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庭前會議時,王向輝就曾問過在場的各位公檢法人員:「法大還是黨大?」在場的公檢法人員們都沉默不語,現在的判決告訴了王向輝:在中共邪黨的體制下:邪黨永遠比憲法大。
原蠡縣電力局職工王向輝,為祛病修煉了法輪功,身心受益。卻在二零零一年只因說了一個「煉」字,就多次被中共非法關押,並被電力局非法開除公職。後因傳播法輪功真相,又被冤判十一年,以致造成他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王向輝九死一生從監獄回來,面對他的是癱瘓在床的老母親和正在上學需要用錢的兒子,在兩難之際,找到單位,要求恢復工作,受到冷遇後,只好給三位局長各自寫了封信,卻被扣上「宣傳××活動」的罪名。
二零一七年,王向輝按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和《上訪條例》給中央領導寄信,並抄送省長許勤,要求公開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的相關信息。王向輝的合法行為不僅沒受到保護,卻遭打擊報復。河北省省委和省政府信訪局以及省防範辦的相關人員,非法指使蠡縣國保警察在王向輝母親去世圓墳的當天就將其綁架,並非法關押到蠡縣看守所至今已一年半有餘。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蠡縣法院就王向輝一案,開庭審理。當天下午不到一點,載著王向輝的警車就駛進了法院,法院的門外還停著幾輛警車,警車內坐滿警察。車下還有警察在驅趕著路人不得靠近。一輛120急救車也隨後趕到。
大約在一點五十分左右,王向輝的律師及家屬們也隨後趕到。律師和家屬辯護人直接進入法院,其他參加旁聽的家屬卻被攔下,經過驗證之後只讓王向輝的姐姐等三位家屬進入旁聽。縣政法委、公安局、防範辦等一些人員參加了旁聽。
庭審從下午兩點一直進行到晚上八點多,歷經六個多小時。這裏首先說明:本案曾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號,在蠡縣法院召開了庭前會議。本次開庭審判長和公訴人都換了人。
庭審一開始,律師要求:所有黨員迴避,未被允許。接下來,律師在法律層面有理有據的為王向輝做了近三個小時的無罪辯護。
作為家屬辯護人的王向輝的父親為兒子辯護說:「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發布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明確認定邪教組織共有14種,其中並沒有法輪功。公訴人說王向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那麼王向輝利用了14種邪教組織中的哪一種?如果公訴人認為法輪功是×教,請公訴人拿出法律依據來。」(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此時公訴人沉默不語。審判長要求家屬辯護人往下進行。家屬辯護人接著辯道:「任何犯罪都有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也就沒有刑事違法性。王向輝究竟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被破壞到甚麼程度了?給國家、社會造成了甚麼危害?王向輝寫信給省長許勤和電力局三位局長造成甚麼傷害和損失?他們是瘋了還是傻了?既然本案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沒有被害人,公訴方對王向輝『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的指控是不存在的。所以,王向輝不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應該立即無罪釋放」。
中共酷刑示意圖:毆打頭部 |
針對起訴書中關於「累犯」的問題,家屬辯護人講述了兒子王向輝,從小身體有病,修煉了法輪功後,身心受益。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以後,就因為一個「煉」字多次被關押,並被單位無故開除公職;十一年的冤獄,導致他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當老人講到:二零零二年,徐水公安為逼迫王向輝「認罪」,對他用盡各種各樣的酷刑:拳打腳踢、搧耳光、電刑、坐老虎凳、冷凍、戴上頭盔擊打頭部、野蠻灌食。惡人用煙頭把他的手指甲一個個燙爛;把他綁在鐵椅子上踩腳趾甲,將其十個腳趾甲一個一個踩碎,手指、腳趾至今仍有殘跡;三九天穿著棉衣服用涼水澆透,罰站三天三夜,雙腳被凍壞,造成左手致殘,四個臼齒脫落;用手搖電話機連上手腳多次電擊心臟,一次次把他電得昏死過去,很長時間醒不過來,犯人們怕他死去,用煙頭將他燙醒…… 時,禁不住聲音哽咽,讓在場的人不禁為之動容。
中共酷刑示意圖:電刑 |
在排除非法證據階段,律師要求的所有證人均未到庭,而三位辦案警察卻走上法庭為自己作證辦案時程序沒違法。
在庭前會議上,律師曾講出了公安辦案人員,在綁架王向輝時,是先把人抓走然後檢查抄家,然後再讓王向輝在檢查證上簽字。整個過程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手續,屬於程序違法。而如果程序是違法的,所辦案件就是違法的,應該立即無罪釋放當事人,並且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賠償受害人損失。所以今天的到庭,三位警察是有備而來。
王軍昌第一個出庭,他首先承認:檢查證、詢問筆錄是事後補簽的,原因是王向輝的父親當場阻撓,場面混亂,沒有填寫、製作的環境,把責任推到王向輝父親的身上。當公訴人問他,你們檢查時 ,王向輝在哪?王軍昌回答說,「已弄到車上去了」。當問到出沒出示手續?回答,「都出示了,都給向輝的父親出示了。」當問到有沒有執法記錄儀?回答:忘記帶,沒帶了。
