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風華在控告書中寫道:江澤民在職期間利用手中的權力,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發動了對法輪功群體的殘酷迫害,其破壞的理由僅僅因為我們信仰真善忍,做好人。
我是一九九六年九月開始學煉法輪功的,之前我一身病,有腦神經痛、胸膜炎、心臟病、關節炎、胃炎等各種疾病,在我學煉法輪功不超一年的時間裏,這些疾病全好了。不但我好了,我丈夫腸梗阻、胃切除三分之二,兩次大手術留下的後遺症,也奇蹟般痊癒了。在修煉前我和丈夫經常為一些瑣事打架,到了要協議離婚的程度。修煉後,家庭和睦了,婆媳之間和睦了,鄰里之間也相處很好,夫妻感情也好了,生活的很幸福。在十九年的修煉中,我們全家四口人沒吃過藥、沒打過針,節省了醫藥費。
我第一次遭迫害是在二零零零年十月初去北京,剛到哈站被寧遠鎮鎮長王維軍、趙喜文送賓縣看守所,被強行體罰碼坐、開飛機、坐老虎椅,三天三夜不讓上廁所,背監規,我丈夫為了讓我早日回家,請看守所人員吃飯,後來還是和其他法輪功學員一起回家的。
第二次迫害是因為我對身邊人講迫害法輪功真相,派出所王老十、劉忠成、王慶等四人來我家,強行綁架、抄家,在婆婆掩護下,我才走脫,這樣我開始流離失所。他們怕我再上北京,把我騙回來。我回來後把我送入看守所關押了一個星期,罰款五百元。
第三次迫害:二零零二年二月份我第二次上北京,到北京後一大早到天安門廣場打橫幅,喊法輪大法好,在金水橋下被警察綁架,警察把我往車上拉,我高喊: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還我師父清白,修煉無罪。警察打我耳光,連踢帶打把我推上車,送前門派出所。其中有一個十八歲的小女孩,警察兩次來不懷好意的拽她走,我們八、九人把她圍在中間,警察沒有得逞,把我和小女孩送到了昌平派出所。在我掩護下小女孩從廁所逃脫,這時警察出動所有警力,想再次抓捕小女孩,但沒得逞。因我當時嘔吐,被送往醫院檢查,結果證明我懷孕了,這才把我放回家。
寧遠鎮長王維軍在駐京辦事處發現我照片,他回來後派包保人二十四小時看守我,並想再次綁架我。在我去北京前並不知道自己懷孕了,在得知我懷孕後,接下來他們強迫我打胎。他們把我送到縣醫院去做B超,在檢查時,六一零書記馬玉寶緊跟著進來,問大夫,是真的嗎?孩子是活的嗎?大夫說一切正常,接著,他給書記孫玉打電話,你看怎麼辦吧,一切屬實。書記逼我必須做流產,把我家戶口遷出外地,因我上北京,又煉法輪功,他們說你要二胎按三胎指標最高限罰款六萬元。這樣把我家逼散了,我離家出走,孩子出生後,還是罰款五千元。我這期間的精神壓力很大,無法用語言來形容。
第四次迫害是二零零四年,一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三年,我送他寫的勸善信給鎮黨委書記喬廣林,喬廣林通知六一零書記馬玉寶、寧遠派出所五人,賓縣六一零人員一起把我綁架,我被非法勞教兩年,把我押送賓縣看守所,第五天把我押送萬家勞教所,當時我心率過速,萬家勞教所拒收。他們把我押送到哈爾濱市公安醫院,這次被綁架一共迫害四十八天。我絕食,他們強行下胃管、灌食、打不明藥物,屢灌屢吐,他們還把吐出的東西又灌進去,插入的胃管幾天不拔,使我痛不欲生、疼痛難忍。他們把我綁在床上,吐出的東西泡了我全身,屋裏供暖,不到三天時間,屋裏臭氣熏天,他們無人過問,後來他們調來賓縣公安局所有女警察,輪流看押我,把我迫害的胃出血,原來一百八十斤的我,被迫害到體重只有一百斤,幾次昏死過去。父母因此擔心受怕,母親因此得了頭痛病,眼睛幾乎哭瞎了。
丈夫在鎮土地辦工作,還給鎮長開車,並承包政府食堂,後因我修煉法輪功,被停止承包食堂,一年十萬元的經濟收入被截斷。
第五次是我貼迫害法輪功真相資料,被哈爾濱市鐵路派出所蹲坑便衣警察綁架,把我頭髮拽下一大撮,兩個警察把我摔倒在地,一個警察踩我的頭部,另一個踩腿和肚子,把我強行抬上車,他們打我,把我放在車的腳踏空處,他們的腳全踏著我身上,我喊法輪大法好,信仰無罪,警察把我抬上鐵路派出所二樓,踹了我兩腳,把我反銬在椅子上十一小時,家人還給了五百元。
第六次迫害是二零一二年我在街上發神韻光盤,被一個退伍兵構陷,被靖宇派出所王所長和一個女警察綁架,我被拖著,強行推入車內,在拖的過程中,我的四肢與地摩擦,兩個胳膊肘和腿膝蓋磨裂,有的地方露出骨頭,至今手臂仍有痕跡。但我自己從看守所走脫。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早上八點多在同修家,被道外分局國保大隊趙振海、張義東、靖宇派出所劉恩明、鮑風軍等來到同修家我們被一起綁架了。我帶的八百元現金被抄走,把我送入哈爾濱市鴨子圈看守所。我在地磚上躺了一夜,我絕食,第五天我被強行灌食,插胃管。每次灌食我喊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還我師父清白,修煉無罪,於副所長指使犯人把抹布塞入我嘴裏,四、五個犯人把我手倒背在身後的脖子上,踩在我的兩腿上。最難熬的是夜間不讓睡覺,不讓蓋被子,他們看強行灌食不行就把我綁在窗戶的鐵欄杆上打針,每天打針八、九瓶,向我丈夫索要醫藥費,我丈夫沒有給。在打針就減少了,每次打完針我都劇烈疼痛,藥液碰到哪兒哪兒就疼痛難忍,不知他們給打的甚麼藥。
十二月五日,我被送到211醫院檢查身體,用擔架抬著我。他們都戴上口罩,他們的惡行怕被曝光,做完各種檢查後,大夫說這人隨時有生命危險,於是我被送公安醫院,大夫看到是昏迷的人,拒收入院。到十二月十日晚上五點多,量血壓血壓為零,劉所長通知趙振海,趙振海通知我丈夫和家人來接人,醫藥費要了三千元,我回家後又勒索了五千元,總共八千八百元。當時說如果一年內無事五千元返回,到現在也沒返回,這次我被迫害二十六天。
我搬家後他們聯繫不到我,我被非法通緝,我辦下來的身份證被趙振海他們扣壓,讓我去賓縣公安局補辦照片,我丈夫看不對,讓我走了,這時,後院進來四個警察把我丈夫扣押兩個多小時。
信仰法輪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的一項基本權利,而這些國家權力機關及非法組織之所以敢公然違法、犯罪,迫害法輪功學員,都是由於江澤民發布的上述滅絕人性的非法政策造成的,被告人江澤民應該對這一切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