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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門」警察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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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下旬至八月份以來,遼寧省撫順市新賓縣各鄉鎮派出所警察、片警、協警違法執行上級所謂的「敲門行動」,持續騷擾當地法輪功學員,有些地區少數社區人員及村幹部配合警察參與騷擾。他們以走訪看望、調查為藉口到法輪功學員家中,強行入戶查看,帶著執法記錄儀闖到家裏,拍照、錄像、非法詢問、要求說對法輪功的認識,是否堅持煉,甚至要求做指紋的採集和採血測試等,並讓「配合」填表登記調查,也有的電話騷擾。警察的這一系列行為,是在踐踏憲法及法律,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濫用職權罪等,嚴重干擾了法輪功學員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和鄰居,表示很反感警察這種知法犯法的騷擾行為。有的學員和家屬正念抵制這種違法的騷擾。有的法輪功學員堂堂正正的告訴警察:煉,並講述自己修煉法輪功親身受益的情況。有許多參與的警察自己對「敲門行動」表示反感和無奈,他們通常向法輪功學員表示,「證明一下我們來了,回去交差。」「是上邊叫我們走訪的,我們只是問問。」「好,就在家煉」等,他們主要是害怕邪黨的株連九族式的迫害。

新賓永陵派出所和政府的幹部五、六個人到一位法輪功學員家,客客氣氣的說:我們例行公事,核實一下。學員熱情的讓他們坐下,和他們講自己煉功後身體好了的變化。又真誠的和他們說,是大法救了他們一家人:學大法以後,妻子以前眼睛患血管瘤,頭疼的時候得撞牆,去了市裏的幾家大醫院,醫生都說血管瘤在眼睛上無法手術治,瀋陽醫科大的醫生無法手術的絕症只能挺著了。通過煉功奇蹟的好了,是大法救了她一條命,兒子八歲的時候不懂事,誤把雷管(炸藥)當爆竹來放,把雷管撒在地上用火柴燃燒,點雷管時爆炸,炸的滿臉是血,險些失去生命,過後臉上只有一個小疤,身體安然無恙。

來訪人員靜靜的在聽,不住的點頭,臨走時說:好,就在家煉,別出去送資料。他們走的時候,在院子裏其中一個女人當著在院子裏很多收玉米的人大聲說:我就佩服你們這樣法輪功的人,實話實說 ,有甚麼,說甚麼,得到好處受益了就說好。

今年三月二十八日至八月份,新賓永陵鎮至少有40名法輪功學員被騷擾:常殿奎、任淑琴、張玉蘭、趙常林、張忠成、王德香、蘇洪祥、杜強、胡風豔、董紹文、秦鳳娟、劉貴雅、張春富、唐美愛、劉燕、徐華子、盛兆琴(被迫簽字)、李紹花(被迫簽字)、高波子(不修煉了)、黃喜珍、李慶勝、湯梧林、蘇毅、李傳芝、馮桂珍、孫增德、黃桂豔、陳長平、溫連舉、劉金財、馮保全、薛俊英、李紅玉、杜新、史秀華、焦桂華、尹玉秀、關世輝、佟娟、於桂鳳。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午警察一行三人,由當地村會計領著到唐美愛家。警察問唐美愛:「你老太太學法輪功啊」,唐美愛說:「是啊,」 警察又問:「還煉不煉?」 唐美愛說:「煉啊,」又問:「為甚麼煉?」她說:「祛病健身啊,我以前有多種病,錢沒少花、身體和精神的痛苦折磨我那麼多年,煉功煉好了,不煉哪行啊,再說,誰能給我拿錢治病啊。」 警察說:「好就在家裏煉,別出去發資料。」她說:法輪功學員這樣做是為你們好,叫你們了解事實真相,是在救人,現政權都和迫害法輪功的江澤民切割,咱們別跟江澤民一夥背黑鍋,並勸他們退出黨團隊,他們沒有回答, 他們叫唐美愛簽字,她說不會,並問她手機號,她說「我記不住。」他們給錄了像,唐美愛問為甚麼錄像,他們說,「證明一下我們來了,回去交差。」

