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構陷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早上才六點多,會理縣國保大隊、派出所、社區人員敲開法輪功學員花晚霞、崔德利、張惠瓊的家門,將三位老太太綁架到公安局後,又搶走她們的私人物品,並把她們關押在看守所。一星期後,76歲的崔德利因身體出現嚴重病態,被女兒保釋回家醫治。
二零一七年五月初,會理縣國保、檢察院合夥構陷三位老太太,檢察院並將構陷材料交到會理法院。
崔德利老太太從一九九八年七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後,修心向善,各種疾病不藥而治,身體輕鬆了,還改變了暴躁、愛發火的脾氣,在家裏任勞任怨為兒女們操勞,和鄉親鄰里和睦相處。九九年中共江氏一夥開始迫害法輪功以後,她因為堅持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受到了來自多方面的多種迫害,多次被非法抄家、曾被非法勞教十三個月。
二、法警毆打律師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點,會理縣法院非法對花晚霞、崔德利、張惠瓊三位老太太開庭,她們的律師盧廷閣、熊冬梅、黎雄兵進入法庭,庭長邱雲要求三位律師將電腦、辦公等物品交給法警,三律師不同意。邱雲說:「在這裏我說了算,既然這樣就取消開庭!」
法官、公訴人離開法庭,隨後三位律師也離開法庭,下樓時,法警聽到黎律師要控告邱雲的違法行為,於是推搡黎律師。盧律師試圖拍攝法警的推搡行為,盧律師隨即被一群法警拖入辦公室,並遭到法警毆打;法警並非法扣押了三位律師的電腦、辦公等物品。
三、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
在律師剛剛被打還沒有恢復健康、所有的辦公設備均被無理扣押不還的情況下,會理縣法院急匆匆通知開庭;在三位老太太沒有辭退已經聘請的律師情況下,為三位當事人又指派了律師。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會理法院法庭內,庭長對張惠瓊、花晚霞、崔德利三位老太太,說:「今天給你們三個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師。」三位老太太都說:「我不要!我請的有律師。」三個法律援助律師都站起來,離開了法庭。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邱雲還是進行非法庭審。
當法官問話時,花晚霞和張惠瓊都回答道:「拒絕回答。」花晚霞說:「我們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張惠瓊勸法官:「不要迫害法輪功了,這對你們不好。」邱雲污衊說:「你在威脅我們。」張惠瓊又說:「我是真心為你好,這對你和你的家人好。」
最後,花晚霞和張惠瓊都說:「我請的律師沒到庭,今天的庭審我不承認。」快到中午十二點,邱雲宣布庭審結束。
四、庭長邱雲被告
邱雲在整個案件中,處處違背法律,踐踏法律,扮演了一個法盲加黑幫老大的角色,把自己擺在法律之上,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背道而馳,與正義良知更是背道而馳。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盧廷閣、黎雄兵兩位律師將庭長邱雲的整個違法行為,向會理縣檢察院、會理縣監察委、會理縣法院、涼山州中級法院、涼山州監察委、紀委、最高檢察院、國家監察委等部門遞交了對邱雲的控告,要求會理縣法院國家賠償,要求相關部門對邱雲撤職,並移交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憲法》第35條、36條之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等。法輪功學員的言行沒有違背法律,而是在維護法律。法輪功要求每位修煉的學員嚴格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是教人修心向善的功法,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學員沒有組織,更沒有破壞國家的任何法律、法規的實施。
其實,只有手握國家公權力的人才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如:江澤民、曾慶紅、周永康、徐才厚、李東生、郭伯雄等高官及政法委、610才是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的罪魁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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