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在二零零七年,一個偶然的機會,我在一學員家裏發現了一份「辯護詞」,辯護詞中闡述的法律條文一下子就吸引了我: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邪黨表面自稱「依法治國」實質上它卻在踐踏法律。那麼正好可以從法律角度揭穿它的謊言,講清真相,救度眾生。因此,我開始注重閱讀中共的那些法律。
一、克服困難,掌握法律
可是真要學中共那些法律,馬上就帶來一個問題:我連法律的名詞、概念都不懂,這些都得從零開始學,感到很難。可是大法弟子的責任感促使我必須克服困難,學好法律、掌握法律才能利用法律做好下一步。
我開始查找法律條文,下載法律交流文章,特別是下載了《反迫害法律手冊》。經過一段時間學習,初步掌握了有關反迫害的基本法律。結合到公、檢、法講真相,配合家屬去要人等,進一步充實、完善法律知識。這期間也有來自學員的干擾:他們認為學法律會走偏,甚至阻止我成立法律小組。我以法為師,排除干擾,認準的路堅定的走下去。實踐中也得到了一些同修的支持。
二、利用法律爭取旁聽權
大法弟子被非法開庭,通常都是警察林立、特警成群,便衣遍地,他們暗地錄像,阻擋家屬親友旁聽。
有一次非法開庭,家屬進去旁聽。安檢大廳布滿警察,而且都摘掉了警號。進門首先通過安檢門,登記身份證、搜身、錄像等。接著警察就問:
「你是不是煉法輪功的?」
學員說:「我是來旁聽的,你問這個幹甚麼?」
警察說:「出去!」
第二個人進去後被問到:
「你是不是煉法輪功的?」
答:「我是煉法輪功的。」
「那你現在還煉不煉?」
答:「我現在還煉。」
「出去!」
我第三個進去也被問到:
「你是不是煉法輪功的?」
我問:「請問你貴姓?」
答:「姓陳。」
我又問:「你叫甚麼名字?」
答:「你問這個幹甚麼?」
我說:「一審開庭是公開庭,公民有依法旁聽的權利。你們阻止公民旁聽是違法行為,我要投訴你。所以你必須把你的姓名、職務告訴我。請問你叫甚麼名字?」 警察分辯說:「我們是在執行上級的指示。」 我說:「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執行上級錯誤命令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我又問:「你的上級叫甚麼名字、甚麼職務,請你告訴我,他也違反了憲法和法律,我也要投訴他。」我三番五次追問這個警察和他的上級的姓名、職務,這些警察全都躲躲閃閃,誰也不敢說話。這時大家七嘴八舌的譴責警察的違法行為,他們最後不得不宣布:允許二十個人旁聽。
三、利用法律爭取會見權
家屬到監獄會見學員,都被問到:「是不是煉法輪功的?」更有甚者,要求家屬到當地派出所開證明信,證明家屬不是煉功人才能會見。
一次我們五名學員到監獄會見被關押的學員,辦完手續之後,只允許兩個人會見,我們三個人在大廳裏發正念。可是還沒到幾分鐘,兩個人就被攆了出來。一問才知道:她們都被問到是不是煉法輪功的,兩人都說:是。結果就不讓會見。
那個警察意猶未盡,又來追問我們三個人。她問第一個人:
「你煉不煉法輪功?」
答:「我沒帶身份證來。」
「我問你煉不煉法輪功?」
答:「我沒帶身份證來!」
又問第二個人:
「你煉不煉法輪功?」
答:「你進去問我嫂子(指被非法關押的學員)我煉不煉法輪功。」
第三個問到我:「你煉不煉法輪功?」
我反問她:「你們這是誰定的規矩?」
答:「監獄定的,是獄規呀!」
我正念十足,眼睛緊緊盯住她的眉心,一字一頓的說:「你們這個獄規,違反了憲法和法律,誰制定了這樣的獄規,誰將承擔法律責任;誰執行了這樣的獄規,誰也將承擔法律責任!」那個警察驚詫的看著我,轉身就走了。過了一會出來說:「我跟領導說了,允許你們一個人會見。」
四、第一次走上法庭
看到學員們一個個被「告」上法庭,大多數學員都能夠在法庭上正念足,講真相。可是幾乎所有的學員都不懂法律,都不能在法律上揭穿邪黨的謊言。明明是警察在犯罪,可是他們卻反誣我們犯罪,我們滿口是理,卻一句也講不出來,我很著急。再加上有一些學員家裏沒錢,請律師困難,我就萌生了走上法庭,做辯護人的想法。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兩個女學員被非法開庭。我與家屬請了兩個本地律師作辯護。兩個本地律師都為學員做了無罪辯護(辯護之後,兩個律師被司法局勒令:不許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我經過一番周折,也參與了辯護。
我的辯護詞還沒念完,就被法官打斷。「理由」是:與本案無關。並且法官譏笑我:你回家去好好學學法律吧。我只好簡單的說明:修煉法輪功不違法,她們都是好人,應該無條件釋放。非法庭審剛剛結束,他們就急不可待的指著我說:趕緊把他的身份證複印下來!
