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昆明市中級法院的二審裁定,文春福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九十一條規定,向雲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文春福,男,一九六零年出生,雲南省元謀縣人,是雲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退休職工。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文春福在昆明市倘甸產業園區紅土地鎮花溝村向當地村民贈送法輪功真相資料遭舉報,後被綁架,之後被非法判刑四年,罰金5000元。文春福被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一監獄期間。二零一八年,雲南省社保局向官渡區法院起訴,要求文春福退還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後(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的養老金,最終經昆明市中級法院的二審裁定文春福勝訴,駁回省社保局的起訴。
但是,雲南省社保局卻從二零一七年六月至今停發了文春福的養老金。去年九月四日,文春福從監獄刑滿回家後,十月底,向官渡區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社保補發並按月足額發放他的養老金。今年一月九日,官渡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雲南省社保局副局長巢戰友作為被告負責人出庭,兩名律師張容華、何楊,都是雲南欣宇多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文春福本人及他的援助律師都從憲法、社會保險法、勞動法、刑法財產罰等法律層面指出退休人員享有養老金的權利不受任何影響,被告適用69號文件扣發養老金是違法行為,69號文件本身違反立法法的規定,與法律相抵觸,是無法律效力的文件。三月初,文春福接到了官渡區法院行政判決書 (2019)雲0111行初142號,一審法官孫勁松作出了判決,駁回文春福的合理訴訟請求。文春福因此向昆明市中級法院上訴。
昆明市中級法院在行政判決書中,仍然迴避了最關鍵的問題,即對雲南省社保局扣發文春福養老金所依據的69號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做出審查。直接認定69號文件可以作為社保局扣發文春福養老金的依據(具體依據第二條第六項規定,規定內容附後),同時還援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做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因此,中院認為雲南省社保局扣發及停發文春福養老金的行為符合這些規定,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予以支持。
面對昆明市中級法院的二審裁定,文春福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九十一條規定,向雲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同時,作為公民,文春福也依法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對69號文件(全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即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條第(六)項進行審查。理由是這些規定違反了以下上位法的相關條款:
一、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醫療及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挪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七十九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根據《立法法》的精神,沒有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任何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我國《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表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達到退休年齡。而停發養老金的條件也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與是否服刑無關。法律無「除外」規定,沒說「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但書」規定,沒說「但是如有……情形不發養老金」。綜上所述,國家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不僅沒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反而與法律、法規相背,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詳細規定,應被認定為無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明確,法治國家對於違法包括犯罪行為的處罰方式,只能由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按立法權限、程序設定,不能濫設。「處罰法定」是鐵律。中國的《行政處罰法》設定的財產罰,只有罰款和沒收非法財物,絕無扣發養老金一說。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這種法律形式無權設定行政處罰。
首先從法律形式上,受到刑事處罰的當事人是在承擔所謂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和社會保險部門的相關的「行政責任」;其次,從處罰的主體上,是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而不是社會保險部門的行政處罰書,社保部門沒有權力出具這種行政處罰書。
文中相關資料:
1、69號文件:全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其中
第二條第(一)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違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第二條第(三)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第二條第(六)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2、關於再審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係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關於對適用的文件進行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含規章。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