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抄家
該派出所警察夥同站前分局(國保大隊)、營口市東橋派出所二十來個警察抄李秀芬的家(沒出示搜查證),並強制將李秀芬行政拘留十五天。
當時警察告知家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到拘留所將李秀芬接回,十五天非法關押後,警察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沒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據又將她改為刑事拘留,送營口市看守所繼續迫害,現超期非法囚禁七個月之久。
整個過程辦案人員不告訴家屬姓名。第一次來抄家時拿個證件在家屬眼前晃一下,第二次站前分局的警察來了,只拿一個將李秀芬送看守所的單子讓家屬簽字,沒出示任何證件。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家屬到站前分局再三追問,得知違法辦案人員是營口市站前公安分局張立東和國保大隊王金山。
二、非法批捕、枉法
李秀芬被綁架後,家屬多次找有關部門要人,但都被互相推諉,後聽說李秀芬被營口市站前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劉翠批捕。近日又聽營口市法院的人通知家屬,要非法開庭,接案法院工作人員是李學武。
三、被勞教、枉判
李秀芬自修煉法輪大法以來,她善待家人,善待親朋,鄰里和睦,是位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的人。
二零零零年前後,她在北京做工曾被北京市某派出所綁架,非法勞教兩年,理由是因她修煉法輪功。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早,因給家人辦事時,來到叢姓法輪功學員家敲門後被西市區公安分局警察綁架,抄家,後被站前區法院枉判一年,於去年六月二十七日回家。回家沒待到半年,她又被綁架、關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