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犯了濫用職權罪
甘紅平女士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在工作期間被公安等相關部門人員強行綁架。過程中警方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相關手續。
一個勤勤懇懇正在忙於工作的人,沒有做任何傷害他人和社會的事,何以遭到警察的綁架?警察不是管人的違法行為的嗎?法律不是只針對人的違法行為制定的律條嗎?那是不是甘紅平以前做過違法的事呢?
沒有,因為警察除了逼迫甘紅平女士放棄修煉外,對她沒有做任何指控。這就說明,警察管了他們不該管的事,這不僅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人權,也干涉了她們的信仰自由嗎?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所以說公安國保、六一零就是在踐踏憲法和法律,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二、警察犯了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甘紅平遭綁架的當天晚上,夷陵區國保大隊惡警何勇、陳國華和六一零人員胡青華、夷陵區張家場派出所警察等人,同樣沒有出示任何相關證件,野蠻的用千斤頂、液壓剪撕開防盜門抄家,抄走大量大法書籍、及幾部電腦。
甘紅平弟弟目睹這些流氓、土匪行徑,拿出手機視頻拍照欲曝光其惡行,不料手機也被兇惡的警察搶走。
法輪功書籍、電腦及防盜門都是甘紅平的私人合法財產,不法人員毀門而入並大肆搶劫。這種行為已觸犯了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三、拘留所、看守所警察犯了刑訊逼供罪
甘紅平遭綁架後,被非法關押到宜昌市拘留所十五天,於五月六日轉到宜昌市第一看守所繼續迫害。
據了解,甘紅平在被非法關押審訊期間,曾遭刑訊逼供,二十四小時不讓睡覺,為不讓她睡著兩名逼供人員用手搖她腦袋和用煙熏等手段進行迫害。
中國《刑法》第四十三條、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解釋中的六十一條、國家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地一百四十條等法律條文中,均有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
看守所還在六一零的唆使下,違法阻止律師會見甘紅平。
四、法院相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
甘紅平的家人為其請了辯護律師,但是辯護律師被夷陵區法院多次刁難,阻止律師正常閱卷。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夷陵區法院非法庭審甘紅平,院方蓄意安排甘紅平所在村委會幾十人及警察等進入法庭佔據旁聽席,僅一位家屬得以進入旁聽,將其他家屬、朋友攔在大廳中,不讓入庭旁聽。警察還對到法院準備旁聽的法輪功學員拍照恐嚇。
法庭上,甘紅平的律師在多方阻撓下還是為其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並要求當庭無罪釋放甘紅平,法院當庭未作判決。
有良心人士告知,《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將全程留痕依法追責》印發下來後,宜昌市迫害甘紅平等八名法輪功學員的案子在宜昌市司法界有很大爭議,許多人不願意背黑鍋,一直拖著,後來宜昌市六一零內部對幾名法輪功學員做出非法判決。
隨後六一零和法院刻意對律師和家屬隱瞞甘紅平的一審判決情況,家屬多次打聽,六一零人員胡青華等人才說判決早已經給甘紅平了,聲稱只給當事人,也不告訴家屬和律師判決結果,還扯謊說甘紅平不上訴。
明慧網十二月十一日曝光此事後,他們突然又改口說甘紅平的上訴已經到中院了,說一審被判刑四年,還有甚麼罰金一萬,被他們搶走的電腦等私人財產要「收繳」銷毀等。
五、宜昌市中院執法犯法
甘紅平女士上訴至宜昌市中院後,宜昌市中院改判三年,但是中院拖了半年多都沒告知家屬結果。
六、監獄剝奪人權,違法繼續迫害法輪功學員
甘紅平女士於七月中旬,被轉移至武漢市寶豐路女子第二監獄迫害,獄方禁止家人探視,叫囂不「轉化」就不能接見。
湖北省宜昌市公檢法司人員知法犯法、執法犯法,隱瞞事實,都在徇私枉法。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已經等待著懲治這些無視憲法和法律為非作歹者了。
信仰真、善、忍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同時有傳播和維護真、善、忍信仰的自由。對法輪功信仰者的監視、跟蹤、抄家、拘捕、罰沒款物、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和剝奪財產所有權,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
那些還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各級法院人員應該警醒了,了解法輪功真相,擺脫江澤民流氓集團與中共的魔爪,彌補罪過,是你們的唯一選擇!否則當如影隨形的惡報落到你頭上的時候,後悔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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