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素芳上訴至中院,並每次向提審人員講法輪大法好,信仰無罪,以及事實經過。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中院終審裁定:「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三月十日,鹽城市看守所無罪釋放張素芳。
張素芳,今年七十二歲,修煉法輪功後,心態祥和,身體健康,二十年沒吃過一粒藥。
二零一六年七月九日,鹽城市張莊逢節、張素芳等八名法輪功學員去集市講真相、發真相資料,剛到集市十幾分鐘,就被張莊派出所警察綁架到張莊派出所。
到那裏,警察就搜身,有一個姓倉的警察打了張素芳兩個耳光,還用木工用的小衝擊電鑽通上電,被一個國保大隊長阻止。
在派出所期間,張素芳一直向前來的警察、國保大隊人員、鹽都公安局副局長及「610」頭子王繼生講真相,講善惡有報,周永康、薄熙來、李東生遭惡報。
當夜,法輪功學員潘兆芳、王學蘭、魏紅亞、吳秀芳被轉到艾捨賓館(洗腦班)。張素芳、孫鳳琴、張秀蘭、孫秀寬被綁架到鹽城私人賓館約十天左右,張秀蘭、孫鳳琴轉送到拘留所,迫害十五天,放回家。七十八歲的孫秀寬被家人接回家。
張素芳被繼續「偵查」,到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張素芳被轉送到鹽城看守所關押,九月三日,張素芳被鹽都公安局批捕。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鹽城看守所收到鹽城市鹽都區檢察院起訴書,張素芳被起訴。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鹽都區法院非法庭審張素芳,張素芳作了自我辯護,她講了法輪大法好,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憲法規定信仰自由。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張素芳收到判決書,被非法判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張素芳不服,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訴至鹽城市中級法院。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鹽城市中級法院到看守所提審張素芳。提審時,張素芳向工作人員講事情經過,並希望他們公正處理。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鹽城中級檢察院到看守所提審張素芳,張素芳講述了事情經過,並希望他們公正廉明。
張素芳說:「我沒有罪,堅定自己的信仰,使自己道德昇華,二十年沒吃過一粒藥。」張素芳並述說張莊派出所警察打人後不承認,那個警察還說「誰打你了,誰看見了,誰能證明?」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中院刑事裁定,三月十三日,送看守所的裁定書上寫了「張素芳不服提出上訴。本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如下:一、撤銷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2016)蘇0903刑初261號刑事判決;二、發回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鑑於鹽城市中級法院裁定,鹽城市看守所開證明,無罪釋放張素芳,張素芳當天晚上回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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