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以中共北京監獄系統為例,看看中共是怎樣黑箱操作,不擇手段的妄圖阻止申訴的。
一、阻止申訴 不擇手段
1、推諉阻擋會見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京津大地的初春,乍暖還寒。文東海、余文生二位律師在家屬的陪同下,去位於天津茶澱的前進監獄會見北京法輪功學員王樹祥,準備跟他談代理申訴事宜。監獄管理局要求必須到北京監獄管理局反×教處開介紹信、蓋章才能見王樹祥。律師和家屬按此規定辦了手續。可是,當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二位律師帶著介紹信再次來到前進監獄時,還是北京監獄管理局清河分局教育處負責人楊暢接待的,卻以各種藉口就是不讓律師進監獄接見,並說一定要本人親自授權才能辦理申訴。當事人連律師都見不上,怎麼授權呢?
當天下午二位律師前去北京女子監獄,會見另一位要求申訴的法輪功學員陳軍傑,女監連門都沒給開。當通過電話問明是「法輪功案件」申訴時,獄政科仍丟下那句話:「你們去北京市監管局反×教處開證明再來」,天津前進監獄的把戲再次上演……律師和家屬感到再三被戲弄、侮辱、阻撓,決定依法投訴,維護法輪功學員的申訴權和律師的辯護權。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被北京前進監獄非法關押的另一名法輪功學員張鴻儒,因其母覺得是冤案,委託藺姓等兩位律師長途跋涉來到前進監獄,本以為監獄能夠為律師會見當事人提供方便,結果監獄說要去北京監獄管理局清河分局辦理會見手續。律師趕到清河分局,幾經周折電話聯繫上分局教育改造處的楊暢,楊暢要求律師拿出張鴻儒本人的委託書,律師當時就指出這種要求不合理,國家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最後楊暢答應24小時內給律師答覆。從3月21日開始,律師和家屬就不斷地聯繫楊暢,直到3月23日,才聯繫上楊暢,他又說要到北京市監獄管理局辦手續。
2、威脅家屬
原來,開介紹信辦手續只是障人耳目的緩兵之計,當監獄系統了解到法輪功學員要申訴後,便在背後不擇手段下足了功夫:二月十一日王樹祥的妻子臧麗珍去會見時,監獄警察威脅她說:「不要在會見時談申訴之事」;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臧利珍和兒子再次到前進監獄一分監區會見了王樹祥,獄警周連國威脅臧利珍說:「你的情況我了解,我正式警告你,到裏面不能說不利於王樹祥思想改造的話。」「王樹祥屬於×教罪犯,你在裏頭會見途中流露出對政府不滿,……你這些東西已經傳到裏頭了。」並要挾臧利珍不讓見了,家屬再三爭取,周連國讓家屬保證不跟王樹祥說影響他思想波動的話,不准提法輪功的任何東西。家屬被迫答應了。
四月七日,張鴻儒姐姐打電話給北京市監獄管理局詢問律師會見一事,市監獄管理局明確答覆律師直接去監獄就可以接見。四月十三日,張鴻儒姐姐拿著申訴委託書來到前進監獄,要求會見張鴻儒簽署委託書。警號1108386王姓獄警負責接待。他問張鴻儒姐姐對法輪功的態度,並陷害她規勸幹警了,神色陰險的追問張鴻儒姐姐家是哪裏的?現在在北京哪住?叫甚麼名?張鴻儒姐姐說了名字和家在瀋陽,當時揭穿了王姓警察的陰謀「您甚麼意思啊?想打擊報復啊?」
3、無恥脅迫當事人
另一方面,監獄利用封閉環境,採取了欺騙、高壓手段,讓王樹祥寫下不見律師的保證書(鑑於監獄與外界的嚴控隔離,更詳盡的事實還有待進一步調查)。面對這種出爾反爾、流氓耍戲,律師氣憤的指控楊暢:「你無恥!」楊暢無言作答,默認了。在四月十一日家屬會見王樹祥時,王樹祥表示想見律師。
四月十三日,張鴻儒姐姐會見張鴻儒時,張鴻儒擔心自己因申訴會受到酷刑折磨,因法輪功學員北京大學碩士徐化全因堅持信仰被前進監獄酷刑折磨得頭髮花白,牙齒脫落,精神失常,目前仍被非法關押、包夾。
4、非法拒收委託書
四月十一日,法輪功學員王樹祥的妻子臧利珍對周姓獄警(以下簡稱周)說:「我今天帶來了(請律師代理申訴)委託書,我要給王樹祥簽委託書。」周看了委託書說:「刑事是不行的。刑事的我們沒有接到通知,要是民事的,針對退休金的(註﹕指王樹祥工齡被警察惡意「丟失」二十七年一事),我們接到上面通知了,全力配合。」臧利珍說:「那是兩回事,民事的法院已經判完了,已經勝訴了。」周說:「刑事的,在裏邊,如果有甚麼情況,檢察院可以直接找他(指王樹祥)。」王樹祥兒子問周:「象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找哪個部門呢?」周說:「找信訪。」「刑事的沒接到通知,我做不了主。」周威脅臧利珍不能影響王樹祥思想改造,臧利珍說:「這跟思想改造一點關係都沒有。」周說:「那你這樣現在就停止你接見。」臧利珍說:「那你這麼做就是違法的。」臧利珍多次要求把委託書給王樹祥,周就是不答應。
四月十三日,張鴻儒姐姐會見張鴻儒時,警號1108386王姓獄警以委託書不健全為由,把正規格式的委託書比喻成是白紙和空頭支票,就是不把委託書拿給張鴻儒。
申訴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憲法》、《刑事訴訟法》等諸多法律中都有明確表述。獄警周說「我們沒有接到通知」,恰恰鑿實了中共司法體制執法犯法,以權代法的一貫性違法事實,中共北京司法警察執行的不是法律,執行的是長官個人意志與濫用公權力相結合的所謂「通知」。
二、為甚麼這麼害怕法輪功學員依法申訴呢?
