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靜 |
陳靜,一九七九年出生,佳木斯大學臨床醫學院醫療專業畢業。她文雅、恬靜,白白的皮膚,說話柔聲細語,總是面帶笑容。她的一位大學校友曾寫道:「她純真善良,思維理性、富有想像力與醫學技能,因堅持真理,信仰真善忍,被非法關押,且遭酷刑迫害。她的親朋好友、同事、同學一直在關注著她,焦急的等待著她的歸來。」
二零一六年末,佳木斯市郊區法院兩次對陳靜女士非法庭審,兩次開庭都是在佳木斯市看守所監區樓一樓的審判庭進行的。有兩位律師當庭為陳靜做了無罪辯護。
非法庭審 女醫生陳靜曝光遭刑訊逼供
在第一次的非法庭審中,女醫生陳靜當庭提到了自己被酷刑,並指著身後的李忠義說:「這個人就是指使者、參與者。」黃律師提示說出名字,陳靜說:「這個人叫李忠義。」
由於陳靜指出程序違法,庭審暫停,律師走出庭後,李忠義衝上來,拿著礦泉水瓶邊撥拉陳靜,邊說:「陳靜,你怎麼胡說八道,我甚麼時候對你動手了?」
陳靜立刻指著李忠義手中的水瓶說:「你看現在,當著這麼多人的面,還這樣對我呢,還敢說沒打我?!」
李忠義氣急敗壞,沒再說話,立刻把手中的水瓶子放到身後。
第二次非法庭審開始前,李忠義不依不饒地說:「陳靜,你怎麼胡說,我沒打你,這事我不知道……」
陳靜很肯定而堅決地說:「這件事就是你指使的,開始打時,你躲到旁邊的屋裏,後來你也出來了,當時我胳膊雖然被你們迫害殘了,但我眼睛沒瞎,你就在現場,楊波也在……」
在自辯書中,陳靜寫道:「在我被綁架後,公安人員曾對我實施酷刑,四、五個壯年男子把我雙手臂反銬在背後,吊在三米高的暖氣管子上,再來回拽繩子,致使我雙腳離地。更為殘忍的是,在吊起的同時,一人向下按頭,兩人分別扯住兩腿向上抬,致使整個人呈「一」字型懸吊,整個重心都落在雙臂上,同時,扯腿的人把我的身體不斷的往牆上摔……這使我的手臂劇痛難忍,生不如死。
「那一夜的經歷,已經無法在我的記憶中抹掉,我的手臂失去了知覺,直至幾個月後,才得以漸漸恢復。這段痛苦經歷,令我不堪回首。
「他們這樣對一個好人、一個良家女子實施這麼殘酷的折磨迫害,已經失去了做人的本性和底線。但修煉真、善、忍的我,不會記恨他們的,因為大法師父曾教誨我們,他們都是被中共謊言毒害的,還要留給每一個人了解真相和彌補過錯的機會,真心希望他們別再繼續參與犯罪,從而給自己和家人選擇美好未來。」
記第一次非法開庭──陳靜指出法院開庭不合理 「修煉法輪功合理合法」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點到十一點,在看守所監區樓一樓審判庭,佳木斯市郊區法院第一次對陳靜女士非法庭審。
進入法庭前,法警先把陳靜帶入審判庭旁邊的小屋。市公安局國保警察李忠義、郊區法院刑庭庭長李彩虹、陳靜的兩個姐姐也都進來。
李忠義對陳靜說:「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現在認罪能輕判,還來得及……」又對陳靜的姐姐說:「陳靜的前一個律師被抓…… 請律師花了六萬多,一點用沒有,白花錢……」李彩虹說:「看你是大學生,才來跟你說這些話,國家培養你、父母供你上大學,你今天走到這一步,實在太悲哀了……你對得起誰?」陳靜的大姐說:「咱媽身體特別不好,都是因為你……」李彩虹說:「這要因為你,你父母那麼大歲數,你怎麼面對,你對的起誰?……」
陳靜說:「修煉法輪功合理合法,《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我現在這樣是你們造成的,我父母如果有甚麼意外,我一定堅持就此上訴、控告…… 因為是你們把我抓起來,又要給我判刑造成的。這次開庭,我父母為甚麼沒來?」
