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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新賓縣孫靜遭非法庭審 律師要求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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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撫順新賓縣法院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南溝看守所對法輪功孫靜非法庭審,律師為孫靜做無罪辯護,要求釋放。據有關人士說,在審理孫靜的案件中,律師的無罪辯護有理有據,檢察院的公訴人不說話了,因為他們的非法的起訴,在正義的感召下,也息音了。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一點多鐘,新賓縣公安局副局長柳大剛、國保隊長趙連科、張恩秀,夥同新賓鎮派出所,還調動了鄉鎮派出所警察,出動警車十三輛、警察十四人,到新賓縣市場將賣乾菜的法輪功學員朱穎抓走,把朱穎的攤床翻了個遍,翻到了一些真相資料。

下午三點鐘左右,副局長柳大剛、國保隊長趙連科、張恩秀夥同抽調的警察,非法闖入到法輪功學員孫靜家的煤場,非法抄家。隨後,孫靜一直被非法關押在南溝看守所至今。

早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公布廢除包括兩個禁止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相關文件,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被廢除。那麼也就意味著公民擁有和傳播法輪功有關書籍和宣傳品都是合法的。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下午新賓縣公安局到孫靜家非法搜走物品是非法的行為。

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實施的監督機關,在孫靜的案件由新賓縣公安局在移送到新賓縣檢察院之後,檢察應該嚴格的審查案件的合法性,而後起訴到法院的。檢察院也明知公安局的對孫靜的案卷是違法,在新賓縣公安局國保沒有任何新證據的將案卷送到新賓縣檢察院,新賓縣檢察院理應撤銷對孫靜的非法起訴,無條件的釋放孫靜。但是檢察院不但沒有對孫靜的案件釋放,又非法的將案卷非法的起訴到新賓縣法院,讓孫靜蒙受非法的審判。

在辯護中,聽說律師是這樣辯護的:

1、立案違法

案件被立案後,才能對案件進行偵察,最後對當事人得出犯罪的結論。律師辯護中指出,在沒有立案而對法輪功學員孫靜家非法查抄,之後,利用抄家得來的所謂「證據」對法輪功學員處理、逮捕或庭審,過程違法。

2、非法抄家

孫靜被抄家的過程中,沒有在抄家的現場。而是將她隔離開,警察去抄家,之後抄家的物品也沒有經過孫靜的辨認。抄家有抄家的記錄和抄家物品的清單,但是孫靜沒有簽字。而是孫靜丈夫簽的字。對抄家記錄簽字,抄家的清單沒有簽字也就是說抄家是非法的。

3、抄家的見證人不能成為證人

抄家的見證人,不能成為證人,但是抄家的見證人又成為證人,在刑事訴訟法上是違法的。

4、孫靜在家中製作真相台曆,沒有危害社會

孫靜被捕後,案件被定性為「利用邪教組織 破壞法律實施罪」。孫靜在家製作法輪功的真相資料沒有到社會上傳播,即使在社會上傳播,沒有危害的對象,也就不能構成犯罪。

律師在這四點上對檢察院的起訴進行了反駁。在事實的雄辯面前,檢察院的公訴人沒有聲音了。也就是說,檢察是法律的監督機關。應該秉承法律的真實的表現,而對當事人的違法和犯罪行為對公安機關監督,對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新賓縣檢察院沒有對孫靜案件起到監督作用,而的縱容著違法的抓捕和非法對孫靜的起訴。對於檢察院來講,縱容邪惡成為犯罪的幫兇,在將來法輪功受到平反時,你們如何對待你們非法處理的世人。

一、二零一四年十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這也是為那些知法犯法者量身定做,違者必將受到終身追究。這是明確地告訴公檢法司人員,不論高層和最基層的具體辦案人員都在清算範圍之內,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終身負責。

二、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一條,法院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得執行任何組織、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九條,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對政法委對法輪功案件指使,不講法律的迫害是違法的,執行就是助紂為虐。

三、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最高法院發布了「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新政至今,全國已有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訴狀被兩高簽收,這就是要清算江澤民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追隨者將受法律制裁。

四、國家《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且只需對法律和正義負責,無須對任何違反法律和正義的命令負責,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五、從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開始,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正式施行。新規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這無疑是告訴各級警察,只要是不合法的上級命令,警察就可以不執行,因為執行了錯誤的命令將來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希望遼寧省撫順市新賓縣檢察院能公正執法,無條件釋放孫靜。

新賓縣法院:
庭長李洪光13841312391
辦案人員李麗薪1554137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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