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警察在抓捕我的當事人王洪斌時沒有穿警服,沒有出示任何證件,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而所謂的「證人」沒有個人信息,必須有本人身份證、聯繫電話,而且本人得按手印,這些都沒有,所謂的「證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律師說,在我的當事人家裏搜出的所謂哪哪的講法多少頁,構不成「罪證」,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是我當事人的。
律師說,修煉法輪功沒有違犯任何法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如果你們強行判我當事人有罪,這種判決也是非法的。將來法輪功平反了你們也會受到審判。因為國家出台了新的政策,實行法官案件責任「終身制」,那時你們將難以逃脫法律的追究。
公訴人王桂珍準備的好一大堆所謂「證據」被駁倒,隨口說在法輪功學員家搜出來一個一千G的硬盤,律師說你的證據資料中沒有,然後她又改口說是電腦裏的硬盤,這種漏洞百出的現象被法官胡業林當庭斥責。
王洪彬的妻子在辯護中講「法輪大法好」。法官拒絕其辯護,逼迫她簽字,在家屬拒簽的情況下,庭審草草收場。
哈爾濱江北區法輪功學員王洪斌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被綁架至雙城拘留所,家屬去找尋,被告知行政拘留十五天,二十三日可回家,家屬於二十三日去雙城拘留所接人,得知已在二十三日轉為刑事拘留。
在九月十三日非法庭審中,律師還指出,我的當事人是哈爾濱市區的人,即使當事人犯了罪,也應該由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審理,雙城法院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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