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信仰和修煉法輪功,郭玲娜長期受到公安、社區等各級各類部門的違法監控跟蹤和騷擾,也曾被非法抓捕判刑。2019年9月22日上午,郭玲娜開門出去倒垃圾,遭遇蹲守在樓道的不明便衣竄出堵門,隨即電話叫來另外三人然後衝進屋內將郭玲娜按倒並強行拿走法輪功書籍物品。郭玲娜被昆明公安西山分局拘留15天釋放。在法定起訴的最後期限,郭玲娜委託黎雄兵律師向西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確認拘留和查抄大法物品違法並判令公安局向郭玲娜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庭審開始,法官核對雙方到庭人員身份,原告郭玲娜和黎雄兵律師出庭告訴,被告公安局法制支隊警察和永昌派出所所長受托代理出庭應訴。律師指出公安局出庭人員不合法,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公安局負責人應當出庭。法官當庭要求被告方隨後提交公安局長「不能出庭」的書面理由說明文件,口頭裁定庭審繼續進行。
代理律師認為,公安局對郭玲娜行政拘留的整個過程,警察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定要求、進入住宅檢查的強制措施程序違法、未能有效送達行政拘留文書,而且行政拘留處罰本身適用法律錯誤,當確認公安違法判令給予賠償和道歉。
(一)執法警察主體資格不符法律要求
律師指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7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7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52條、第82條等明文規定,公安機關進行詢問、檢查等行政措施調查取證時,執法警察不得少於二人。公安答辯稱有一名男性警察張梓曈和另外一名女姓警察鄭雨姍參與執法,主體合法。郭玲娜當庭指出,被告答辯文件虛假,與事實不符。實際上,當天敲門入室檢查傳喚並從家中帶走郭玲娜的全過程,根本沒有女性警察或警務輔助人員出現,辯稱鄭雨姍參與執法繫被告為掩蓋執法主體違法而捏造。
代理律師進一步指出,雖然文件顯示有李燚等另外三名警務輔助人員一同進入住宅參與和輔助執法,但是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二章執法主體之「2-01.執法權限和資格」規定:公安執法警察需是在編在職的公安警察;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國保、技術偵察、反恐怖以及所謂反邪教、案件調查取證等工作。因此,警察張梓曈之外的警務輔助人員參與本案輔助執法,即人數達到2人以上,亦並不符合法定資格和執法權限要求。
(二)進入郭玲娜住宅實施檢查程序違法
律師指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7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2條規定,公安警察進入公民住宅實施檢查必須滿足兩個方面的法定程序條件:1、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2、有證據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宅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安安全人身安全的事件,或者違法存放有危險物質等法定情形。本案中公安人員進入郭玲娜住宅檢查,並不滿足上述法定程序條件。
對此,公安答辯並出示了一份西山公安分局製作的《檢查證》,反駁律師,公安當天取得了入室檢查的合法手續。律師隨即指出,該檢查證屬訴訟過程中被告補充提供,因為其並未在9月22日執法當天向郭玲娜出示。同時邏輯常理推斷,事發當天原告一直在家,被告方警察並非正常的敲門、表明身份、說明事由、出示檢查證正常連貫執法,而是一名警察隱秘蹲坑監視守候在住宅樓道,發現郭玲娜開門外出時堵住房門再呼叫其他警察增援而至。據此有理由懷疑公安警察對郭玲娜住宅實施檢查時根本尚未取得檢查證,檢查行為不具正當性和合法性。
(三)公安拘留適用法律錯誤
律師指出,公安局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第11條對郭玲娜處拘留和收繳書籍物品,適用法律錯誤。第27條的適用行為對像是,行為人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或者行為人本人從事邪教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健康。本案郭玲娜既無組織教唆誘騙他人,自己也未實施任何違法行為更無關任何邪教或邪教活動,其在自己居所住宅內正常生活看書信仰法輪功,根本無從談起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健康。
