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煉法輪大法(法輪功)以前我基本是個廢人,就連家務都不能正常料理。那時的我雙眼怕見光,遇風淚流不止;不能聞炒菜的油煙,聞了就心煩想吐,還會經常性嘔吐;全身頭、腰、肚子、手腳都會疼,不能著涼水;遇風身上會起一片一片的紅包,奇癢難忍;婦科方面有宮頸糜爛等疾病,跑遍了昆明市各大醫院,花了許多錢都沒能治好。
一九九七年那年,我抱著祛病健身的目的,我走入了法輪大法修煉。沒過多久,大概也就是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我身上的所有病痛都不翼而飛了,身體變得輕鬆自在,不僅能輕鬆的料理家務,而且可以挑糞桶、拉小推車、栽田種地樣樣農活都能勝任。
法輪大法不只讓我獲得了健康的身體,還教我要用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使我的道德也得到了提高。比如,打工幫人買鋼窗料時多給了一百元錢、為別人打掃衛生撿到的錢,我都能想到我是個大法修煉者,如數還給人家。我深深的感到法輪大法的超常和神奇,是法輪大法改變了我,法輪大法真是難得一遇的高德大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因妒嫉與中共邪黨相互利用迫害法輪功修煉者,一時間謊言和假相充斥各大媒體和報刊,毒害著不明真相的人們,也使許多學員因恐懼而放棄了修煉。中共江澤民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其手段集邪惡之大全,為使謊言不敗露,收繳甚至毀壞大法書籍,讓人不知道法輪大法是教人做好人的功法,封鎖許多揭露謊言和迫害真相的網站,致使許多善良的人,特別是公檢法司人員至今還不明法輪功真相,還不知道自己本身就是個上當受騙者,同時也是受害最深者,迫害好人的人最終是要被清算的。下面我將自己的被迫害經歷曝光出來讓所有人都來看一看誰善誰惡,是誰在踐踏國家法律,破壞法律實施,讓所有有良知的人都能用你的善衡量一下,分清善惡,為自己選擇美好的未來,特別是公檢法司人員,再不要為江澤民賣命、當替罪羊了。
重修大法遭綁架
自迫害開始後,我們地區的煉功點都解散了,我基本上處於沒修煉法輪功的狀態。但法輪大法已植根於我的心中,我知道大法是好的,是被壞人冤枉的。二零一五年我又捧起《轉法輪》寶書開始修煉了。二零一五年七月的一天,通海縣「六一零辦公室」(江澤民成立的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人員及公安人員(其中有一個叫祁躍紅的是「六一零」人員)在沒有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抄了我的家,搶走了我的大法書、護身符及真相小冊子,將我從家中綁架到通海縣公安局,非法關押了我十二小時(早上十二點左右至晚上十二點左右) 。
起訴迫害元凶江澤民遭騷擾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司法系統出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立案登記制,我知道這個消息後,心想江澤民用謊言和假相欺騙老百姓,特別是導演天安門自焚偽案栽贓陷害法輪功,迫害的決定、定性、政策、機構、實施都是違法違憲的。害得多少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多少人流離失所,被致傷、致殘、被活摘器官虐殺。
我也被迫中斷修煉,被抄家、綁架、拘禁。我也要控告這個人間敗類。於是二零一五年年中我勇敢的拿起了筆,用真名實姓,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提起了對迫害元凶江澤民的控告。之後我家便遭到縣政府、鄉政府、公安、「六一零」等部門人員的騷擾。
講真相被抓捕、誣判、非法關押
看到法輪功被抹黑,許多人還受著謊言的毒害。為使不明真相的人們了解法輪功真相,我利用回家鄉探訪親友的機會,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晚,在通海縣城東苑小區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不明真相的人誣告,被通海縣公安局綁架,並於六月十七日轉到玉溪市紅塔區看守所非法關押。之後被通海縣法院以莫須有的罪名(刑法三百條)非法判刑一年;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被送往雲南省(女子)第二監獄非法關押,直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出獄。
