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非法抄家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劉曉蓮、王曉暉在漢陽區超市講真相,被不明真相的人惡告,被綁架到漢陽區公安分局翠微派出所。當日中午,漢陽區公安分局翠微派出所警察(五人左右)找小區物業和專業開鎖匠,撬開了王曉暉家,並非法抄家。當晚九點多,派出所要求帶劉曉蓮、王曉暉去與派出所對接的同濟醫院做全身體檢。
二、非法關押洗腦班一個多月
九月十四日下午,王曉暉被轉到武昌紫陽路水陸街歌笛湖社區,社區當晚把王曉暉轉到武昌武泰閘花園路洗腦班。劉曉蓮、王曉暉已被關押迫害一個多月。
期間,王曉暉在洗腦班被迫害得身體出現問題,夜間咳嗽得非常嚴重,洗腦班通知社區帶王曉暉去對接醫院做檢查。
九月二十二日晚十一點左右,紫陽街派出所羅警察(警號:033040)和歌笛湖社區人員與武昌武泰閘花園路洗腦班主任、工作人員、洗腦班毛醫生(第七醫院退休醫生)和家屬把王曉暉帶到武漢武昌第七醫院做胸透。醫院系統裏有610辦公室專門的系統手續,武漢第七醫院610辦公室醫療系統已改名為政法委醫療系統。
當晚十二點左右,王曉暉仍被帶到武昌武泰閘花園路洗腦班關押至今。
三、相關警察等人違法犯罪
洗腦班自始至終都是違法的,參與其中的一切人員及單位都是在違法,甚至是犯罪,對於這些違法或犯罪的人員及單位,每個法輪功學員本人及家屬都可以控告或起訴,制止其違法犯罪行為,追究其違法犯罪的責任。
1、刑事起訴,撬門並非法抄家的漢陽區公安分局翠微派出所警察(五人左右)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九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零一一年,《國務院公報》第28期刊登了《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文件》,表明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已經廢除,法輪功的一切書籍、宣傳品都是合法的。
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修煉法輪功,擁有法輪功的一切書籍、宣傳品都是合法的。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午,漢陽區公安分局翠微派出所警察(五人左右)找小區物業和專業開鎖匠,撬開了王曉暉家,並非法抄家的行為,已經構成涉嫌刑事犯罪,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
2、刑事起訴,參與綁架法輪功學員到洗腦班其中的一切人員
綁架法輪功學員到洗腦班因不履行任何程序而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武昌歌笛湖社區程芳和武昌紫陽路街派出所羅警察配合綁架,並多次騷擾兩人家屬,逼迫家屬配合迫害,家屬不配合。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武昌歌笛湖社區程芳(女)和武昌紫陽路街派出所羅警察(男)配合綁架,將武漢市法輪功學員王曉暉綁架到武昌武泰閘洗腦班到現在已一個多月,還未回家的事實,已經違犯憲法賦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構成違法犯罪。涉嫌刑事犯罪,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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