陳靜的姐姐說:「他們身體不好,來不了。」李彩虹說:「行了行了,就這態度不用跟她談了。你說這些有啥用啊?有本事你發功,讓你父母現在就到這來,他們能來,我立刻就放你。」李忠義、李彩虹、一女法警都氣急敗壞。
進入法庭,審判長樸雪梅宣布開庭。
公訴人楊敬娟態度惡劣,六月十五日,去過一次看守所,陳靜向她反映公安國保警察酷刑的問題,她不記錄,陳靜要求她記錄,她說無法確認陳靜說的是真的。陳靜向她反映:「我的財務損失;公安辦案過程中,無女警陪我等許多違法之處。」結果案子返回辦案單位,又造假,都給掩蓋過去了。
楊敬娟按公安的意思下的建議量刑。每一句話都特意給陳靜扣帽子,擺出一定要給陳靜判刑的架勢來念《起訴書》。
藺律師提出:「我昨天會見了我的當事人,她提出兩點:一是她認為在看守所開庭不合理;二是她在開庭前三天,沒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作為辯護律師,我尊重當事人的要求,特向法庭提出。」
樸雪梅一驚,宣布休庭合議。
李彩虹從後面走過來,一個勁兒說:「陳靜,你怎麼這樣呢?這麼多人都來了,你姐姐千里迢迢的,你怎麼就這麼愛折騰人呢?」
過了一會兒,樸雪梅宣布:「幾天之後再開,讓書記員記錄。」並跟律師說:「看你們大老遠來的,多不容易,陳靜非要折騰你們。但是開庭地點不能改變,十二月十九日仍在此開庭。」並謊稱都是為陳靜好,現在郊區法院維修,沒暖氣(實際上十一月十六日和十二月二十六日都有人在郊區法院開庭)。
樸雪梅讓書記員打印筆錄,讓陳靜簽字。李忠義也上來指責,當時場面很亂。陳靜覺得沒看筆錄內容,不知是否按她說的記錄的,不能草率簽字。
楊敬娟衝上來,怒氣沖沖地說:「快簽!」李彩虹說:「不簽就不簽,給她拍照為證,寫上本人拒簽。」
陳靜在庭上提到了自己被酷刑,並指著身後的李忠義當場說:「這個人就是指使者、參與者。」
黃律師提示說出名字,陳靜說:這個人叫李忠義。一說到酷刑方面,樸雪梅就打斷,說現在是問答階段,辯論後面再說,要不就說與問題無關。
楊敬娟也幾次提示樸雪梅打斷陳靜的話。律師走出庭後,李忠義衝上來,拿著礦泉水瓶邊撥拉陳靜,邊說:「陳靜你怎麼胡說八道,我甚麼時候對你動手了?」
陳靜立刻指著李忠義手中的水瓶說:「你看現在,當著這麼多人的面還這樣對我呢,還敢說沒打我?!」
李忠義氣急敗壞,沒再說話,立刻把手中的水瓶子放到身後。
陳靜被押回監室,第一次庭審結束。
記第二次非法開庭──公訴人、法官枉走程序 陳靜指證酷刑逼供
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點三十到下午三點,在看守所一樓監區樓審判庭,佳木斯市郊區法院第一次對陳靜女士非法庭審。
法警把陳靜帶到一樓,先到旁邊小屋。李忠義、李彩虹、陳靜的大姐、一女法警(著裝)都在。
李忠義說:「陳靜,你怎麼胡說,我沒打你,這事我不知道……」
陳靜很肯定而堅決的說:「這件事就是你指使的,開始打時,你躲到旁邊的屋裏,後來你也出來了,當時我胳膊雖然被你們迫害殘了,但我眼睛沒瞎,你就在現場,楊波也在……」
李忠義還想狡辯說自己沒參與,但陳靜態度很堅決,他就沒再說。
張偉明(郊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也進來,說:「陳靜你還不承認,那些東西是不是都是你的?」
陳靜說:「你們在我家無人的情況下闖入我家,做了甚麼沒人見證。法輪功學員所做的都不違法。」
李彩虹說:「別說這些,有啥用?」
陳靜說:「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救人。」
