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市檢察院公訴人指控金志梅在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在楚雄市桃園湖附近騎電動車向路人散發了兩張法輪功光碟,加上金志梅包裏搜到的有76張光碟和帶字的人民幣。建議判處金志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志梅認為自己是法輪功修煉者,自己擁有法輪功的東西不違法。自己原來身體多病,幾乎九死一生,脾氣不好,常與母親和哥哥們吵鬧。修煉後,病全好了,脾氣也變好了,自己修煉法輪功無罪,要求無罪釋放。
律師辯護認為:金志梅所持帶字的人民幣不影響貨幣面值的流通,不構成違法。關於金志梅的罪名,「兩高」新的司法解釋體現出修煉法輪功不違法,所以建議法庭對金志梅判免於處罰。
最後法庭宣布結果擇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