對此,公安局答辯稱,郭玲娜住所內「藏有」法輪功書籍物品,因而實施行政處罰。代理律師認為,此處罰理由更不成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對公民不得持有的物品僅進行了極少的特別限定,比如毒品、槍支、國家秘密文件等,其他所有違法違禁品比如淫穢音像製品、非法出版物、假冒偽劣產品等,也僅針對製作、運輸、租售等行為進行管制或處罰,而不對公民個人的持有收存保藏行為進行處罰。同樣,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無對公民持有法輪功書籍物品的行為進行處罰,法輪功書籍物品更不屬違法或禁止公民所有的物品。公安局冠以「藏」有之名,沒有行政法律依據。
對此,被告公安抗辯認為郭玲娜持有書籍物品數量多,可能繫為傳播散發而持有,構成違法「私藏」。審判法官也對此進行了法庭調查,主動詢問郭玲娜關於涉案書籍物品的來源、用途和取得時間等問題。郭玲娜回答,書籍物品根本上講是上帝賜予人類的禮物,現實上是別的朋友贈送我的,一直用於自己修煉學習之用,內容各不相同。
代理律師認為,公安抗辯郭玲娜繫傳播散發持有書籍物品,純屬公安單方面主觀臆測,沒有事實根據。律師指出,涉案物品並非單品多份,有些是原告手抄筆記,有些是法律普及知識小本,顯然不具有用於傳播的數量內容物理性態特徵。
庭審中,公安還抗辯稱郭玲娜提起訴訟超過了法定6個月期限,當駁回起訴。代理律師認為:案件雖然在2019年9月22日即作出拘留處罰,郭玲娜直至2020年3月23日才提起訴訟,超過了6個月;但是,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8條之規定,期限屆滿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第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本案期限屆滿日為3月21日正逢週六假日,因此順延至3月23日提起訴訟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說到這個內容,黎雄兵律師情緒略顯激動,補充道:需要特別提請法庭和被告的是,正如起訴狀中所說郭玲娜提起本訴經過了反覆的考慮,一直以來擔心因提起訴訟又遭致作為公安機關對被告的打擊報複檢查拘留、搜查逮捕和刑事迫害。可是郭玲娜又對自己屢次遭遇被告違法濫權侵害的事實深感憂慮,終於在起訴期限將至的最後期限才鼓起勇氣來到法院,向法官遞交了起訴狀。
黎律師說:「這個起訴的過程來之不易,希望法庭公正、透明、大膽、嚴格依法、不偏不倚的作出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也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至此,整個案件的程序、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問題已基本明瞭。庭審即將結束時,黎雄兵律師回到了案件的外在制度性原因,向法庭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黎律師說,本案的根源還是因為歧視。郭玲娜一向遵紀守法,真誠善良,勤勞正直,深受家人親鄰好友的尊重與好評。但就因為其信仰修煉法輪功,長期受到包括被告單位公安局在內的各級各類部門長期濫用職權以維穩名義實施違法監控和騷擾,限制原告的正常起居和生活出行,甚至還曾被抓捕判刑。也正是因為被告對修煉者的身份歧視,屢次上門甚至強行進入住宅進行所謂檢查,隨意強行拿走私人物品,進而實施行政拘留處罰。但幾乎每一次行政執法,要麼就是「上級命令」,要麼就是越權濫權,要麼就是事後倒簽補辦手續,但仍然漏洞百出程序嚴重違法。就本案,當天從家中帶離郭玲娜的時候,屋內正在烹飪飯菜,電飯煲也正通電工作中。郭玲娜提出請求稍等幾分鐘以便關閉切斷電飯煲電源冷藏收拾桌上的菜品,但均遭被告無禮粗暴拒絕。直至15天拘留期滿郭玲娜釋放回到家中,發現電飯煲、飯菜等物品均毀損變質腐爛,還險些釀成電源火災事故。
郭玲娜在最後也向法庭說:自己按照大法的要求修煉,做一個向真善忍越來越靠近的好人,內心沒有敵人,起訴警察是不想讓警察因為迫害大法信仰者在將來遭受不測,尤其是在當前瘟疫橫行,全世界都束手無策的情況下,希望警察們能善待大法弟子,在天災人禍和疫情中得到神的護佑,有一個平安的未來。
「最後,代理律師說,請被告作為公安機關,以本案為戒,摒棄身分歧視,嚴格依法公正和文明執法,別再隨意侵害法輪功修煉者的正當權利。望法庭公正裁判。」
非法入室搜查的人:張梓曈,24歲,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警察,警號:016334
虛假偽造冒名頂替違法者:鄭雨珊,女,28歲,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警察,警號:016712(非法入室搜查者4人,皆為男性,可是應訴的案卷中竟然出現了一個女性警察)
邱輝: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警察,電話:0871-64146110
開庭被告席應訴人:公安局法制支隊警察和永昌派出所所長鄭紹明(0871-64141957)
主審法官:陳思源
電話:0871-68187806
被告人: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局長:羅東
地址: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春雨路2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