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江是受憲法保護的
一、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的一項司法制度正式施行,按照最高法院規定,立案審查制要改為「立案登記制」,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充份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
二、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任何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我國公民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三、中國憲法規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所遵循的原則之一就是「基本人權」,「信仰自由」就是維護基本人權的重要內容之一。
四、法輪功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條款,時至今日,中國沒有任何一項法律條款認定法輪功是違法的,也從未給法輪功定性為甚麼教。相反二零零零年,公安部根據國務院 (中發[2000]5號)文件的精神發出,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明確認定的十四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五、江澤民制定了迫害法輪功的政策:對法輪功要「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很明顯這是公然違法的。善惡有報是天理,江澤民被押審判台那是必然的。2014年10月20日,中共建立了「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
六、為維護憲法第41條,1991年最高檢察院作出《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其中規定:公民舉報受法律保護;檢查機關受理舉報對舉報人姓名、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及舉報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向其調查情況時不得暴露舉報人身份,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複印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追查舉報人,對匿名舉報除偵察工作需要外不准鑑定筆跡。
七、該《規定》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公民的舉報進行阻攔、壓制、刁難或打擊報復,以各種藉口和手段侵害舉報人合法權益的按打擊報復論處。對舉報人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向主管部門提出檢查建議嚴肅處理。受到打擊報復的舉報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訴,並要求賠償。
八、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其中規定:各級領導和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不得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不得對案件的採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不得為案件的當事人請托說情。
對公民依法訴江的干預行為已嚴重干擾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已觸犯憲法和法律。希望有關人員對自己負責,依法辦事。現在國務院、紀檢委等都有罷免、處分幹部或公務員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