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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市黃小芬被非法剝奪退休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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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湖南省郴州市法輪功學員黃小芬二零一九年十二月,被永興縣社保局非法停發了退休養老金。二零二零年一月,永興縣社保局工作人員打電話威脅黃小芬的女兒,要求黃的女兒返回其母親服刑期間的養老金,否則就要以詐騙罪起訴她。黃的女兒被迫於一月二十一日到銀行貸款十萬六千四百零七元一角轉賬給永興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養站。

黃小芬,女,今年六十八歲,原永興縣城關醫院退休職工。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黃小芬因修煉法輪功被北湖區國保於家中綁架後被北湖區法院冤判三年。二零一八年四月,黃小芬被劫往湖南省女子監獄繼續關押迫害。

黃小芬在湖南省女子監獄遭受了種種迫害。她們強迫黃換衣服,遭到其抵制。黃小芬正告她們,我沒有犯罪,要拿判決書到高院申訴。她們就把黃小芬隨身帶的經文和判決書搜走了。第二天,黃小芬就被關入高度戒備區,強迫長時間坐圓形的小凳子看污衊法輪功的電視,如不配合被獄警拿書打腦袋,被她們搧臉踢腳,剝奪說話的權利。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黃小芬被家人從湖南女子監獄接回家。剛出獄的黃小芬身體狀況很不佳,伴隨膝蓋痛、腰痛、腦袋痛等毛病,耳朵沒有之前那麼靈敏,患有高血壓、腰椎勞損等疾病。

黃小芬好不容易結束三年的冤獄生活回家,卻被非法剝奪退休金。黃小芬拖著虛弱的身體一次又一次找到單位領導要求正常領取退休工資。黃小芬找了他們四、五次以後,城關醫院的廖院長口頭回覆給黃一千元左右的生活費,原來的退休金以及福利費給取消了。過了一段時間,廖院長以醫院效益不好拒絕支付黃生活費,並要黃走法律程序。

黃小芬的生活到目前還是沒有著落。黃小芬的養老金是她在事業單位工作幾十年辛勤勞動創造的價值所得,退休後領取養老保險乃天經地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由國家的法律來保障的;公民能夠按月、足額領取養老金,是由《憲法》、《社會保險法》、《勞動法》等諸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

根據中國《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公民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無需返還已領取的服刑期間養老金。《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這些法律均沒有把服刑人員定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的人,更沒有對服刑人員要停發、扣發、退還養老金的立法規定。黃小芬即便被冤判坐牢,按國家法律,「服刑」期間領取養老金也是合理合法的。而且,黃小芬一直是按國家政策堂堂正正的領取合法的退休金,不存在「冒領」的問題;而且一直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數額領取,從未多領過一分錢,也不存在「多領」,要加倍、加價、加碼退還的問題。

永興縣社保局出台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多領待遇追回通知單》、《永興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責令退還冒領養老金通知書》是違法的。此「通知」無論是依據了哪個省、地、市自行出台的任何文件,只要與國家最高級別的《憲法》、《社會保險法》、《勞動法》等上位法相悖,都是違法的,無效的。

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社保局依據的勞社廳函《2001》44 號文件不屬憲法規定,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待遇。根據中國《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退休職工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無需返還。社保局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給發基本養老金,此規定相抵觸而無效。養老金是自己的基本生存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剝奪。根據《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服刑期間應照常享受養老金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扣發養老金,也無權要求返還已領取的服刑期間養老金。社保局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只要中國公民符合退休條件,即有權享有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只要公民在世,該待遇就不能被剝奪。

養老金是個人繳納 ,維護自己的基本生活的個人財產,任何部門都無權停發。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不會缺席。請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公檢法社保局等政府部門相關人員靜心了解法輪功真相,讓內心尚存的良知衝破偏見,選擇美好而光明的未來。

迫害人名單:郴州社保局張局長 1397575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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