非法關押期間遭到酷刑折磨
我在非法關押期間遭到種種酷刑折磨:銬重鐐致癱;銬重鐐同時將雙手一上一下反銬於肩後,使我生不如死。
酷刑演示:背銬 |
在縣公安局、看守所及監獄非法關押期間我遭到銬重鐐、雙手反銬、不讓睡覺、強行抽血、打罵和欺凌被迫害得全身浮腫,不能站立及正常行走(兩次會見律師及上法庭時都是在地上爬著去或坐在輪椅上去的),特別是銬重鐐的同時又將我的雙手一上一下反銬於肩後,長達七個多小時,這種刻骨銘心的痛苦,令人無法忍受。
酷刑示意圖:背銬、腳鐐 |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晚,我被綁架到通海縣公安局非法關押(晚七點三十分左右至第二日下午三點左右)。期間雙手和雙腳一直被銬在特製的桌子和凳子上,並被四個警察強制採血和按指紋,雙手和腳均被磨出血,整夜不給睡覺,也沒吃飯。十七日下午三點以後被強行(雙手被銬,由四個警察抬著)送到玉溪市第三人民醫院抽血化驗,並做心電圖及血壓檢查,之後被強行送往玉溪市紅塔區看守所非法關押。到達看守所時我已被折磨得不能站立,癱軟在地,後由四個在押人員抬到擔架上,推進看守所。
在看守所一星期後(六月二十三日),我因煉功、不背監規而被獄警譚尼戴重鐐(腳鐐鏈子上拴著兩塊很重的鑄鐵),兩個星期後因在押人員去說情,才予以解除。一星期後,我再次被譚尼及另兩獄警戴重鐐,至八月二十八日會見律師,此次戴重鐐計四十多天。期間不讓任何人給我打水、打飯、買東西,生活用品均靠同監室好心的在押人員給我,一旦發現有誰幫助我,這些好心人就會被調走。譚尼對我說:「我不怕遭惡報,報應只管沖我來。過去煉法輪功的人被我用竹子打,竹子都被打爛了,這次我還沒有打你。」「你去告我吧,頂多會被領導說兩句,轉個身就沒事。」
八月二十七日,律師到看守所會見我。我戴重鐐多日,雙腳癱軟,不能站立、行走,我戴著重鐐在地上爬行,邊爬邊哭,爬行了五十米左右,獄警呵斥我:「回去了,回去了,不想見就回去了!」二十八日早上律師又來見我,看守所沒讓我和律師見面,到下午三點多鐘才讓我見律師。這次會見律師譚尼才把我的腳鐐取下,並警告我:會見律師,不要跟律師亂說。我同樣是爬行到會見室的,路上一個女獄警也對我說了會見律師不能跟律師說看守所內情況的話。因為頭一晚上下了雨,在地上爬行濕了褲子,律師見我褲子又濕又髒,手也髒,便問我是怎麼回事,我就把我在裏面被戴重鐐致癱的事告訴了律師。
大約十月,又換了一個律師來會見我。雖然自第一次律師會見後就沒有再給我戴重鐐,我的雙腳還是不能正常行走,看守所只有用輪椅推著我去見律師。會見時,律師還沒有坐下,他的手機就響了一下,結果,會見室兩邊的門就都被打開了,四個獄警同時猛撲進來。獄警對律師說:「你難道不知道不能帶手機。」便把律師推了出去。待第二天下午才讓我和律師見面。這次見面我依然是在地上爬著出去,又爬著回來。爬到會見室門前,一個高個獄警大聲知會另一房間的獄警:「錄像給準備好了」,我聽到另一房間的獄警回答說:「準備好了」之後才開門讓我進了房間。待律師進來後,律師讓關上房間的門,看守所獄警不但不讓關,還讓兩獄警站在門旁監視。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通海縣法院開庭對我進行非法審判。我依然不能正常行走,是坐著輪椅上法庭的。當時我耳鳴,聽不清說話聲,但是我很清楚我修煉法輪功沒罪,就大聲的在法庭上說:以前我身體不好,一九七九年越南自衛反擊戰搶修邊防公路留下了許多疾病,通過修煉大法都好了,法輪大法是好的,沒有大法我早就沒命了,是大法救了我,也救了我們全家。相反,我在看守所遭受到了許多不公的對待,戴重鐐使我致殘,不能正常行走。整個開庭過程中我一直耳鳴,未聽到其他人說甚麼便回來了。回到監室,一些犯人提醒獄警說,開飯時間已過,而我還沒有吃飯。獄警說:「她們(指修煉法輪功的人)吃不吃都沒關係。」大概過了一星期,我被非法判刑一年,罰款一千元。判決書被獄警譚尼扣押,到現在也沒給到我本人,包括家人送給我的衣服也一直都沒給到我。
在中共體制下,做好人反而有罪被判刑,這是個甚麼世道?於是我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向玉溪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但是在我寫上訴的過程中卻遭到看守所獄警的阻攔,特別是獄警譚尼。在知道我被判一年徒刑後,她就極為不滿(她曾對在押人員說,我至少也要判個三年五載的)。為了避開她的阻撓,在她腳被扭傷休病假期間,我寫了上訴狀。寫好後我就去按呼叫鈴想上交給值班獄警,獄警在呼叫器中說要等她找領導反映,就沒結果了。第二天我又按呼叫鈴,獄警回答讓我等著,結果還是沒來人收。這樣我連續按了五、六天的呼叫鈴,根本就沒有任何人來收我的訴狀。五、六天後,我對在監室上方走廊巡視的獄警說,你們再不收我的訴狀,就要到上訴期限了,到時我上訴就無效了。這樣該獄警才接了我的上訴狀。