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王寶山自述經過:
我是河北唐山市豐潤區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後,永濟街派出所兩名警察,一個叫孟慶剛,一個叫崔浩,到我的工作單位農廣校要求我在所謂的「保證書」,「悔過書」之類的三張紙上簽字,我拒絕。之後學校校長與我談話,傳遞的信息是:別吃眼前虧,區政府領導已經給他們開過會,等等話。我給領導講了真相。
不久,永濟街派出所警察馮大偉、姚鵬又到單位,把我劫持到永濟街派出所,馮大偉拿著我寫給最高檢察院與最高法院的控告信,詢問訴江事情。我問他我的訴江狀怎麼到他們手裏的?他說是:610。我問他有沒有高檢高法的授權書,他說沒有。之後我被強迫體檢,送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610人員在拘留所內設置的「洗腦班」對我威脅轉化。
非法拘留十五天後,我回單位上班,並向豐潤區政府法制科依法提起行政覆議,法制科不予受理,並說法輪功方面由610管。我說派出所對我實施行政處罰依據是《行政處罰法》,我也是依法對非法行政處罰進行覆議,正是法制科辦理才對,他們堅持他們管不了此類案件。
我又到唐山市公安局法制科提起覆議,覆議書經門衛傳達公安局法制科。以後我的一位同事(與我一起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同時提起覆議)電話詢問案件進展情況,法制科工作人員說轉國保大隊了,再問:國保大隊也沒有覆議權啊?工作人員說:領導讓我說轉國保了。
看來市公安局的覆議沒有希望,我就向豐潤區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可是豐潤區法院立案庭庭長看過訴訟書後也說:法輪功案件不給立案。我對庭長說:最高法院下達通告,要求各級法院「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怎麼能不立案呢?庭長說:有規定,這類案件不給立案。我說:請你再和領導商量一下,不給立案好像說不過去,法院可以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也可以依法維持原處罰決定,不給立案不是與最高法院通告相違背了嗎?庭長記下我的電話號碼與身份證號碼,答應與有關領導彙報。
幾天後我再去立案庭詢問此事,庭長說:不給立案。我問:有文件依據沒有?她說有。我要看一看,她說不給看,我只好不了了之。
不久,永濟街派出所馮大偉打電話要我去一趟,說是行政覆議的事情。我到了派出所簽字取回唐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我提起覆議時以充份理由證明對我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覆議決定書無理無據硬說: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並說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再次到豐潤區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豐潤區法院仍然不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