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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營口市社保局非法扣押養老金 兩位老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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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營口市社保局還在非法扣押法輪功學員李會芳(62歲)、倪秀華(65歲)的養老金。為維護自己的基本生存權利,2018年3月8日倪秀華和律師營口市西市區法院控告營口市社保局局長洪濤,3月15日法院通知不予立案。李會芳也在3月8日對洪濤的嚴重違法行為起訴,法院至今沒給立案。

中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一、倪秀華老人自述被扣發養老金情況

我叫倪秀華,家住遼寧省營口蓋州市,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冤判四年,於2016年12月25日出冤獄。2017年7月,蓋州市社保在沒有通知本人的情況下直接扣發我的養老金,只給我發放774元。我去蓋州市社保局去打聽情況,社保局劉強給我拿出了營口市人發政府辦公室文件營政辦發【2017】8號(附1)。他說根據這個文件應扣發我服刑期間的養老金,已發放的予以追回。

2017年8月我又到蓋州社保局去找局長欒勇,他又拿出了2001年遼寧省發布的共計34頁、沒有公章日期的所謂「文件」。2017年9月5日我又到蓋州市社保局,劉強說:你應該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81615元,否則將你告上法庭。我沒有返養老金,結果社保局局長洪濤把我告上了營口市西市區法院。

之後,在我的多次敦促下,10月份給我發放養老金1626元,而我正常的養老金額應該是2195元,但是8月和9月沒有給我發放養老金。2018年1月得知於2月9日開庭。

2018年2月1日,我向營口市中級法院和營口市檢察院郵寄了對營口市社保局局長洪濤的舉報信,其中營口市中級法院拒收,營口市檢察院簽收。2月7日我請律師寫了控告營口市社保局局長洪濤的起訴狀,到營口市西市區法院要求立案,法官高勝躍不給立案,只接了訴狀,並說等2月9日開庭一起審理。

2月9日當天,我聘請了維權律師為我辯護,剛進法庭,法官高勝躍就跟我要立案費,我反問他,你給我立案了嗎?洪濤來了嗎?他指了指我對面坐著的人,示意我人來了,我說那不是洪濤,後來才知道,這個人是洪濤的代理人,名叫宋寧寧。律師當場辯護,指出洪濤違法,他們之前給我出示的兩份文件不產生法律效力。我也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被三次打斷,我提出抗議,才勉強讓我說完。

律師為我辯護期間,高勝躍也打斷不聽,最後問我有甚麼要求,我提出三個條件:1.全額補發我應得的養老金。2.我的整個所有訴訟費用由洪濤承擔。3.我要得到公正的判決,否則誰違法枉判,我將追究誰的法律責任。

2018年3月5日,我又到蓋州社保局去找局長欒勇,他說他是上指下派,與他沒有關係,他是執行的,推脫責任。

2018年3月8日,我和律師一起到營口市西市區法院遞交了控告洪濤行政起訴書,西市區法院何雪接收了材料,並告訴我7天之內給予答覆。3月15日,西市區法院通知我不予立案,讓我取回材料。營口市西市區法院嚴重違反了「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國家政策。

3月20日上午,我給營口市社保局宋寧寧打電話,詢問養老金一事,她說讓我到蓋州市社保局去找。3月21日我又到蓋州市社保局去找局長欒勇,欒勇說你有甚麼要求,我可以向上級反映,於是我提出了三個條件:1.要求撤訴退案。2.要求全額補發我的養老金。3.要求營口市社保局承擔本案中我的全部訴訟費用。

4月2日,我又到蓋州市社保局找局長欒勇,他說他跟營口市社保局宋寧寧和副局長張明華一起研究了,但是沒有結果。欒勇又說你們當中另一個人的案子已經報到營口市中級法院了,等那個人的判決下來再說。據我解,他說的那個人開庭後還沒有一審判決,怎麼能直接送到營口市中級法院呢?