這期間在押人員都在議論,為甚麼我上訴看守所要這樣阻擋,上訴不是在押人員的權利嗎?難道修煉法輪功就要被剝奪上訴的權利?譚尼上班後,得知我已遞交了上訴狀,她暴跳如雷的質問監室所有在押人員是誰幫我寫的,還說我上訴,她控訴,她也要寫控訴狀到中級法院,給我加刑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譚尼再次給我戴上了比前兩次還重的腳鐐。我反抗,她又將我一隻手在上,一隻手在下反銬在肩後,從下午三點左右銬至晚上十點多鐘,也沒有讓我吃飯。我受到這種折磨,就想去按監室牆上的呼叫鈴,我艱難的移動著身子,結果從大板上摔到了地下。此時無論我怎麼掙扎,身體就是站不起來,我只好在地上滾到牆角,最後被一個好心的在押人員用手提著我的衣服,才把我拉起來靠在牆上。我就用後腦勺去撞呼叫鈴,呼叫器上傳來了一個獄警的聲音:甚麼事?我說我要見我的律師。他就說:你等著。約莫過去了兩小時,我又第二次用頭去撞鈴,傳來了另一個獄警的聲音:「等我們找領導反映。」就再沒有聲音,也不見人來了。我只好用頭去撞擊大板角鐵,想以這種方式來抗議對我的這種慘無人道的迫害。譚尼來了,全監室的在押人員都為我求情,她才解開了我的手銬和腳鐐。
十二月二十二日,看守所強行對我進行靜脈抽血。譚尼點名叫八、九個犯人按著我的手、腳和頭,門口還站著兩個穿制服的武警。譚尼說,如果犯人按不住我,就要讓兩個武警來制服我。我被她們強行抽了兩管血。
十二月二十八日,我收到了玉溪市中級法院的判決維持原判。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被送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非法關押。
到監獄後,一個姓謝的獄警就對我說:你如果「轉化」,不再修煉法輪功,甚麼都好說;你若不轉化,不寫「三書」(與法輪功決裂的保證書、決裂書、悔過書),那就夠你受的。
在監獄非法關押期間我被獄警一直威逼「轉化」寫「三書」,我沒有動搖對師父、對大法的正信,遭到的是不讓睡覺、喝水,不讓購買生活用品,不讓與任何人講話,警察還指使犯人對我打罵、欺凌,被強行抽血。我被迫害得全身浮腫,屁股由於坐塑料凳子而長褥瘡,一直不能正常站立及行走。在被迫去車間做奴工的途中,我都是被犯人拖著走。一次,獄警李國英不許犯人拖我,要我一人在地上爬行,我雙手雙膝均被磨破出血。這些折磨一直持續到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我出獄。
出獄後仍頻遭騷擾
遭到種種慘無人道的迫害,我身心極度疲憊虛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終於熬到了出獄。出獄當天早上,我家人一早就開車到監獄接我,監獄方卻遲遲不放人,等到通海縣「六一零」人員開車來到監獄門口才把我放出。「六一零」人員要我上他們的車,還說今天是休息日,他們都不得好好休息,還來接我,要我配合。我堅決不配合。原來通海縣「六一零」與監獄相勾結,企圖再次對我進行迫害。我回家後家人就不斷遭到縣「六一零」人員的騷擾。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我的家人遭到雲南省通海縣「六一零」人員電話騷擾;二十三日早雲南省通海縣六一零人員一行四人又來到昆明,打電話給我的女兒,讓她去昆明市大觀派出所一趟,否則派出所警察就要到她的工作單位騷擾。我的女兒去派出所後被大觀派出所警察及通海縣「六一零」人員問及她的家庭住址,及我的電話號碼,並說要跟她到家中。索要未果,便威脅我女兒說,如果我再煉法輪功、再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就要拿她是問;二十四日大觀派出所姓耿的警察又多次打電話騷擾我的女兒,要求到她的住處查看。
迫害者才是真正的犯罪
法輪大法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是真正性命雙修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自一九九二年至今已傳遍世界上百個國家和地區,國內外獲得了三千多項褒獎。法輪大法的主要著作《轉法輪》被譯為幾十種文字,在世界各地發行,目前國內外仍有很多人修煉法輪功。其實早在迫害前喬石等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調查後,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從我修煉法輪大法的經歷來看,法輪大法使我從一個疾病纏身的廢人,變成了一個身心健康的好人。而中共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卻非要剝奪我的信仰自由,假借中國的法律大行毀人的罪惡。我受益於法輪功,內心感激法輪功、感激師父,怎麼可能在法輪功蒙難,師父蒙冤時去乘人之危落井下石。而中共邪黨卻不遺餘力的要讓我去做這樣卑鄙無恥的小人,所謂的「轉化」,就是要把好人「轉化」成壞人,其毀人的目的昭然若揭,從我的被迫害經歷中也體現得淋漓盡致;
