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利珍對獄警周說:「我今天帶來了(請律師代理申訴)委託書,我要給王樹祥簽委託書。」周看了委託書說:「刑事是不行的。刑事的我們沒有接到通知,要是民事的,針對退休金的(註﹕指王樹祥工齡被警察惡意「丟失」二十七年一事),我們接到上面通知了,全力配合。」臧利珍說:「那是兩回事,民事的法院已經判完了,已經勝訴了。」周說:「刑事的,在裏邊,如果有甚麼情況,檢察院可以直接找他(指王樹祥)。」
王樹祥兒子問周:「象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找哪個部門呢?」周說:「找信訪。」「刑事的沒接到通知,我做不了主。」周威脅臧利珍說:「你的情況我了解,我正式警告你,到裏面不能說不利於王樹祥思想改造的話。」臧利珍說:「這跟思想改造一點關係都沒有。」周說:「那你這樣現在就停止你接見。」臧利珍說:「那你這麼做就是違法的。」周說:「王樹祥屬於×教罪犯,你在裏頭會見途中流露出對政府不滿,對國家批判法輪功不滿,對國家定法輪功為×教不滿,你這些東西已經傳到裏頭了。」王樹祥兒子說:「沒說過呀。」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公民說真話,也是正當的。
臧利珍多次要求把委託書給王樹祥,周就是不答應。並說臧利珍「很癡迷」,並要挾臧利珍不讓見了,家屬再三爭取,周讓家屬保證不跟王樹祥說影響他思想波動的話,不准提法輪功的任何東西。家屬被迫答應了。
會見時,王樹祥對家屬說他想見律師。
在此,我們也正式警告周連國,申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無論周連國以甚麼樣的藉口阻撓王樹祥申訴,都是違法的。周說「我們沒有接到通知」,這種話不該出自一個司法警察之口。法律明確規定的東西,作為司法警察,剩下的就是執行,還要等甚麼通知?難道法律明文的可以不執行,而與法律相違背的上級通知卻要執行嗎?
周連國的行為,一是作為王樹祥所在監區當日接待警察,拒不依法履行替王樹祥家人傳遞申訴委託書,涉嫌不作為;二是私設在押人員與家屬的通話禁區,涉嫌干涉言論自由;三是說臧利珍「很癡迷」,涉嫌污辱人格;四是說「國家定法輪功為×教」於法無據。請問周警官:國家哪部法律把法輪功定為×教了?周此言論,還涉嫌誹謗法輪佛法。週的上述種種,已經記錄在案。
國家《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迫害法輪功是板上定釘的違法犯罪,執行這樣的命令,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