反思這次出庭辯護,查找不足:一是正念不足,沒有達到抑制邪惡的程度;二是基點不對,沒有把救度警察放在第一位,只想救出同修,對警察有怨恨心理;三是法律知識還是不夠。也許師父借用那個法官的嘴點化我:「回家好好學學法律吧。」
從此我繼續認真學習法律,調整心態,歸正基點,並且經常利用法律向被綁架同修的家屬講真相。
五、打開家屬的心結
許多學員被綁架,要找家屬配合到公檢法講真相,家屬就是首先要救度的對像。那麼家屬的心結、障礙在哪裏?我們在接觸中發現,許多家屬都被邪黨的謊言欺騙,認為法輪功是國家「定性了」的,是「×教」,煉法輪功「是犯罪」。
我們就針對家屬的障礙講真相。運用師父在《我的一點感想》經文中關於法輪功不是邪教的論述;拿出邪黨的文件,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拿出法律「四要素」,拿出「思想不構成犯罪,刑法只能懲罰行為」的法律,拿出大法洪傳世界的資料,拿出江澤民活摘器官的罪行等等材料給家屬講真相,使許多家屬明白了真相,積極配合我們到公檢法去講真相。
例一:某學員被綁架後,我們去找他法院的一個親屬,說明來意。親屬馬上就說:法輪功問題是上邊定了性的,誰也沒辦法。現在殺人放火都可以用金錢擺平,唯獨法輪功不行,政治問題誰也不敢碰。我們就跟他講法律、講大法真相,之後,他說:看來(國保)給我的親屬定的罪名是不靠譜的。
例二:幾個學員被綁架,我們找到他們的親屬講真相。經過兩次接觸後,他們說:以前到公檢法去要人,總覺的自己低人一等,感覺是在求他們。現在我心裏有數了,我不怕了。是他們(警察)在犯法,我們沒有罪。我們接著鼓勵他們走上法庭為親屬做辯護,他們就抓緊時間寫辯護詞。
例三:一個老太太被綁架,她的大哥是個知識分子,技術人員。他對大法不理解,埋怨妹妹太固執。我們給他講過真相後,他對大法表示尊重,對大法弟子表示敬佩。我們接著引導他寫辯護詞。後來他和家屬的辯護詞都遞交到了中法。雖然人沒有被釋放,但是親屬都明白了真相。
例四:一個學員被綁架,她的兒子說:「法輪功是國家定性的,誰也沒有辦法。我寧可花個十萬八萬的把我媽買出來就得了。」我們講過真相後,他當天晚上就查找資料、法律。第二天到派出所對警察說:「我媽煉法輪功不違法,我都上網查過了,法輪功不是邪教,你們應該立即放人!」我們繼續引導他寫辯護詞。後來他在地區法院法庭上為他母親做了無罪辯護,接著又在中法做了無罪辯護。中法非法維持原判。他說:「我媽是好人,沒有罪,是警察在犯罪。」
例五:上訴書送到看守所學員和警察手裏,有兩位學員被一審法庭誣判有罪。我們著手上訴,要求二審開庭。考慮到同修都不懂法律,怎麼樣能把上訴書送到本人手裏,讓他們在二審法庭上能夠做好自我辯護,是一個難題。
我們堅信師父、堅信大法。通過努力學法,師父給我們開啟了智慧。我們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親屬提出的上訴書必須經過本人同意(簽字)才能生效。我們首先在中級法院遞交上訴書,隨後就到看守所辦理學員簽字手續。其中包括在「委託書」上簽字和在「上訴書」上簽字。
