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武漢公務員周愛琳第九次被關洗腦班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武漢市礄口工商局公務員、法輪功學員周愛琳,女,今年五十三歲。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非法拘留十五天期滿時,再次遭國保警察綁架,被劫持在武漢市礄口區額頭灣洗腦班迫害。


周愛琳遭國保警察綁架時的照片

周愛琳原是武漢市礄口工商局財務科審計員,負責審計局屬單位的費用支出。一九九七年修煉法輪大法後,她不計較個人得失,盡職盡責。有一次快過年了,銀行為表示局財務科對銀行工作的支持,給財務科每人一份禮物和一份紅包,周愛琳與另兩位法輪功學員(會計、出納)將禮物與紅包如數退還給了銀行,銀行人員驚嘆之餘讚許道:當今還有不要紅包的好人。

二十二年來,卻因堅持修煉法輪功,周愛琳曾八次被綁架到洗腦班,三次被非法拘留,公務員資格被非法取消,被降職到局下屬工商所做公勤員。

一、再次遭國保警察綁架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點左右,在武漢市第一行政拘留所的門口,清晰的傳出一婦女高喊聲:「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我沒有犯罪」。原來是被非法拘留十五天期滿的礄口區法輪功學員周愛琳,又遭國保警察綁架時的喊叫聲。

當時,礄口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來了五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拉胳膊抬腿,把周愛琳綁架上一輛白轎車(車牌:鄂A 6MS77),隨後,跟了一輛黑轎車,劫往礄口區額頭灣洗腦班迫害。

據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周愛琳在漢正街講真相時,被三個大學生舉報,疫情期間沒動。疫情剛一過,警察就把這事當案子來辦,調監控,找到周愛琳就綁架並非法拘留。

二、曾八次被劫持到洗腦班迫害

周愛琳曾八次被綁架到洗腦班,三次被非法拘留,公務員資格被非法取消,被降職到局下屬工商所做公勤員。被綁架到洗腦班長期非法關押期間,礄口工商局隨意剋扣、停發她的工資。二零一四年被綁架到洗腦班因周愛琳工作單位抽不出2人到洗腦班當陪教,礄口區「六一零」向單位每月索取8000元的陪教費2個月計一萬六千元。而單位卻從周愛琳的工資中扣回去。

二零一六年六月因為訴江,礄口區國保大隊從工作單位將周愛琳綁架行政拘留十五天,後又轉至礄口區額頭灣洗腦班非法關押洗腦直至二零一七年過年前。七個月達二百一十天,洗腦班雇三名包夾人員監管她,所謂「費用」按每天一人一百元計算共計63,000元,又非法強行從周愛琳的工資中扣除。 僅這兩次被非法扣除的所謂「費用」就達79,000元,致使周愛琳在一年半的時間未領取工資獎金。

周愛琳女士先後八次被非法關押在礄口區額頭灣洗腦班、江岸區丹水池洗腦班、江漢區二道棚洗腦班、湖北省洗腦班等四個臭名昭著的洗腦班,遭受到非人的強制洗腦迫害。時間最長的一次是在礄口區額頭灣洗腦班被非法拘禁一年多。在洗腦班遭到打耳光、罰站、關禁閉、手吊銬在窗子上五天五夜(期間還強行腳尖著地吊銬)、在太陽下曝曬、強行灌食等種種酷刑折磨。

'礄口區額頭灣洗腦班'
礄口區額頭灣洗腦班

三、參與其中迫害的一切人員及單位都是在違法犯罪

洗腦班,是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常見方法之一。洗腦班自始至終都是違法的,參與其中的一切人員及單位都是在違法,甚至是犯罪,對於這些違法或犯罪的人員及單位,每個法輪功學員本人及家屬都可以控告或起訴,制止其違法犯罪行為,追究其違法犯罪的責任。

1、洗腦班迫害行為侵犯了公民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是憲法賦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非法限制和剝奪,否則,就構成違法甚至構成犯罪。

2、關洗腦班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

《刑法2019》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2019》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2019》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2019》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可能構成上述罪名外,還可能因情節及後果不同而構成其它犯罪。

由此可見,武漢市政法委、「六一零」, 武漢市礄口區政法委、「六一零」, 作為洗腦班幕後操手, 與台前操手武漢市礄口公安分局,礄口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五個參與綁架的警察,及礄口區額頭灣洗腦班工作人員,都是在違法犯罪, 有的涉嫌刑事犯罪。

在此,善勸還在參與迫害的政法委、「六一零」公檢法人員, 立即停止迫害, 懸崖勒馬, 將功贖罪, 為自己及家人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