面對警察當庭造假,王向輝的父親非常氣憤,禁不住手指王軍昌:「王軍昌啊,你可是堂堂的國家公務員,說話要負責任,你甚麼時候給我出示證件了?」
第二個出庭的是張士超。他回答有沒有出示手續時說:都給王向輝的家人出示了,警官證也出示了,當問到你們檢查時王向輝在甚麼地方?回答說:弄到院裏去了。當問到有沒有執法記錄儀?回答:記不清了。
陳立寧第三個出庭。他說:甚麼手續都出示了,連檢查證都當場給王向輝出示了。當問到有沒有執法記錄儀?回答:鬧不清了。
三個人的回答,有些自相矛盾。王軍昌早已供認:檢查證、檢查筆錄是事後補簽的,可陳立寧卻說,「連檢查證都當場給王向輝出示了。」就在陳立寧說「連檢查證都給王向輝出示了」的時候,律師從卷宗裏拿出了他們事後編造的「檢查證」和「檢查筆錄」,「檢查證」的填寫時間是十二點五十五分,而檢查完之後才應該有的「檢查筆錄」的填寫時間是十二點五十分。比「檢查證」的填寫時間還早五分鐘,這不是笑話嗎?律師首先將文件呈給審判長,審判長點了點頭,意思是明白了。之後拿給公訴人看,公訴人說:「這有甚麼錯呀?」律師無奈的說:「你要這麼說,我就無話可說了。」然後讓當事人王向輝看,並問上面的時間是誰寫的?王向輝說不是我寫的。之後放在陳立寧眼前,問他作何解釋?他支支吾吾說不出話來。
王向輝也在法庭上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王向輝說,自己給電力局局長寫信,就是為了找工作,為了有口飯吃;給中央領導寫信是因為看到當局是講:依法治國、以憲治國。我想看看是不是真的,如果真是這樣,那我就解脫了。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法官很少打斷律師及家屬辯護人的發言。公訴人也只是照本宣科。到了晚上八點多,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一紙判決回答了他的疑問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院相關人員,無視律師及家屬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做出裁定:王向輝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沒收台式電腦主機一台,筆記本電腦一台。
判決書中赫然寫著:辯護人董前勇的辯護意見主要是,偵察機關辦案程序違法,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現有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刑事追究的規範體系,明顯不符合國家規定,兩高的司法解釋違憲違法,不能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刑罰只懲罰行為犯,思想、言論、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公訴機關指控王向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本案不存在社會危害性;本案沒有被害人;本罪的構成必須是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重申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重申政教分離原則;被告人王向輝無罪。
辯護人王平均的辯護意見主要是,被告人王向輝不具有利用××組織的情形,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的客觀事實和後果;兩高的司法解釋越權違法,不能作為本案的法律依據,王向輝因堅持信仰,被冤判十一年;被告人王向輝無罪。
如此有理有據的辯護,卻被無視。判決書寫的是:辯解、辯護意見,與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悖,不予採納。辯護人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如此不顧事實、不講法律、毫無公正而言的裁判,再一次說明:在中共邪黨的體制下:邪黨永遠比憲法大。其實早有人說過這樣的話:花錢請律師有甚麼用,無罪也得判;不判了你,就說明公安抓錯人了;法院和公安可都姓『黨』。從這點看,就不難明白開庭之初,律師為甚麼要求所有邪黨黨員迴避了。
結語:以法律方式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打壓、迫害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這一頁不光彩的歷史即將掀過,它違背天理、國法、公道、人心。在這一過程中無論以任何名義對善良的法輪功修煉者採取懲治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這些傷天害理的罪行,一定會受到追訴、嚴懲,接受歷史的審判。每個人都在這場大是大非面前檢驗著自己的良知底線,也將見證將來的結局。
中共江澤民集團發動和維持的這場群體滅絕性的迫害,給上億法輪功修煉者和他們的家人帶來巨大的苦難。同時,這場對無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也使中國社會的道德越發淪喪。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希望有關部門、有關人員選擇善良,公正執法,不要繼續為他人的違法行為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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