這樣做還有另外的作用:一是讓看守所裏的學員知道我們在幫他們,二是他有了上訴書(辯護詞)可以更好的做自我辯護。可是看守所的警察說:從來都沒有遇到這種情況,特別是法輪功的案子更沒有這種情況,因為只有律師才能會見。我們正念十足,據理力爭,告訴他們:這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是中法的立案要求,而且必須儘快辦理,否則會耽誤開庭。作為看守所警察只是履行正常的工作。幾經周折,看守所終於同意由他們代為送給法輪功學員簽字(不讓我們會見)。同時我們要求把「上訴書」留給當事學員一份(一共十一份),警察開始不同意,我們指出:當事人有上訴、申訴的權利,親屬寫的上訴書合理合法,當事人有權擁有上訴書。警察最後同意了,簽字成功了。臨走時,我看到那個警察拿著上訴書愛不釋手的看,就說,留給你一份。警察順利接受了。
六、幫助律師會見被迫害學員
一次遠方來的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同修,出來後表情鬱悶,不愛說話,連我們問他:會見了嗎?他都沒回答。只是說:到法院去吧。來到法院正趕上法官開庭,直到午後才見到法官。律師和法官交談之後已經是下午三點多鐘了,直到這時律師才說:在看守所沒有會見學員,原因是前一天在網上和看守所預約會見時,網頁出了差錯,看守所沒有看到預約信息,拒絕會見。因此叫律師今天預約,明天會見。而律師大老遠的來一次不容易,明天還有案子要去辦,很著急。我一聽,原來是這樣。就給律師出主意:你馬上到看守所,他們不讓你會見,你可以要求警察拿著手續到裏邊讓學員簽字,也能達到今天你來辦手續的目地。律師懷疑地說:那能行嗎?
我拿出我們辦好的手續叫律師看:被非法關押的學員的親屬都能夠做到讓看守所的警察到裏邊叫學員簽字,你們律師應該更沒問題。律師一聽有一線希望,他說咱倆一起去(平時律師會見時不願意我們同去的)。
來到看守所向警察說明來意,要求警察為我們轉達簽字手續。只見那個警察面無表情,無動於衷。呆一會兒之後,那個警察慢慢的站起來,掏出鑰匙說:「我才不去給你轉達呢,我把他提出來你自己去說吧。」律師一陣激動,又不能喜形於色:這真是意外收穫。
七、聽證會
1、二審「維持原判」後我們要求「申訴」
在以前,當學員被綁架到監獄後,我們就覺的無能為力了,除了發正念以外,沒有其它的辦法了。又因為前兩次非法庭審請律師花了很多錢,許多學員沒有錢再請律師了。我們通過學法,認識到大法弟子應該唱主角,主導法律、法庭和法官。師父說過「佛法無邊」[1],我們不能處於「無可奈何的消極狀態。」[2]無論是營救學員還是救度公檢法人員,我們都應該拿出辦法,我們要自己做辯護人。
二零零五年底,我們親友為一個六十歲的女學員要求「申訴」成功。中法舉行了「聽證會」。
由於從來也沒聽說過甚麼是聽證會,詢問過幾名人權律師,他們也沒有經歷過聽證會,有的甚至都沒聽說過。但是我們知道一點,大法弟子的責任是救人。不管它的形式是甚麼樣,我們的基點、原則是不變、不動的。
大法弟子要走自己的路。我們查資料,找法律。基本弄清了聽證會的大概意思。準備辯護詞,收集證據材料。
在聽證會上,我們除了正常的宣讀「申訴書」,要求審判監督庭糾正以前的非法判決之外,重點向法庭遞交了二十多種證據,包括:活摘器官、自焚事件以及大法洪傳世界等。有文字資料,還有光盤。法庭給我們開了收據,說是改日宣判。
2、到監獄會見當事人
聽證會後,中法非法駁回了我們的上訴書,維持原判。我們沒有氣餒,繼續申訴。意在繼續講真相,救度監獄警察。
