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長沙女工程師被庭審 律師做無罪辯護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2016年8月9日下午2點,湖南省長沙市法輪功學員王昌進女士在長沙市雨花區法院被非法庭審,家人為她聘請北京律師進行無罪辯護。據悉,包含家屬在內的近二十名民眾參加了旁聽。

開庭經過:首先,公訴人向益靖陳述公訴詞,誣陷王昌進通過電話向他人講法輪功真相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王昌進與律師都當庭表示異議,王昌進當場指出刑法三百條根本就不能適用在法輪功上。

接著進入舉證和質證階段,公訴人用了將近一小時時間當庭宣讀所謂接到電話的44個證人證言,企圖構陷王昌進打電話違法。而實際上恰恰相反,旁聽的每一位聽眾都知道了王昌進打電話是為了告訴大家法輪大法好和法輪功在中國受到的殘酷迫害以及江澤民已被近21萬民眾實名起訴的真相,是為了救被謊言矇蔽的中國人,而公訴人念的所謂證人證言正好也從各個角度證明了這一點。

律師緊接著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言進行了一一反駁,如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錄取口供時存在非常明顯針對當事人的誘供現象,部份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不明確,辦案地點及手續存在嚴重違規,公訴機關的證據無法證實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更無法確定具體數量。

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當場指出這些證據不僅不能指控我當事人違法,反而證明了辦案機關和公訴機關嚴重的瀆職和徇私枉法,公訴人聽了啞口無言。

最後,律師從以下幾點證明法輪功學員無罪:

一、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二、當事人無罪的證據。
三、持有法輪功物品或閱讀、瀏覽相關內容不為罪。
四、當事人的行為並未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不構成刑法三百條第一款之罪。
五、不能因為信仰和言論作為處罰當事人的事實依據。
六、當事人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方面的目的和故意。

庭審於下午五時結束,法庭沒有當場宣判。律師有理有據的法庭辯論使法官從一開始抗拒打斷,到後來只能認真聽律師的所有表述。

一旁聽庭審的法警在庭審結束後非常友好的送出王昌進,並說:「要把你安全送出去,我們才算完成任務。」這也是人們明真相後能善待法輪功學員的表現啊!

但是這次開庭的潘昊法官,仍然拒絕法輪功學員給她講真相,庭審結束後對王昌進母女態度非常不好。

綁架經過:參見2015年12月24日《長沙多名法輪功學員近期被非法抓捕》

2015年12月8日王昌進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
2015年12月29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決定監視居住;
2016年6月14日被移交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6年7月18日移送到長沙市雨花區法院被非法起訴。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