李彩虹說:「得了吧,救誰啊,連你自己都救不了。」
一女法警身高一米六五左右,體態偏瘦,短捲髮,一個勁兒說:「大學白念了,聽不懂話啊,問啥,痛快兒的(東北方言:「快點的」),認罪就是認罪,不認罪就是不認罪,磨嘰那些有啥用啊?你這麼整得弄到啥時候啊……」
進入法庭,公訴人楊敬娟滿臉怒氣,證據在握的樣子,她把準備好的法輪功真相檯曆、小冊子、光盤、印章、卡片,法輪功書籍等一一介紹名稱,份數;女法警一一舉起來展示,說一共五百餘份。
陳靜提出異議:「一是警察抄家時,家中無人,無法證實這些東西是我的;二是公訴人將檯曆、小冊子等都按一頁一頁算,一張卡片上有多個圖案的,甚至把每一個圖案都算一份;三是《憲法》規定信仰自由,我作為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必然會有相關物品,這是合理合法的。」
黃律師提出,依據《刑法》一條,警察查抄陳靜住所時,無本人或近親屬在場,所以取得的證據無效,請審判長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審判長同意。
楊敬娟說她後面還有更多證據,還說依據《刑法》一條,在應急特殊情況下 ,偵查人員可以在家中無人的情況下進入檢查。
黃律師再次向陳靜確認:「卷宗上載明,到你住所搜查的時間是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你能肯定當時你不在家嗎?卷宗上有你一月二十二日對扣押物品的簽字,載明當時你本人同意。」
陳靜說:「我自從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兩點左右,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從我住宅小區內,強行帶走後,至今再沒回過家。一月二十二日上午,我被扣押在佳木斯市友誼路派出所,所以抄家時,我不在現場,更不可能當場對扣押物品簽字同意。公安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五月上旬,連續近四個月,頻繁的提外審過程中,提審警察(省廳的)自己說在我家查抄,從天花板頂開找,冰箱的每一個夾層都翻了。我一再提醒,我家中所有的東西都是我的私有財產,必須還給我,否則屬入室搶劫。因為我一直追問,警察在五月中旬列一個單子讓我簽字,說簽了,就能把東西給我。我怕時間長了,再拖下去,連單子上這點東西也要不回來了,我就簽了字,但沒讓我寫日期,結果後來被人寫了一月二十二日的日期。」
楊敬娟說後面還有更多證據。
黃律師指出:「卷宗上載明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八點三十到九點三十對陳靜住所查抄的,當時陳靜就在警方控制中,不屬於應急特殊情況。」
藺律師說:「同意當事人的意見。補充一點,公訴人對資料份數的計算,明顯看出是為了量刑而有意這樣計算的,缺乏公平公正。」
楊敬娟拿出陳靜戶口所在地大慶市薩爾圖區公安的戶籍證明,現實表現一欄中寫著無犯罪記錄。楊敬娟特意強調:「陳靜來佳木斯多年,所以大慶警方無法掌握她的更多情況。」
陳靜提出異議:「你有甚麼證據證實我在佳木斯多年,即使在佳木斯多年,佳木斯警方也沒有任何記錄針對我,這個你怎麼不說呢?」
楊敬娟拿出一摞打印好的材料,說是陳靜的控告信。陳靜接過來,認真看後說:「這個不是我家中的,我也從沒打印過,我記得很清楚,楊波在提審我的時候,拿著這個給我看,他說是他從網上打印來的。所以你們應該去問他。再說舉報控告是公民的權利,你們應該去調查被舉報人的情況,而不是打擊報復參與控告的人。」