甚麼是刑事申訴?法輪功學員為甚麼要申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刑事申訴就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自己遭受的枉法裁判結果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其實就是不予認可,徹底否定。
中共司法為甚麼這麼害怕法輪功學員依法申訴呢?因為他們心裏清楚,中共對法輪功是根本不講法律的,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百分之百都是冤案!雖然中共邪黨的法律表面上冠冕堂皇,但是公檢法司在對每一位法輪功學員抓捕、審理、判決、關押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執法犯法、剝奪當事人合法權益、違法犯罪的行為,都是不敢見光的。
中共慣用的伎倆是,匆匆走個過場,將法輪功學員送入監獄便萬事大吉。當監獄關上漆黑的大門,肆無忌憚的迫害就開始了:對不放棄「真、善、忍」信仰的法輪功修煉者,單獨關入獄中黑牢,指使罪犯實施酷刑、虐待、侮辱,暴力洗腦;基本的生理需要──吃喝、洗漱、如廁、說話、睡眠都慘無人道被剝奪;非法限制通信自由,家屬和學員的通信常常莫名其妙的丟失、收不到;簡單的家屬會見都變的難上加難,例如,前進監獄三監區區長劉光輝要求北京法輪功學員張鴻儒的家人必須污衊法輪功、不和張鴻儒提法輪功內容才允許會見。這一切都被用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
法輪功學員申訴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中共系統性非法錯用法律
中共檢察院、法院以《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給法輪功學員起訴判刑,面對法學界、律師界的普遍質疑: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利用邪教和破壞法律實施的動機和目的是甚麼?造成了甚麼樣的社會後果,這個後果有多麼的嚴重?中共從來裝聾作啞。
「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法只懲罰行為」這是法理學最基本的理念。《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法律規範人的行為而不能限制人的思想,因此邪教並非法律概念。從「邪」的字面上理解是「正」的反義詞,應指一切違背普世道德價值的意識、言行。而法輪功是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的,傳播法輪功的理念更是福益於身心和社會,對社會不會有任何危害,法輪大法是純正純善的正法大道。目前,法輪功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得幾千項褒獎,就是「法輪大法好」的最有力證明。
一種行為是否屬於違法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罰,只能由法律來認定,至今,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把法輪功定為邪教,對法輪功學員的法律制裁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對法輪功學員的關押、判刑與罪刑法定原則是根本對立的,這種行為才是在破壞法律實施,而且是在挑戰法律的權威,甚至涉嫌違法犯罪。而且,中共江氏流氓集團自1999年下令鎮壓法輪功的十八年來,阻止、打壓人們修煉、傳播「真、善、忍」,破壞了法律體系,縱容了邪惡叢生,使今天的中國社會道德喪盡,災害遍地。中共江氏流氓集團才是破壞法律實施、破壞社會秩序的真正禍根和元凶。
(二)檢察院定罪量刑的所謂「證據」純屬偽造,構陷的罪名不能成立。
給法輪功學員定罪量刑的「證據」無非是家中抄出法輪功書籍、真相資料等物品,或散發、張貼、懸掛、向人講述法輪功真相等行為。
首先,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我國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為某教。公安部和兩辦的關於公布十四中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其次,兩高的司法解釋是明顯越權,對於立法的解釋權只能在人大及其常委會,兩高司法解釋違憲並屬於惡法。
第三,家中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等均屬個人私有財產,都是合法的,對社會秩序沒有任何影響和危害,國家哪一條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擁有法輪功的物品屬於違法行為。同時,鑑定法輪功資料內容性質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均不具備針對法輪功物品的鑑定資質,國保更沒有鑑定資質,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單位,所以所謂的鑑定結論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沒有法律效力。因此依此「證據」判刑沒有任何合法性,將法輪功資料鑑定為邪教物品涉嫌偽造證據。
信仰法輪功就有宣傳自己信仰的自由,這屬於天賦的人權自由範疇,任何國家的法律不得違背,中國憲法和國際法中也都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條款。因此,法輪功學員有權散發、張貼體現自己權利的帖子、條幅,有權講述自己的信仰和被迫害真相,這是他們言論自由的體現,與佛教徒、基督徒向人講述自己的信仰具有同等權利。況且,他們表述的都是客觀事實。誠如一位律師所言,表達個人的想法有多種方式,和別人去講、掛條幅都是表達語言的一種方式而已,這些行為不會危害社會安全,不會侵犯其它公民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揭露了真相、戳到了某黨的痛處就作為犯罪的事實證據。