其實,《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至今也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害人的邪教);公安部認定的十四種邪教組織中根本就沒提到法輪功;法輪功的書籍出版禁令也早已解除;《刑法》第三百條說是破壞了法律實施,而公訴人和法官又都說不出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哪條法律和法規的實施。以《刑法》第三百條判法輪功學員有罪,屬蓄意濫用法律條文,就像一位律師指出的,足以令司法界蒙羞千古。
大家可以看到,國家雖然一再強調要「依法治國」,但實際上依然是黨權大於法律。對法輪功修煉者可以不講法律,任意施暴,國家的法律在一些人的眼裏,完全就是一紙空文,有的獄警目無法律到了對法輪功學員發洩私憤的地步。在監獄持續不斷的「轉化」中,我堅持真理,拒不轉化,雖然遭到了那麼殘酷的迫害,但是我心胸坦蕩,活得光明磊落。相反,迫害法輪功的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必將受到天理和人間法律的正義審判。
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今已有超過二十萬名大陸及海外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向中國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遞交了訴狀,實名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其實,過去幾年高壓反腐中落馬的高官,大都是積極追隨江澤民團夥迫害法輪功的敗類,包括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郭伯雄、令計劃、蘇榮、李東生、王立軍、張越等等,表面上這些人是因貪腐落馬,實質上是他們迫害法輪功而遭了惡報。
中共江澤民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不只違反了中國的法律,也違反了國際法。目前國際社會和國際媒體正在關注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自二零零二年至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被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在美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阿根廷、瑞典等國家和地區被控告。至今法輪功學員已在全球多個城市和地區,發起了多個控告江澤民的刑事和民事訴訟,包括江澤民、吳官正、羅幹、曾慶紅、賈慶林、周永康、薄熙來、王立軍、王茂林、李長春、劉京等中共高官,被稱為二十一世紀最大的國際人權訴訟案。等待江澤民、「六一零」及脅從者的將是比二戰後清算希特勒及其蓋世太保更為嚴厲的制裁。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現政權出台了《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開始,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正式施行,取消了原規定中「執行上級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的條款。《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一定要清醒:心存僥倖、試圖推卸責任、免於清算的退路已被堵死。
二十年的殘酷迫害,法輪功沒有倒下,沒有像江澤民說的被三個月消滅。自古邪不壓正,在江澤民的迫害政策已走到了窮途末路的今天,這場迫害還能維持多久?人在做,天在看,誰都得對自己所做的承擔責任。願每個人都明真相,站在善良正義的一邊,特別是參與迫害的公檢法司人員,更應理智的想一想,將功折罪,成為結束迫害的一份子,為自己及家人選擇光明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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