黃律師念了關於公民控告合法的法條,並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的當事人是在依法行使她的權利,更不應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
楊敬娟念了郭玉珠、孫豔環、石孟昌、韓淑娟、石奇磊、潘淑榮等很多人的筆錄,這些人大多講述的是他們在去年去省裏相關部門遞交文字材料走法律程序的情況。
陳靜:「你念了這麼多人這麼多詳細去省人大、省高檢、省高法等相關部門的情況,我還真是第一次聽說。他們是因為親友受迫害而依法向各級部門遞交材料,這些與我無關。」
兩位律師:「同意當事人意見,與本案無關。」
楊敬娟又念了省人大、省檢察院等部門接待石孟昌等人的接待人員的名字,以此證明石孟昌等人確實去過。
陳靜:「這更加證明這些人的行為是合理合法的,事情發生在去年,省裏相關部門都給予接待,而今天你們拿出來作為給我定罪的證據,不沾邊啊!」
楊敬娟念了一段陳靜的筆錄。
陳靜:「在對我近四個月的頻繁提外審中,只有這一次有內容的筆錄,我告訴大家這是怎麼做出來的。就如我之前向大家描述的對我的吊銬酷刑後,在我幾近昏迷的狀態下,公安讓我按他們的要求做了那一段筆錄,即使這樣,我也沒提過具體的人名,而剛才公訴人念的筆錄中涉及到的具體人名不知從何而來。這次筆錄最後,警察李強還特意讓我回答沒有酷刑,我當時剛剛被他們吊完,因此不想回答,他們就威脅我,不回答就繼續吊。強迫我回答後,他們就哄堂大笑。我當時覺得精神受到莫大的侮辱,但體力不支,實在無力繼續回應他們。之後,我多次想在筆錄中說明上次的筆錄不屬實,但公安就再也不給我做筆錄了。」
黃律師:「卷宗中有三份扣押清單寫的是本人拒絕簽字,一月二十二日對陳靜的筆錄中也是本人拒絕簽字,但後來又有三張扣押清單日期也是一月二十二日,有陳靜的簽字。為甚麼在同一個日期我的當事人會做出不同的選擇,正如我的當事人之前所說,真實性值得懷疑。」
藺律師:「我想問一下當事人,近四個月頻繁提外審在哪裏?為甚麼筆錄上都沒有記載?我認為不能排除我的當事人被酷刑的可能性,我向審判長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陳靜:「近四個月的提外審都在長青派出所院內的佳木斯郊區分局的辦案區內,提外審過程從沒有女警陪同(只有很少的兩、三次,因看守所提出,才來了一個便衣女警,但只是到看守所來接人,回到辦案區,依舊全是男警察。在六月中旬,楊敬娟來看守所那次,我向她反映了公安這一違法情況,她回去後,公安對此做了假證,補到卷宗裏)。」
楊敬娟:「一會有視頻錄像為證。」
中午十一點多,審判長宣布休庭,把陳靜帶到旁邊小屋。他們在審判庭裏吃飯,女法警不願看著陳靜。一男子,身高一米七零左右,皮膚黝黑,體態偏胖,穿便衣,可能也是法警,一直等在旁聽席上,這個男子也不願意看著陳靜,就去找看守所把陳靜押回監室,當時已經十一點三十分了。
陳靜向這個男子說:「現在回去沒有飯了,我還沒吃午飯。」他把鐵門一拉,鎖上了,把陳靜推過去,意思是誰管你吃沒吃飯,趕緊回去吧。回到監室。
大約十二點三十分,就又把陳靜提到審判庭,繼續開庭。
樸雪梅表示,下午要快點進行。
陳靜提出:「我還沒吃午飯,坐在這鐵椅子上一上午,太冷了,能不能給我找個東西墊在下面。」這樣才把看守所的馬甲拿過來,給陳靜墊上。下午,陳靜坐在鐵椅子上又冷又餓,後來一直發抖。
審判長提出:「質證和辯論同時進行,不單獨留出辯論時間了。」
黃律師:「卷宗上載明整個辦案過程中,辦案人簽名是張偉明、於海洋,之前我已向審判長提交申請,要求此二人作為證人出庭,對抄家、酷刑等問題做出解釋。」