我們帶著「委託書」和證據資料來到監獄,以「代理人」身份,要求會見當事人,包括讓當事人在委託書上簽字。監獄警察非常意外:從來沒聽說家屬代理人一說。就連律師會見法輪功學員都得經過省監獄管理總局批准才能會見(其實律師即使辦了總局的手續也很難會見)。我們依據法律,告訴警察,申訴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要的是當事人的簽字手續,我們會見有法可依。監獄警察幾經推脫,我們據理力爭。他們經過「請示領導」,最後安排了家屬會見。
會見中,家屬代理人向親屬當事人講述了幾點意見:
(1)法輪功不是×教,公通字(2000)第39號文件的基本內容;
(2)「破壞法律實施」罪名不存在;
(3)本案沒有受害人,沒有具體的哪部法律被破壞了,鼓勵當事人:家屬繼續為你申訴。
我們向警察遞交二十多種證據材料(就是遞交中法的材料),很遺憾,警察拒收。我們就拿出材料講給他們聽。
八、實名舉報信(包括證據材料)
從監獄回來後,有的學員包括家屬都感到很難再做下去了,說:(我們)該說的都說了,該做的都做了,就做到這兒吧。我說:大法弟子做事就要一直做到底。我做事只有開始,沒有句號。
家屬不參與,無法控告,但是可以使用「舉報」形式做。為了向監獄警察講真相,我以實名舉報的方式,把學員的辯護詞和證據材料郵寄給監獄負責人,還留下手機號碼。同時郵寄的還有為另一名學員寫的舉報信。
中央巡視組來到本省,我又以實名舉報的方式,把兩名學員的舉報信和證據郵寄給他們:就是想讓他們知道真相。
九、持續深入訴江
成功遞交訴江狀之後,我就考慮、與大家切磋訴江的下一步:訴江要有第二步、第三步、第四步,訴江要繼續、要深入、要擴展。
訴江的第二步:拘留所、看守所、監獄的學員不知道訴江的事。找到他們的家屬講真相,救度家屬,鼓勵他們訴江,也是救度家屬。
第三步:當時有幾名面臨非法開庭的學員,把訴江狀和證據遞交或者郵寄給公檢法,向他們講真相;
第四步:面向全社會講訴江真相。同時我整理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二十多種證據,和訴江狀同時遞交。
師父經文《天國樂團》發表。我反覆學習後悟到:天國樂團的表面形式是大造聲勢,烘托氣氛。因此我建議製作條幅、不乾膠等烘托訴江形勢(那時還沒有展板一說)。
向當地公檢法司和政府部門遞交訴江狀和許多證據,協調人不理解,許多同修也不配合。可是我又覺的符合法,那我就自己先做。
我已經用直接遞交或者郵寄的方式向當地政府部門、派出所、法院等地送出二十份材料(訴江狀、二十多種證據)。從反饋情況看,有的人不相信「活摘器官」;有的人要抓我;有的人深表「無奈」,說自己是「身不由己」,請求原諒。在《二零一六年紐約法會講法》中師父說:「我聽說有的地方啊,已經出來煉功了,有的學員講真相到派出所講,到公安局講,到政府樓裏講,甚至於做的很好。」聽師父話,我要繼續做下去。
不足之處,請大家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卷二)》
[2]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道法〉
[3]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四年舊金山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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