二、李會芳養老金被扣情況

營口市退休職工李會芳,修煉法輪功做好人,2014年11月11日被營口市站前區法院非法判刑兩年,於2016年11月11日出獄。有一天突然接到營口市社保局科長宋寧寧打來電話,讓她去社保局返還在迫害期間家人代領回的養老金。李會芳和丈夫去了社保局,宋寧寧科長讓她返還二年的養老金(共計5萬多元)並拿出了一份黑龍江省的一個複印件,沒有蓋章,把內容的上半部份遮上,只讓看中下部份,然後拿出一些單子讓簽字。李會芳有沒簽,說:「你那不是正式文件,如果非要扣我的養老金,就請你給我留個字據。」然後宋寧寧說:你先回去吧,現在不是還沒扣嗎?

2017年6月,營口市社保局、局長在沒經過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突然扣發李會芳半年的全部養老金。然後又把她告上營口市西市區法庭,說她冒領工資,不當得利。11月30日在西市區法庭開庭。李會芳聘請的維權律師作了無罪辯護,李會芳也為自己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我沒有犯罪,是被冤判的,法輪功讓人做好人,教人向善,祛病健身有奇效,提升人的道德水平,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平和、慈悲、忍讓,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因此本人認為營口市社保局局長洪濤的行為是違法的,是濫用職權。

2018年3月8日,李會芳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對洪濤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了起訴,營口市西市區法院至今沒給立案。

三、扣發養老金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社保養老金是由以前的企業職工退休金轉制而來。而企業職工的退休金,是職工在企業工作時,為企業創造的勞動價值中的剩餘價值的一部份。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低分配政策,職工的工資普遍都很低,職工創造的勞動價值,絕大部份都以利稅的形式上交給了國家。國家則負責職工的養老、醫療、住房及其它一些福利待遇。企業職工的這些福利待遇,是職工在工作中創造的勞動價值中的剩餘價值的再分配,是職工應得的勞動報酬,不是國家和企業恩賜的。職工和企業之間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只要退休職工還活著,企業就必須支付退休金,因為這是一種經濟合同關係,是一種債務契約關係,而不是甚麼行政隸屬關係、更不是甚麼施舍關係。

在所謂經濟體制改革後,退休金變成了社保養老金。國家把企業與職工的債務關係轉給了社保基金。但其本質沒變,退休職工與社保基金之間仍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因此,社保基金單方面制定的「退休職工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的規定是違法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經濟權利的侵犯,難道退休職工在服刑期間,退休職工與社保基金之間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經濟合同關係就不存在了嗎?社保基金單方面規定在甚麼情況下就停發養老金,是違法的,是對債權人的侵權行為。因此,社保基金沒有權力停發我的退休金。

從社保基金資金的三個來源看,一部份是國家劃撥的,一部份是企業按期繳納的,一部份是在職職工按期繳納的。國家劃撥的這一部份,是企業過去歷年上交給國家的利稅中的一部份,是退休職工工作時創造的勞動價值的一部份,是退休職工應得的勞動報酬。企業按期向社保基金繳納的這部份,是企業為本單位職工退休後養老而向社保基金繳納的保費即保險金,是企業從職工創造的勞動價值中為職工養老而拿出的一部份資金。在職職工繳納的這部份,是在職職工為自己退休後享受養老待遇而向社保基金繳納的保險金。

從社保基金資金的三個來源可以看到,社保基金與退休職工的關係,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關係,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既然社保基金與退休職工之間是這樣一種經濟契約關係,那麼作為債務人的社保基金,是沒有權力單方面規定在甚麼情況下停發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因為這是對債權人的合法權利的侵犯,是違法的。

營口西市區法院院長吳恩成 電話:0417-2991388
營口西市區法院副院長焦仲明 電話:0417-2991388
營口西市區法院立案庭高勝躍 電話:0417-2991309
營口市社保局局長洪濤 電話:0417-298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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