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在親屬的誘導下加入了一種說傳銷不是傳銷、說股票不是股票的集資行為,誤購了維卡幣、mbi的網絡虛擬貨幣。親屬三番五次的勸導,使我動了這一念,當時我想就當存錢了,所以就投進去了。我說:我沒有時間管理,親屬說:「不用你管理,我全包了。」
我三件事都在做,一直堅持學法、講真相,大法的項目與整體配合營救同修,基本沒落下。我的時間安排的非常緊,因知道這時間是師尊用巨大承受延續來的,是用來救人的。當時還覺得親屬讓我做的是好事,反正有人給我管理,到出錢時,他們就把錢給我送來,三件事都不耽誤。
現在回過頭來才發現自己其實是在利用大法找出路,放不下對利益的執著,陷入了名利之中不能自拔。
在我投資不到一個月,我家的大掛車在路途中追尾將一輛小轎車撞壞了,賠了人家將近三萬元錢。這時我還沒有悟到是甚麼原因造成的事故,還以為是自己跑長途汽車做生意,學法、煉功跟不上,脫離整體造成的。
在這之前,我和丈夫商量,讓他雇個司機,我想在家多學學法調整調整。可丈夫要換車,不同意僱人,說:「出三、五次車你跟一次就行。」這樣我也不好說啥了,可上了車就沒下來。我還以為因我說話沒兌現被舊勢力鑽了空子,才出事的,根本就沒往傳銷、集資這方面想,也從來沒去悟過。
師父說:「執著於錢,乃求財假修,壞教、壞法,空度百年並非修佛。」[1]「誰在學員中傳播那些不屬於正法的事情,誰就在干擾大法弟子、破壞正法形勢!比魔幹的罪還大,按照那個舊勢力說,比魔幹的還兇。是真正的在破壞。」[2]「是凡幹這樣事的人都不是大法弟子,你就不要把他當作大法弟子對待,不管他修了多長時間。」[2]再讀師父的法時,我才猛然驚醒我犯了大錯!
師父說:「有些人在大法中混事,有些人在大法中鑽空子。有的哪是修煉上不精進造成的,有的是別有用心,在鑽大法弟子善良的空子。所以這些事情,你們千萬要注意。你贊助給他、你資助給他,你一定要知道他幹甚麼,非常清楚,否則你不能夠這樣做。你雖然給了他錢了,你等於是支持他這樣幹,你也是錯,所以,舊勢力不會拿你當作是上當受騙看,它認為你是一夥的,你支持他,所以大家千萬注意這些事情。」[3]
我所接觸的其中一種mbi的金融理財,據親屬講,是所謂的百年企業,投進去只賺不賠,是甚麼不拉人頭也賺錢的,其實是一種騙術,龐氏騙局。一旦進去了,還要誘導你叫你三進三出,說這樣你回報的利潤會更大。他們宣傳說,這是合法的,甚麼國家主席支持互聯網金融等等。還有那些高利息集資、直銷、維卡幣、保險等等騙貪圖利益利息理財的人。凡是用手機、電腦理財、拉人頭、金字塔找人的都是這一類的,說甚麼保本風險之類的話很容易打動人心。
剛開始的時候,我會去看一看,這幾天長了多少,腦子裏還想投進去的錢甚麼時候能回本。後來看到同修寫的傳銷、集資、維卡幣之類的文章,我才猛然驚醒自己犯了大錯。
我向師父認錯,不再想這事了,和丈夫說把微信刪除,不要再看,賠就賠了吧。丈夫那時剛得法,在看書,認識不上去,他不幹,說這是我掙的錢,怎麼能不要呢?沒辦法,我想我得修啊,不管了,就一直拖到現在。
家裏也一直出現干擾,女兒有兩個孩子,結婚七年,女婿沒上幾天班,就在家玩遊戲,女兒要離婚。這幾天鬧得我心裏很亂,不好的物質壓得我一直拿不起筆來寫這篇交流稿。我明白,我必須得寫。因我知道,就在我地區有同修還不清醒,還想走傳銷的路賺錢,還說這是符合常人狀態,為了甚麼生活等等。我接觸到一兩個這樣同修,聽外地同修說有甚麼掙錢的路就要去,我和她倆交流,不要去,去了很容易受到迷惑。交流了幾次,她放下了沒有去。
因為我體會到了,不聽師父的話,豈不就不配當師尊的弟子?那滋味是無法用語言表述的。不走師父安排的路那就是一定走在舊勢力安排的路上,處處都是陷阱和魔難。
現在想想都後怕,若不是師父為弟子擋著,並用巨大的付出與承受一再延續正法時間,像我這樣的弟子,就沒有希望了。
我回想我從得法到現在,對大法很堅定。由於自己的執著和觀念,在大的問題上修的很差、悟性太低,師父真的是用各種形式點化弟子,可是執著的物質擋著,人心重。現在想起來真是對不起師父對弟子的慈悲苦度,覺得自己都不配做師尊的弟子。
在我寫這篇文章時,出現意想不到的事:在第二天,我的親屬說mbi在下次配送全部歸零,就是成為泡沫,叫甚麼「六六歸金」。給我女兒發來信息,問要不要賬戶了,要的話就升級,就是再注單。因為在幾個月前,我就決定不要了,女兒告訴她不要了。這下一塊石頭落了地。
回想二十年的修煉中我一直走的很平穩,就是因為自己追求利益的心而誤入歧途,險些毀了自己的萬古機緣。是慈悲偉大的恩師不放棄我這個不爭氣的弟子,我才有機會醒悟,及時歸正自己,請那些還在網上搞集資、傳銷的同修,趕快醒悟,無論你是賺了還是賠了,作為一名大法中的真修弟子,都是絕對不能幹的事,趕快撤出來吧!
謝謝恩師!謝謝同修!
有不在法上的,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修者忌〉
[2]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四年舊金山法會講法》
[3]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五年紐約法會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