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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門行動」是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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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四日】這是一位法輪功學員在遭遇「敲門行動」後,她的丈夫寫的從法律方面分析警察的違法行為的文章。

從「敲門行動」剖析警察的違法行為

一、根據我國現有法律,修煉法輪功不違法

1.首先,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範。因此,法律只能規範法律的主體(自然人、法人)的行為,而不是思想等非行為活動。一個公民不管他有甚麼樣的思想和信仰,只要他沒有危害他人的實際行為,就不能認為他是違法犯罪。思想信仰是自由的,法律只能管公民的行為,而不能限制公民的思想。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因此,認定一種宗教是否違法,只能是它的行為是否違法,而法輪功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也從未鼓勵、煽動任何人進行違法行為。即使在互聯網公布的2014年「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名單」中,也沒有包括法輪功,也沒有認定法輪功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或授權下,所制定的任何條例、規定都是無效的。

3. 2016年4月23日,習近平召開了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在講話中,他強調了宗教信仰自由,提出「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用團結進步、和平寬容等觀念引導廣大信教民眾」。2016年7月10日,人民日報刊發三篇貫徹習近平關於宗教政策講話的文章,文章要求「注意防止信仰上的差異擴大為政治上的對立」,並強調:「對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鬥爭方法去消滅」、「要一切著眼於群眾和尊重人民的自主選擇,就要確定並認真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4. 201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決定廢止161件規範性文件。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中,第99、100條廢止了1999年的兩條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明確的表明:在中國印刷、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是合法的。

綜上所述,就是按現行的中國法律,修煉法輪功沒有違法。我們首先要明確一個基本的法律理念─ 「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禁止即可行」,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犯罪的行為都是合法的。即懲罰合法行為就是非法的,換一種說法,一切對法輪功的迫害都是非法的。

二、「敲門行動」涉嫌違反多項法律法規

1.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依據《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2.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被訊問人應該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而敲門行動的執法人員沒有相關證明文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3.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4. 侵犯公民「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未經本人同意,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綜上所述,一些政府人員的「敲門行動」已經涉嫌違法。在這次敲門行動中,執法的公安人員在沒有得到主人的允許,在沒有任何檢查、搜查的法律文書的情況下闖入,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闖入後,任意搜查、檢查私人住宅,包括錄像、照相等。明顯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查扣私人物品涉嫌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三、公檢法人員辦案終身負責制

有人說,我們只是接受上級指示,是沒有辦法不得不執行,我們可以不負責。

2016年3月1日,新修訂的《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出台,其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等情形,將被從重追究。」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因此,任何對違法行為存在僥倖的人,都要注意「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有「苦海無邊,回頭是岸」才能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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