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五月政府實施了「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新政策後,張振祥實名控告江澤民違反中國現行憲法及法律、殘酷迫害法輪功的罪行。
為此,城關鎮派出所的警察竟然從隔壁他大嫂家翻牆闖入張振祥家,張振祥嚴厲制止警察的犯罪行為,並給警察講真相,警察悻悻而去。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張振祥在下班途中遭國保大隊陳志和城關鎮派出所所長李文傑、副所長王裕文等綁架,抄家。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張振祥被非法開庭,法官趙恩軍、楊秀華,公訴人楊某。律師做了無罪辯護。
律師針對所謂「物證」──撥打真相電話的通話記錄清單和多張光盤,當庭提出了質疑。
律師認為偵查人員搜集、保管、移送「證據」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程序。即便本案的指控全部屬實,撥打真相電話和持有光盤的數量,也遠遠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求(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真相、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也是合法的)。
律師著重指出:法輪功是一種信仰,信仰的權利就包括製作和傳播資料,涉案的書刊、光盤是合法的。光盤沒有當庭播放,也沒有任何鑑定意見證明涉案光盤是×教宣傳品。我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是×教,公安部和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十四種邪教中也沒有法輪功。(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修煉法輪功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
律師也從「犯罪構成」這方面闡述張振祥一案根本不構成犯罪:「張振祥修煉法輪功的目的是強身健體、提高心性,沒有任何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目的,也沒有任何破壞國家法律的行為,其行為沒有任何危害性。因為任何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必須是具體的,是能看得清摸得著的,而且可以量化的……指控張振祥「破壞法律的實施」,除了必須具體證明,究竟破壞了我國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壞了哪條、哪款、哪項之外,控方還必須提供,因為破壞法律實施,而給社會造成了甚麼危害,或者給他人造成了甚麼損失。但這些庭審中公訴方並未出示任何證據來證明。張振祥客觀上沒有任何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行為,其修煉法輪功的行為也沒有任何危害後果,依法不構成犯罪。」
最後,律師請法庭能夠依法認定張振祥無罪,或建議公訴機關對本案撤訴處理。
然而,凌源法院枉法裁判張振祥一年半的徒刑。
凌源市城關派出所:0421-6883251
所 長:李文傑13942116048 0421-6883318
副所長:王裕文13704916161
教導員:於 波 15842106963
國保大隊0421-6883123
張利平13942186550 0421-6883208
陳 志13188191895
一審法官:趙恩軍 15698760065 0421-6898136
審判員: 楊秀華 15698760098 0421-6989136
二審法官:騰曉明 18642196029 0421-3886029
刑一廳 庭長:畢振志 18642196035 0421-3886035
刑一廳副庭長:張明偉 18642196057 0421-3886057
刑一廳審判員:王耀天 18642196251 0421-3886251
刑一廳審判員:徐春豔 18642196252 0421-3886252
刑一廳助理審判員:張立東18642196361 0421-3886361
刑二廳 庭長:李國軍 18642196049 0421-3886049
刑二廳副庭長:孟凡石 18642196058 0421-3886058
刑二廳審判員:陶蕊 18642196100 0421-3886100
刑二廳審判員:王曙光 18642196047 0421-3886047
刑二廳助理審判員:劉竟輝18642196409 0421-3886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