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被綁架
孟照霞等四位法輪功學員郵寄法輪功真相信到江蘇省某地方,被誣告到公安部門,遼寧省公安廳指使本溪市公安局對他們監控半年,後來,孟照霞等人去郵信時,被錄了像。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凌晨三點鐘左右,天還沒亮,本溪市公安局的高官派出所、鹼廠派出所、東營坊派出所、小市派出所等派出所十幾輛車,到新賓縣下夾河馬鹿村,將法輪功學員孟照霞、宋志敏、劉淑芹、李春梅綁架。
四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到本溪市柴北看守所,由本溪縣公安局高官派出所警察負責構陷。二零一九年十月間,本溪縣公安局將孟照霞、宋志敏、劉淑芹、李春梅起訴到桓仁縣檢察院,桓仁檢察院因證據不足(註﹕實質法輪功學員沒有犯罪),又將起訴返回本溪縣公安局。
高官派出所人員到孟照霞家,找她丈夫非法補充材料,後將案卷又移送到桓仁檢察院。後桓仁檢察院又將構陷孟照霞等人的卷宗移送至桓仁縣法院。
法官庭外施壓認罪,律師:沒有罪 認甚麼罪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在遼寧省本溪市桓仁法院非法開庭,主審法官是王東亮,檢察院公訴人是李冬梅。法庭上,孟照霞在法庭上本人正念正行,敘述自己郵寄真相信無罪之經過。
孟照霞的辯護律師,撫順市張律師,為她做無罪辯護。張律師說,法輪功學員郵寄真相信無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而法輪功學員在實施法律的權利時,卻被公安機關綁架,構陷到法庭。當時,律師在辯護的過程中,非常有力量。
在庭審的過程中,法官王東亮中止了庭審。法官王東亮將律師叫到法庭外,企圖讓律師迫使孟照霞認罪、「釋放」。
從法官王東亮之言,使人看到,法輪功修煉者按真善忍做好人,無罪而被逼迫認罪。律師做無罪辯護,鏗鏘有力,辯護他的當事人無罪,郵寄法輪功材料無罪,就得無罪釋放。
但法官讓無罪之人認罪,法官是執行法律,還是破壞法律的實施呢?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由署長柳斌傑簽發的第五十號令。將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新出圖[1999]933號);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號)廢止,現印刷、出版、持有、傳播法輪功宣傳品已不再被查禁範圍,是合法的。
《憲法》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在憲法中規定公民有通信的自由,那麼沒有規定,法輪功學員在郵寄真相信時除外。沒有這條規定,那法輪功學員郵寄法輪功的真相信件完全是合法的。
律師說,孟照霞沒有罪,認甚麼罪?學法輪功是憲法賦予公民宗教信仰的權利。郵寄信件是憲法賦予公民通信自由權利。
本溪司法局、律協懲戒委員會以行政手段施壓
在張律師為孟照霞做無罪辯護之後,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本溪司法局約談張律師;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張律師又被撫順律協懲戒委員會主任找律師約談被訓誡。
司法局、律協懲戒委員會也曾找其他律師就同一問題約談,下面是一位維權律師的回答和態度。
該維權律師說,我們為法輪功站出來,為他們伸張正義。我作為律師來講,家屬聘請我做無罪辯護,我接案子,會見當事人,翻遍中國所有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輪功學員違反法律。我覺得他們確實沒有罪,我覺得你們都應該好好學習學習,甚麼「又是取締啦、又是×教的啊」,到目前為止,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是×教、犯罪、取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的通知》提到的,(迫害元凶)江澤民提到的,江澤民作為國家元首,法律規定沒有這方面的權力,「兩高」也沒有這個權力,他們都不是立法機關,他們的決定都沒有效力,你們都應該好好學一學,我沒有錯。
該律師說,為法輪功辯護沒有錯,你們這樣做是行政處理。說實在的,司法廳有文件沒?沒有,司法部有文件沒?沒有,都是內傳,電話呀!電報啊!口頭啊!等等。「上面」讓你們「下面」抓不著把柄,沒有紅頭文件,都是「底下」的事。你們不擔責,也得擔責。
律協懲戒委員會主任說:沒有辦法呀!至於你對也好,錯也好,我們也不管了。現在就是一句話,是不是×教我們也說不過你。你有理由,俺們也不說了,就是你對,俺們也不能給你出手續,如你繼續搞,那馬上就要律師註冊了,也不給你註了。
律師說:不給注就不注,沒有甚麼了不起的。找到司法廳去,也是這些理。你們現在是從行政方面強行命令,但是沒有法律規定。你們這麼搞絕對不行。就是省廳處理,那咱們說道說道,聽證唄!我沒有錯。
律師說:現在就是國家元首說話都不好使,因他沒有這個權力,他不能代表法律,他不是立法機關,司法廳沒有權,司法部也沒有權。現在還有好多法輪功(被構陷的)案子,不能辦,這些人(指法輪功學員)確實是無辜的,很是遺憾!別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獲得律師的辯護,唯獨法輪功人員不能得到律師的辯護,硬是剝奪了法輪功人員的辯護權。《刑訴法》、《律師法》哪條說了「但法輪功人員除外」,沒有這個規定啊!
律協懲戒委員會主任說:你太直截了當了!我們也沒有辦法!你開「蘿蔔戳」(註﹕律師會見當事人的函的蓋章),我們不管,愛怎麼整怎麼整,我們也沒有辦法。
由此可見,迫害法輪功完全是江澤民流氓集團駕馭著中共,對法輪功學員不講法律,實施行政命令,真正破壞法律實施正是江澤民流氓集團及其迫使下的各級官員,包括公檢法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