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二零零零年是邪惡迫害正猖獗之時,一天晚上我做了一個夢,夢中有好多同修在一個大房子裏拿真相資料,他們走後房子裏就剩我一人和兩大箱剩下的資料,箱子裏邊還有一個大秤砣。過了兩天,就有城裏的同修給我打電話叫我負責送資料。我悟到夢中師父點化我責任重大。
因為當時資料點很少,邪惡到處破壞資料點,出於安全我經常搬地方。再後來資料點遍地開花,我就回家自己做資料,並且每天都要出去發資料講真相。
因為忙於做事忽視了學法修心,被邪惡鑽了空子,我在二零一三年的一天下午發資料時遭惡人舉報,被綁架到勞教所一年半。在勞教所邪惡的迫害下,走了彎路。回家後在同修幫助下,通過學習師父各地講法,我醒悟過來又回到正法中。
回想我被綁架前,曾在大資料點負責做資料送資料,每天都從邪惡眼皮底下走,那時我身邊做資料的同修每天都有被邪惡綁架的。我那個時候學法、發正念、煉功三件事抓得很緊。一個接資料的同修說:我聽見你不停的發正念。因為那時邪惡猖獗,除了學法,睡覺,我走路、做事都不停的發正念。
記得有一次一個同修來取五千份經文,因為該同修不注意電話安全被警察跟蹤到了我所在資料點,當時我正在發正念,門鈴響了,我馬上把所有的資料藏起來並請師父加持,我打開門看見一個警察站在那裏,他說是該區片警,叫我出示身份證,我找了個藉口支開他,叫他晚上再來。警察走後,我和同修把所有重要的東西打包用自行車送走,剛到小區一路口,就看見剛才那個警察帶了幾個人朝資料點去了。後來聽說那個被跟蹤的同修在給縣裏同修送經文時被當地警察綁架。
那時候我做資料、送資料到處跑,有幾次都是和同修交接完資料幾個小時後就聽說同修被綁架。記得還有一次,一個縣裏的同修開麵包車在其它資料點拿了資料後又到我這裏拿,可同修打我傳呼怎麼也打不通就走了,後來才知道那天同修的車被警察跟蹤了,他們所到的資料點全被破壞,損失很大,許多同修被綁架。
那時候我為甚麼每次都能化險為夷呢?是因為那時我聽師父的話做好三件事,師父保護了我。師父說:「講真相救度眾生,舊勢力是不敢反對的,關鍵是做事時的心態別叫其鑽空子。」[1]為甚麼後來環境寬鬆了我卻被迫害了呢?是因為我放鬆了修煉忙於做事被邪惡鑽了空子。經過這次迫害後我吸取教訓。在做好三件事的基礎上修好自己一直平穩的走到今天。
二零一七年,因我在外地的女兒有了孩子,叫我給她帶,同修很為我擔心,因當地有位很精進的同修給女兒帶孩子,迷在情中一直走不出來,耽誤了做三件事。
其實女兒知道大法好,也很支持我,由於她這正的一念,也使她受益良多,缺少母親呵護的女兒在成長的道路上卻受到師父慈悲保護。在女兒八歲時我離婚了,女兒被留在老家我到城裏打工,每年只能見面幾次,一九九九年,邪惡迫害法輪功我們見面的機會更少了。二零零零年年三十,那天下著雪年幼的女兒到城裏找我,那時我因上北京為大法說句公道話,正被邪惡關押在拘留所。女兒沒找到我,一個熟人給了她十元車錢讓她坐車回家了。女兒十五歲時,她一個同學的親戚想把她和另三個同學誘拐到雲南賣了,到了雲南剛下車經過一個路口時,被其中一個同學在雲南辦事的哥哥看見攔住了他們,那位親戚藉機跑了,如果不是師父的保護後果太可怕了。如今在師父的保護下,在外地打工的女兒找了位好女婿,成了家,還買了房,日子越過越好。女兒對我說:你到我這裏幫我帶孩子,修煉的事你該怎麼做還怎麼做,我支持你。
到了女兒那裏,我上午抽出時間學法,下午帶外孫女出去講真相,還認識了一位當地同修,她也是帶著孫子、講真相,我倆的三退名單全由我女兒發往大紀元網站。女兒還支持我到她工作的公司去給她同事講真相。
記得有一天下午,我帶外孫女出門講真相,剛走到樓下,看天要下雨了,怕帶上外孫女不方便打算今天不講了。但轉念又一想,如果不出去,今天師父給安排的有緣人就錯過得救的機會了,救人要緊。於是我請師父加持,結果那天遇到了四個有緣人,前兩位是一對夫妻,在一條河邊男的在釣魚,女的在繡鞋墊,我先上去和他們打招呼,一聽口音還是老鄉,他們在這裏打工,但目前找不到活幹打算明天回老家。我趕緊給他們講真相,從法輪功真相講到共產黨自篡國以來就開始有意破壞中國傳統文化,批林批孔,毀廟砸佛像,並發動多次整人害人的運動,如文化大革命、三反五反、八九年六四鎮壓反腐學生,自建政後歷次運動害死了八千萬中國人。到如今把善良的中國人變成了只為金錢而活的人,所以現在大陸處處都是假貨和毒食品。他們很認同,高興的同意退出黨、團、隊。最後我告訴他們誠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有福報。和夫妻倆再見後,在一個公園池塘邊又巧遇一位帶孫子的老鄉,聽完真相後,他也同意退出少先隊,又一個生命得救了。之後又給一位六十歲入過團的大姐講了真相,她說共產黨太壞了,同意三退。和這位大姐分手後,天越來越陰沉,我和外孫女剛走到小區門口,天下起了大雨。
今後不管修煉的路要走多遠,我都要做好三件事,勇猛精進,圓滿隨師還。
謝謝師父!
謝謝同修!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二》〈二零零二年波士頓法會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