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廷閣、黎雄兵兩律師要求會理縣法院賠償誤工費、差旅費、電腦、手機等物品損失並書面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害,黎雄兵律師作為賠償案件的權利要求人出席參加了法庭聽證,盧廷閣律師因為外地的案件開庭衝突未能出席會理縣法院的庭審,授權委託黎雄兵律師代理出庭。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四川會理縣法輪功學員花晚霞、張惠瓊、崔德利等三人被違法審判,法官邱雲、楊繼蘭違法禁止律師攜帶電腦進入法庭進而無故取消當天的庭審,隨後指使法警搜查扣押了律師的電腦、手機、U盤和案件材料等物品,盧廷閣律師遭受法警毆打,後來送往會理縣醫院重症監護室緊急救治。
事件發生後,會理縣法院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通過新浪微博發布了會理縣公安局的《警情通報》,認為「無證據證實法警毆打盧廷閣」,黎雄兵律師和盧廷閣律師立即通過微博、微信進行了公開回應和檢舉控告,認為「會理縣公檢法公然撒謊」,「法官法警涉嫌非法搜查故意傷害瀆職犯罪」,對事件過程和真相進行了揭露。爾後,會理縣法院在辯護律師缺席的情況下,強行開庭並對法輪功學員崔德利、花晚霞、張惠瓊等非法判刑三年和三年三個月不等的刑期,她們三人均不服非法判決,向涼山州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就在國家賠償案庭審聽證的前一天,涼山州中級法院就法輪功學員花晚霞、張惠瓊、崔德利三人上訴案作出裁判,認為會理縣法院違法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裁定撤銷會理縣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針對會理縣法院違法侵害律師執業權利和人身權利的惡劣行為,當事律師盧廷閣、黎雄兵先後向各級監察、檢察機關進行了投訴控告,要求追究法官楊繼蘭、邱雲非法搜查以及法警故意傷害的瀆職犯罪責任,並依法提起了國家賠償。
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會理縣法院終於正式立案受理黎雄兵、盧廷閣律師的國家賠償申請。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由會理縣法院法官甘曉嵐主持法庭聽證,即針對兩律師的賠償和追責進行質證聽證。黎雄兵律師作為賠償案件的權利要求人出席參加了法庭聽證,盧廷閣律師因為外地的案件開庭衝突未能出席會理縣法院的庭審,授權委託黎雄兵律師代理出庭。
律師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法院法庭規則,法院應當保障和為律師出庭履職提供條件,律師攜帶電腦公文包和案件需要的必備材料出庭辯護並不違法違規。法庭規則禁止訴訟參與人對庭審活動私自拍照、錄音、錄像,法律規定以及各地法院的庭審實踐均未禁止律師攜帶電腦,因需要借助電腦開展工作。會理縣法院法官邱雲、楊繼蘭對法輪功學員花晚霞、張惠瓊、崔德利三人案件的辯護律師作出違法限制,進而搜查、扣押律師電腦、手機和工作物品,是對法輪功學員的歧視迫害和不公正對待。
聽證會上,律師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對公民身體實施搜查,僅能由偵查機關實施且須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邱雲、楊繼蘭兩名法官對盧廷閣等三名辯護律師實施無故搜查和扣押,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涉嫌非法搜查瀆職犯罪。黎雄兵律師認為,本案中法官違法搜查、扣押律師財物並非國家賠償法中的一般財產權侵害,而是對律師正常合法履行辯護職責的人身權利侵犯,因而應當向律師賠禮道歉並進行精神損害賠償,而不僅是物品毀損以及差旅費、誤工費等財產權利賠償。
賠償聽證中,律師還提出希望會理縣法院嚴守司法公正,對法官的違法違紀甚至犯罪行為不護短、不偏袒,希望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裁決,支持兩律師提出的權利請求。
依據國家賠償法,針對侵害人身權財產權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瀆職行為,權利人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程序上先由侵權機關即國家賠償義務人先行處理並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服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覆議。本次開庭聽證是會理縣法院自身作為賠償義務人,由其自行主持的先行審理處理程序。相對於其它因公檢法機關濫權瀆職和冤假錯案引發的公民當事人提起的國家賠償案,這次國家賠償案的特點是由案件中的辯護人代理律師直接提起,要求追究司法工作人員和法院的瀆職侵權責任。保障律師正當合法行使辯護權代理權,是保障案件當事人權利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礎和先決條件,是對是否真正踐行依法治國和落實人權保障的現實檢驗。
當天的國家賠償案法庭聽證由會理縣法院法官甘曉嵐主持,原案件承辦人邱雲、楊繼蘭等提交了已通知律師領取物品並已發還部份物品等方面的相關證據,但沒有到庭參加聽證。聽證結束,主持法官宣布將提交會理縣法院國家賠償小組討論決定後向律師書面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庭後,法庭收取了兩位律師的證據原件,出具了收據,案結後退還。
註﹕事件詳情請見
2、《律師被打 層層上告 最終立案開庭》
4、《四川省會理縣開庭 律師遭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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