樸雪梅:「公訴人也提出申請,要求此二人作為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出庭舉證。」
黃律師:「是我先提出申請,要求他們以證人身份出庭。」
樸雪梅:「不行,他們只能以偵查人員身份出庭。」
郊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張偉明進入法庭,歪著身子,翹著二郎腿仰坐到後面的旁聽席上。
樸雪梅剛要問話,黃律師:「此人不應坐在那裏說話,應到前邊來。」
張偉明很尷尬,很不高興,不想到前邊來。樸雪梅讓法警給他搬來一把椅子放到陳靜旁邊。張偉明很不情願的坐到椅子上。
審判長問他姓名、工作單位,說一下當時的情況。張偉明拉著長音:「我們都是依法辦案,整個過程都是合乎程序的,接到省廳和市局的命令,我們依法到陳靜住處搜查,具體日子我記不清了,時間好像是下午吧……」
黃律師:「之前公訴人也說,此案是省廳督辦,市局轉交分局,非常重視。張偉明是案件主要負責人,每次都簽名,怎麼還連日期都記不清呢?卷宗載明,查抄陳靜住處的時間是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八點三十分到九點三十分,後面有張偉明的簽名,而剛才張說好像是下午。」
楊敬娟拿出硬盤、光盤說:「陳靜電腦上的東西已被集中到一塊。」
陳靜說:「打開大家看看。」
插到電腦上,楊敬娟一個勁說:「看看,這麼多…… 這個有人名,有明慧網,法輪大法等關鍵字……」其實楊敬娟只打開幾個文件夾,幾個word文檔。
陳靜說:「這能說明甚麼呢?你打開的那些人名我沒見過,也不認識。也沒有任何條法規定電腦中檢測出明慧網、法輪大法等詞違法啊。」
楊敬娟說:「有於海洋可以出庭舉證」。
於海洋進入法庭,也坐到後面的旁聽席上。黃律師再次提醒。審判長讓他坐到剛才張偉明坐的椅子上。
於海洋:「我們接到上級命令,整個過程都是依法辦案。我負責把陳靜電腦裏的東西提取,並和我們分局的張偉明一起送到市局網絡支隊。」
陳靜當庭指著於海洋說:「這個人我認識,他叫於海洋,是郊區分局國保大隊的警察,在對我的吊銬酷刑中,他是直接參與者之一。」
楊敬娟說:「還有市局網絡支隊的警察出庭。」
樸雪梅同意。進來一位三十歲左右的男子,審判長問他姓名、工作單位。
他回答:「我叫王澤,是市局網路安全支隊的警察,我負責把郊區分局送來的數據提取,合成製成光盤。」
黃律師:「我想問一下王澤警察,你所說提取數據的標準是甚麼?這個標準是誰定的?」
王澤反覆說:「我甚麼也不知道,我只負責提取全部數據。」黃律師反覆問,也沒人說明這個標準是甚麼,依據甚麼定的,誰定的。
黃律師說:「那麼起訴書中提到,在我的當事人電腦中提取到關鍵字法輪大法、明慧網、新唐人等,其實這些詞在我的電腦中也可能會有,比如我收到別人發來的郵件或聊天,這些東西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是違法。」
楊敬娟:「還有視頻為證。」
她先拿出來一張光盤,說是在陳靜家查抄過程的錄像。在電腦上播放後,看到的是陳靜住處內已滿地狼藉,錄像鏡頭又是反覆在地上晃來晃去,無法證實都是甚麼東西,也無法證實這些東西都來自哪裏,而且鏡頭都是重複的。
陳靜:「這段錄像上沒有時間記載,從畫面的光線強度,我可以肯定的告訴大家,時間肯定不是上午八點三十到九點三十分(卷宗寫的抄家時間是上午八點三十到九點三十分),因為我住處東側有一排房子,上午光線不會那麼強,錄像中明顯看出是已經翻得亂七八糟後錄像的。之前張偉明也談好像是下午。」