二零一七年四月初的一天中午,永陵派出所的幾名警察突然闖入董紹文家,問董紹文還學不學,並問他的一些個人情況。董紹文講述了自己煉法輪功身體好了,和法輪功教人做好人。之後警察讓他在表格上簽字。董紹文的妻子說:「法輪功是祛病健身、修心向善的功法。他要不學法輪功,他去年在外地幹建築活,在二樓大頭朝下摔在地上早就沒有命了,是大法師父救了他一條命,要不俺們一家人可怎麼辦?!大法救了我一家人,大法這麼好能不學嗎?」警察說,「是上邊叫我們走訪的,我們只是問問,」並給他和他家錄像。

二零一七年四月的一天,派出所夥同村幹部到村裏的一位法輪功學員上班的工廠騷擾,學員和他們講法輪功是強身健體,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功法,是個人信仰問題,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並且拒絕在他們拿的紙上簽字。派出所接著又去了別的法輪功學員家,這時這個學員和新上任的村長講大法的真相並勸他三退保平安,新任村長處理村裏的一些事時,知道村裏的學員在個人利益上不與人爭鬥,都是好人,村長聽後說:「都像你們學法輪功的人,我這村長就好當了,所有當幹部的工作就好幹了。」並且很爽快的做了三退。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間,馮寶全有事沒有在家,永陵派出所的幾個警察多次到他家沒見到他。家屬反感的說你們幾天來一趟,給我們一家人造成多大的壓力干擾,其中一個派出所的警察說:「我們都來十七次了也沒見到他。」

永陵派出所幾次去秦鳳娟家沒有見到她,在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中午,又去秦鳳娟家,見到她,就問她還煉不煉,秦鳳娟說「煉啊,法輪功是教人做好人的,學了功,我身體沒有病了,多好啊。」派出所的人臨走時說「好就在家煉,別出去散發資料。」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永陵派出所到張忠成的工作單位,問他煉不煉法輪功和一些個人信息,張忠成和他們講自己如何按照法輪功的要求做好人,和煉法輪功的合法性和一些國家現在出台的政策,他們聽了一會兒,拿張忠成簽字的紙,就走了。

新賓縣榆樹鄉今年三月二十八日至八月份,被榆樹鄉派出所騷擾的人,大約有九人被騷擾:趙富岩沒有在家,榆樹鄉派出所這幾個月期間多次到趙富岩家騷擾。還有白煥禮、小邢、趙富岩、常忠華、周志鳳、吳秀琴、孫振英、常忠坤、趙俊青也被騷擾。

附:「敲門行動」中違反的法律

1、《憲法》第三十九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這次敲門行動中,執法的公安人員在沒有得到主人的允許,在沒有任何檢查、搜查的法律文書、沒有出示身份證件的情況下闖入,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闖入後,任意搜查、檢查私人住宅,包括錄像、照相等。《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隨意給他人拍照。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被訊問人應該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而敲門行動的執法人員沒有相關證明文件。

公安人員對法輪功學員提出的問話,不知道是詢問還是訊問,如果是訊問,那麼是因為甚麼案由?法律依據是甚麼?例如:有的公安人員進門就說,我們是執行上面的通知,你還在煉法輪功嗎?(明顯的是一種訊問口氣)當學員反問:我信仰自由,你憑甚麼干涉我煉功?公安人員卻拿不出「敲門行動」的依據來。

5、《憲法》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敲門行動」破壞了《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實施,是在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無論哪個上級指示,都是在實施破壞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被支配的公安警察同樣是在實施違法和犯罪。

6、《憲法》第五條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四款「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五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7、《立法法》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如果《憲法》和法律是行政法規及執法行為的衡量標準,在「敲門行動」中公安人員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執法,還認為:我是在執行國家的政策。是《憲法》與法律錯了嗎?絕對不是!那麼該由誰來承擔這個責任?是執法的公安人員錯了?還是「敲門行動」的行政政策的本身違反《憲法》與法律法規?

在這次敲門行動中,還有的公安人員對法輪功學員家屬進行恐嚇,讓學員家屬違心提供敏感的信息,包括私家車、電話、QQ號和微信號等私人敏感信息,嚴重侵犯人權。

8、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9、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10、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公民個人購買的電腦、打印機、書籍等,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私人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非法收繳就是違法犯罪。

關於一些個人的信息:包括電話、住址、證件、私家車、個人信仰等,法輪功學員有不回答他們的權利。如果用強迫或欺騙的手段,他們就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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