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韓嵐老人自述這次被迫害經過:
我在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三日在長春市汽車廠岱山公園講真相,被不明真相的王某給舉報。安慶路派出所趙所長(警號109188)、李隊長(警號109044)將我帶到派出所。
第二天,三個人帶我到我家抄家,搶走《轉法輪》一本、《在美國講法》、《在悉尼講法》各一本、明慧週刊5本、正見週刊4本、袖珍廣播兩個、師父法像一張,走時不讓我認證這些物品,不列清單。到派出所也不叫我辨認,地上擺了一大堆東西說是我的,叫我指著這些東西照相,當時我就懵了沒反應過來。照的相片叫家人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法庭上,公訴人說;有法輪功書103本、宣傳冊30本、光盤58張、文件13件、宣傳單94份。上述所列,純屬虛構。
在法庭上說我被拘留15天,這是沒有的事。我當時要拘留票,內容沒有,卻讓我看簽字。我一看不是簽的,沒名字、沒日期,這就是我被拘留15天?太荒唐了。
孫某純屬冒牌「證人」,在法庭上沒見到這個證人是男是女、無單位、無性別、無身份證號。在人證、物證不符的情況下,在我個人不承認這些偽證的情況下,法院給我妄下結論;「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讓我簽字,我不簽。
十二月七日來一人讓我認罪,我不認,我沒有罪。他們走了。十二月八日下達判決書,還罰我5000元錢。我沒交,提出上訴。被駁回,維持冤判。
公民信仰自由。我宣傳法輪功、講真相不犯罪。相反,是他們這些人在利用手中的權力迫害我的人在犯罪,在破壞法律實施,硬把我塞進監獄。
我丈夫長期臥床都是我一人照料,我要求回家陪護,他們不批准。沒辦法,三個姑娘輪班照料,後又請了保姆。在我被非法關押八個月時,丈夫去世。
給我的家庭造成破壞和損失,給我和兒女們造成的傷害你們一定要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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