楊敬娟又拿出一張光盤,說是陳靜口供的錄像,鏡頭中只有陳靜低著頭,聽不到任何聲音,人非常清瘦,表情痛苦。
陳靜說:「為甚麼不播放聲音啊?為甚麼近四個月提外審都沒有錄像,而只有這一段呢?我告訴大家,這是在酷刑後,他們逼我按他們的要求錄了口供後,他們又打印出來,逼我照紙念,我不想念,他們把這個錄了像。」
黃律師:「看鏡頭上我當事人的狀態,和今天在庭上的狀態判若兩人,也能證明當時的口供和錄像有刑訊逼供的可能性。」
樸雪梅對此都不予回答,強行推進程序。先讓公訴人最後陳述,楊敬娟把起訴書最後一段又大聲念了一遍,把建議量刑書也念了一遍。
陳靜把辯護詞拿出來,剛念一段。樸雪梅就打斷,說不要講辯護之外的內容。陳靜繼續念,快到一半,樸雪梅就大聲讓停止,並令法警把陳靜手中的辯護詞搶走。
藺律師:「怎麼能不讓念完呢?這應該讓念完啊!」
黃律師:「即使按你們所用的法條,上面寫的是散發和傳播多少份資料,而我的當事人只是持有,所以不應負刑事責任。」
藺律師:「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傳播真相也在憲法保障之內。公安部認定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刑法三百條用在定罪我的當事人是錯誤適用法律,公訴人也無法指正我的當事人,如何破壞法律實施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公訴人用的法條是『利用邪教』,但整個過程中沒有提到任何關於邪教的定義及內容,那麼如何以此定罪我的當事人,所以我的當事人是無罪的,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只想提出兩點,希望引起在座各位思考:一是大家作為法律人,明知刑法三百條對法輪功是錯誤適用,對法輪功信仰者冤判沒有法律依據,這樣明顯的錯誤持續且還在繼續,面臨著甚麼?二是法輪功作為一種信仰在世界很多國家被允許,為甚麼在中國被禁止?」
樸雪梅宣布庭審結束。
陳靜當眾向兩位律師的精彩辯護表示感謝。
兩位律師離開法庭,這時這些人的態度大變。
書記員許晟說:「打印出庭審記錄,讓陳靜簽字按手印。」
陳靜說:「我必須看你是否屬實記錄,才能簽字。」
許晟有些不耐煩,陳靜只看了幾頁,有幾處要求更改。李忠義、楊波的名字要求添上。陳靜又提出五月份讓他簽的扣押清單沒讓寫日期,而記錄上沒寫清要求更正。
許晟大喊:「你就這麼說的,不能改。」
楊敬娟一直站在很遠的地方,根本沒聽到對話的內容,聽許晟一喊,她也在一旁:「就是那麼說的,不能改。」
刑庭庭長李彩虹也衝上來:「不讓她簽了,就寫拒簽,拍照留證。」
楊敬娟立即衝上來用手機拍照。之前那個黑胖便衣男子也衝上來,把陳靜手中的筆搶走,喊:「不簽拉倒。」
陳靜堅持:「我沒說不簽,但我得看啊,你們這是幹甚麼。」
最後,陳靜只看了前幾頁,簽了字。因為怕他們寫拒簽後,再偷改內容。陳靜回過身,給她大姐鞠了一躬,說:「姐,爸媽就勞你多費心照顧,請相信你的妹妹她是無罪的,我會早日回去的。」
李忠義過來:「這還回去啥了。」
陳靜最後向審判長、公訴人陳述了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公務員法》中,二零一六年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調查機制。
庭審結束後,巡視、提審的都很關注,整個看守所都知道兩位北京律師來看守所為陳靜無罪辯護,他們都打聽庭審甚麼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