(三)整個辦案過程中,中共公檢法司嚴重違反法律程序,涉嫌觸犯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各地公安警察為了完成指標、獎金和業績,在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普遍非法拘禁法輪功學員,並恐嚇、誘騙、打罵、拘禁他們不修煉的家人、子女;非法闖入其住宅抄家,搶走私人物品和錢財;採用暴力手段刑訊逼供,沒有證據就編造證據、偽造證人,直至對法輪功學員非法起訴。
各地檢察院和法院在無合法證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仍然對法輪功學員提起公訴並判刑,涉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等。
即使如此,法輪功學員始終如一堅持和平、理性、大善大忍的向迫害者講清真相和勸善。但是,好人的善良絕不意味他們懦弱。法律不是邪黨迫害善良的私器,法律是大法開創的、為大法弟子和正義之士所用的、在人間制止邪惡、挽救世人、懲惡揚善的形式。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都有明確規定,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訴訟權,刑事申訴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三、對抗申訴 罪上加罪
今天,在全球起訴江澤民、追查迫害法輪功的罪責,中國政府也開始強調依法治國的形勢下,中共及其司法界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已經感到,清算的日子越來越迫近了,內心極其心虛和恐懼,因此會千方百計阻擋法輪功學員會見律師、行使申訴權利。這種行為輕者在違法執法,重者已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與依法治國的國策背道而馳,等於罪上加罪。
1、 涉嫌非法脅迫當事人放棄申訴權
清河分局楊暢及前進監獄等人欺騙王樹祥寫下不見律師的保證書、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的做法,已經涉嫌非法脅迫當事人放棄申訴權。即便被關押人員不想會見律師,也無需向監獄管理人員寫甚麼「不見律師的保證書」,這就如同當事人寫下「放棄自己合法權益保證書」,於法於理於情都說不通。在監獄完全封閉沒有監督的環境下,王樹祥寫保證書的真實原因是否合法有待司法鑑定;監獄教育科楊暢再拿著這種保證書當作拒絕律師與當事人見面的理由,涉嫌誘騙甚或脅迫當事人放棄合法權益,剝奪被關押人員的合法權利。用迫害徐化全致精神失常而脅迫他人放棄申訴更是赤裸裸的犯罪!
2、 涉嫌非法剝奪律師會見權、辯護權
根據司法部《律師會見監獄在押人員暫行規定》,文東海、余文生律師會見當事人王樹祥手續齊全,與現行法律法規無任何衝突。清河分局及前進監獄以各種理由拒絕律師會見,涉嫌非法剝奪律師會見權、辯護權。
另據前進監獄在場工作人員透露,法輪功案件不讓律師會見,其它案件都可以讓律師會見。這一情況顯然說明,前進監獄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是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合法申訴權、會見權的見證。
3、涉嫌非法剝奪當事人信仰自由權
國家《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政委[2013]27號),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這些規定堵死了所有抱著僥倖心理、企圖逃避懲罰的迫害者的後路。要知道,法輪功問題不是社會上的普通冤案,事實終將驗證善惡有報的天理,那些對法輪功迫害的首惡及其幫兇會站在法律的審判台上接受正義的審判,這一天不太遠了。對於某些參與迫害者來說,惡報之所以還沒到來,是上天還在給其收手、補過的機會,但剩下的時間已經不多了。
4.涉嫌侮辱及誹謗多種罪名
前進監獄獄警周連國、警號1108386王姓獄警作為王樹祥、張鴻儒所在監區當日接待警察,拒不依法履行替家人傳遞申訴委託書,涉嫌不作為;二是私設在押人員與家屬的通話禁區,涉嫌干涉言論自由;三是說家屬「很癡迷」並威脅,涉嫌污辱人格;四是說「國家定法輪功為×教」於法無據,涉嫌誹謗法輪佛法罪。
古語說:多行不義必自斃。迫害法輪功不僅使中國的傳統道德體系達到了崩潰的程度,同時也使國家法律體系及其功能產生了根本的錯亂與顛覆,法律變成了黨迫害善良百姓的暴力工具,變成了懲善揚惡的專政舞台,變成了消滅人類信仰的直接凶器。本應該是主持公道、伸張正義、罰惡獎善的法律工作者們,在中共一言堂的宣傳機器中,在江澤民權傾一時的瘋狂下,和中共一貫的政治運動煽動中,將迫害「真、善、忍」信仰的真正犯罪行為當成了正當的職務工作與晉升機遇,這十八年來的迫害,有為私利而瘋狂者幹出了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最邪性的罪惡,人神共憤!殊不知,善惡有報!誰人能免?!
如今還在盲目的執行以前的迫害政策的人,你們今天所做的這一切迫害都會成為你自己今後面臨正義與天理審判時的罪證。現在明真相的公安政法系統人員及其家屬也在給自己留退路,保護修煉人,是立功贖罪的最好機會,也是遠離惡報和清算的唯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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