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來從我修煉至今雖然已經二十多年了,但一直覺的自己修的很差,時常都很懊惱自己為甚麼總不能精進的走在修煉的大道上呢?比如最重要的學法,雖然每天都盡可能保證了學法的時間,可是很多時候也只是讀了法而已。又如一年一度的大陸法會,也只參加了兩三次,雖然有時也很想寫,可是又覺的寫不出來,所以也常常是一忙一懶之下就放棄了。講真相救人的事雖然做了,也常常覺的力不從心,因為自己沒修好,在做的過程中就有不少的執著心,比如怕心、幹事心等等,沒有慈悲心是做不好三件事的,所以很多時候也僅是完成任務而已。
但是面對這種種狀態自己又很不甘心,不能總這樣辜負師父的慈悲救度呀!在多次學師父《二零一九年紐約法會講法》後,有些感悟。這裏想先說一件在這期間發生的,令我無法忘懷的師父慈悲救度點悟的奇蹟。
前些時候,因為不慎手指被美工刀扎了一個洞並連帶著一長條傷口,當時只想自己是大法弟子,沒事的。後來這個傷口也真沒甚麼事,還很快封口了。但是不久卻發現那個被刀尖扎的最深的地方鼓起來一個硬硬的不小的包,仔細看那個硬包裏,好像上面是黃色的膿,下面還有綠色的膿,摸起來這塊地方有一小點燙,而且感覺裏邊一跳一跳的很疼。因為是右手食指,覺的很有些干擾。就對這個手指說,你不應該干擾我做正事呀!同時就在想著要如何如何處理這事:想到要盡力用針把包刺破,要把那些膿液甚麼的給擠出來。就這樣想著想著的時候,我突然覺的我想的這些做法不都是常人的辦法嗎?我是大法弟子呀,我有師父管!該不該疼,怎麼辦?一切由師父說了算!就這樣我揮著手說我不管你了,一切有師父安排。可就在我把手放下來的時候,感覺到剛才還疼的十分難受的手指瞬間不疼了,我立刻想,這是師父在為弟子承受痛苦呀,不由的舉著手指直喊:「謝謝師父!謝謝師父!」而且這時這個手指頭怎麼碰也不疼了,不管做甚麼動作都沒有任何不適的感覺了,好像沒有過甚麼大膿包一樣。更神奇的是,就在這時,突然全身感覺到一種從未有過的、如釋重負般的輕鬆美妙的感覺,那種美妙的感覺真正是無以言表,但又非常的真切!不由的我熱淚盈眶,我知道這一定是師父看弟子有了正念,幫我承受了痛,並幫弟子拿掉了很多不好的東西,讓我感到了那種愉悅和輕鬆。而且在沒兩天後,那個所謂的傷口連膿帶包都消失不見了,只是那個地方的表面脫落了一層白色的皮。真是深切的感受到師父確確實實隨時都在弟子身邊看護著弟子啊!
這件事讓我感觸很深,真正的感覺到只要弟子實修、真修,師父就一定幫!由此也想到了,那麼原來的那些力不從心的狀態,就說明是自己在很多時候都沒有做到實修真修,而達不到真正修煉人的狀態所致。
走入大法修煉,從心裏知道大法好,就是認定要跟師父回家。可是要想扔掉那些在人中千百年輪迴中積攢的那些巨大的業力,是艱難而痛苦的,所以有時也覺的修煉很難。師父說:「作為一個真正有決心修煉的人,他能夠忍受的住,在各種利益面前能放下這個執著心,能夠把它看的很淡,只要能做到就不難。所謂說難的人,就是他放不下這些東西。修煉功法的本身並不難,提高層次的本身並沒有甚麼難的,就是人的心放不下,他才說是難的。」[1]真的就是師父說的「放下執著輕舟快 人心凡重難過洋」[2],人心真是千斤重啊!
所以最大的感悟是,在修煉中不管甚麼時候,處理任何問題時都要力爭反著自己的人心去看去做,要在面對問題時能按正理行事,最起碼要能在這些問題中時常去反省自己,就是說在這人世的泥潭中要主動的往出爬。只有自己真正有往出爬的願望,才能在師父的幫助下爬的出來,我想這就是「修在自己,功在師父」 [1]吧。
我也更明確了那種力不從心的感覺其實就是沒有主動修自己而形成的狀態。其實師父早就說了:「我們坐在這裏的人,是來學大法的,那麼你就得把自己當作一個真正的煉功人坐在這裏,你就得放棄執著心。」「告訴你一個真理:整個人的修煉過程就是不斷的去人的執著心的過程。」[1]法是明確要求修煉就是修心去執著的。但是在修煉的初期很多時候我僅僅滿足於在人中這事沒做錯,那事沒做錯,而忽略了真正修心去執著的核心,這樣長期就會由習慣,進而更變成一些固執的觀念,從而使自己很多時候都不能清醒的用法理去衡量自己的所有作為,這真好比自己拽著自己的頭髮就想能離地而起一樣。學法修心,那就是要真正的去修自己,感悟到了師父說的「所以作為大法弟子來講,修煉永遠都是第一位的,特別是到了最後的時期。」[3]的重要和緊迫。因為這在任何時候都是第一重要的,也從中領悟到師父說「你呀,想修多高,你只要敢!」[3]中的「敢」,我理解就是看你敢把自己「挖」的多「深」,如何去敢把自己的私都修掉!
從某種角度說,去執著修心是痛苦的,但現在我感悟到真正的去執著修心是幸福的,因為只有真正的去執著修心,才會離真正的家越來越近,因為有師在,有法在,只要真正的去修自己,師父給你安排的將是最好的!
層次所限,偏頗之處敬請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2]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二》〈心自明〉
[3] 李洪志師父著作:《二零一九年紐約法會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