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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會理市四位法輪功學員申訴立案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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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三點,四川省會理市四位老年女法輪功學員鄭瓊、馬凌仙、羅繼平、董秀瓊的申訴立案,在涼山州中院開聽證會,要求改判無罪。

在聽證會上,律師指出公安部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認定的14種邪教沒有法輪功以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令等文件,50號令廢止了一九九九年兩通知,解禁了法輪功出版物,恢復為合法狀態,證明涉案《轉法輪》等法輪功資料不是起訴書所稱邪教書籍資料,也佐證法輪功不是邪教。律師進一步指出:二零一七年中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後,會理市法院就應該撤銷此案的。

律師還展示了當時他在會理法院閱卷時,卷宗上的照片,所謂物證:與涼山州中院法官何桂林打開的卷宗上的照片都不一樣,而且也不是當事人當時所拿的手提袋。在一審法庭上質證時,公訴人出示的卷宗上:證人何曉茂的證言……說一本書有一二釐米左右厚,按照證人證言的邏輯,738除以5,差不多每個人150本,就是1.5米到3米高,試想一下150本書,1.5米到3米高有多大的體積,幾個老太婆是用甚麼裝去的?能不能拿得動?

這些明顯是辦案人員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偽造、拼湊的所謂證據。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人受追訴」,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檢侵權瀆職罪立案標準也規定:「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應當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辦理本案的公檢人員明知沒有法律依據和犯罪事實,仍然以追究本人刑事責任為目的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應當按照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院法官何桂林還問及律師,為甚麼在一審時沒有上庭辯護。律師說:在這個案子之前,他參與的另一個案子在會理開庭時,庭長邱雲指使法警毆打律師,之後可能是賭氣就沒讓他們上庭。需要指出的是,當時會理縣法院剝奪當事人辯護權利、限制辯護律師進入法庭,所持的理由居然是「律師不能帶電腦、手機等物品出庭」。對此,刑事訴訟法、法院法庭規則以及四川省高級法院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均明確,律師有權攜帶電腦、以及電子案卷等工作物品。會理法院限制和剝奪上訴人享有的法定辯護權利,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最後當事人對法官何桂林說:希望涼山州中級法院的法官能夠改判當事人無罪,或以免於刑事處罰終結此案。

關於鄭瓊、馬凌仙、羅繼平、董秀瓊等法輪功學員這次遭受迫害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四川會理市四位法輪功學員的申訴已立案》《為掩蓋兩個錯誤判決 四川會理縣法院蓄意四次違法》《四川會理縣沈佳鳳、董秀瓊疑遭藥物迫害》等。

註﹕會理縣從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改為會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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