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遼寧省新賓縣公安局的副局長柳大剛,國保隊長趙連科,還有新賓鎮派出所的警察到法輪功學員孫靜的家中,非法抄家,並將孫靜夫妻倆綁架到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新賓縣法院對孫靜的案件再一次開庭。孫靜的律師進行了有力的辯護。
此前,在七月二十五日的開庭中,律師對案件辯護,指出新賓縣公檢法人員對法輪功學員孫靜的綁架和庭審已經是違法的。
事過幾個月之後,新賓縣法院再一次開庭,是因為新賓縣公安局對孫靜綁架時,就對孫靜家搜查,出具兩份證明:一、對孫靜家搜查時,執法記錄儀壞了,記錄不能播放;二、在搜查時沒有搜查證。
針對這兩個問題,律師展開有力的辯護。對於公安局不能出示執法記錄儀來證明他們搜查的合法性,在審判時法院說執法記錄儀損壞,不能出示執法記錄儀來證明案件。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就沒有證據來證明,那就是非法指控。而對法輪功學員抄家時,沒有出示搜查證。公安機關辦案,不出示搜查證對公民人身或住宅的搜查就是違法的。在對孫靜的指控的案件中,兩樣非法證據都不能證明對孫靜家的搜查是合法的行為。公安機關出示的證明,又不能作為案件的證據來使用。孫靜被綁架的案件一定是冤案。而對法輪功的迫害,不只是在孫靜案件中違法,其它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也是一樣的違法。
對法輪功學員被構陷的案件,律師已經做了一千場的辯護,早已說明法輪功學員信仰無罪,傳播信仰無罪。有多少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案件,公安國保沒有立案就對法輪功學員實施抓捕,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到法輪功學員家中搜查,又把搜查出來合法的法輪功資料當作所謂證據,再對法輪功學員定罪判刑。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廢止一百六十一件規範性文件。其中,第九十九、一百條廢止了一九九九年的兩條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明確的表明:在中國印刷、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是合法的。
法輪功的書籍在中國出版都是合法的,那法輪轉學員製作和傳播法輪功資料傳播,也是合理、合法的。公檢法人員是法律的執行者,但是公檢法人員跟隨前中共頭目江澤民的指令,仍在執行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公檢法人員就是破壞法律的執行者。
新賓縣公安局在綁架孫靜之後,檢察院兩次退卷。因為證據不合法,新賓縣公安局理應無條件釋放孫靜。但是新賓縣公安局不但不放人,仍把孫靜的案件兩次送回檢察院。
檢察院將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後,法院在一次開庭之後,律師辯護指出案件不成立,抓人、取證等程序都不合法,法院理應無條件放人,但是法院卻將案件打回檢察院,此時,檢察院也應該撤銷案件的起訴,無條件釋放法輪功學員。可是檢察院將公安局補充的案件說明,作為證據又將案件起訴到法庭,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案件就是在新賓縣公檢法這樣推讓來推讓去的,最後開庭還是證據違法。
新賓縣公檢法的人員現在理應無條件的釋放法輪功學員孫靜,尊重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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