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春福和羅白秀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在昆明市尋甸縣境內贈送真相資料,被紅土地鎮花溝村委會副主任王正四,村民潘雲柱、蔣周梅惡告,在新楊公路小甸子路口被非法抓捕,九月六日,文春福在昆明市經開區阿拉街道辦事處小新村耀興丹楓白露花園19幢2505室的住所被非法抄家。
文春福和羅白秀九月五日被非法拘留,於十月十二日被非法逮捕,文春福被關押於尋甸縣看守所;羅白秀被劫持在昆明市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尋甸縣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朝柱出庭「支持公訴」,以「尋檢公訴邢字(2016)第5號起訴書」指控文春福、羅白秀。文春福委託梁小軍作為辯護律師;羅白秀委託郭海躍作為辯護律師。
法庭上,公訴人列舉的所謂事實是:在文春福、羅白秀所乘坐的汽車上查獲的法輪功真相資料、印有法輪功真相的一元幣、真相光盤,以及在文春福住所抄到的法輪大法書籍、光盤、台曆、真相資料,李洪志老師的相片,信封、相紙等。公訴機關出示了戶籍證明、單位證明,「前科證明」(羅白秀因信仰法輪功四次受到迫害,其中一次被判刑三年。文春福因信仰法輪功被迫害過一次),車輛上物品的扣押清單及其照片,抄家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以及雲南省公安廳「反邪教處邪教宣傳品認定書」(雲公反邪教(2015)144號),昆明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指揮人員及勘驗人員從文春福使用的電話、平板電腦提取的電子文件,等。
針對所謂「公訴機關」的莫須有指控,文春福與羅白秀認為自己是個人修煉法輪功,只是為了祛病健身。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律師梁小軍為文春福進行無罪辯護,認為文春福修煉法輪功是公民的信仰自由,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故意以及客觀上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結果,文春福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宣告無罪。
羅白秀律師郭海躍指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沒有其它證據,僅憑羅白秀的供述不能證明其有罪。同時指出「雲南省公安廳反邪教處邪教宣傳品認定書」違法,該《認定書》沒有相關的資質證明和認定人的簽字,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個人持有、閱讀、瀏覽法輪功內容不為罪。羅白秀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稱法輪功為「邪教組織」無法律依據。羅白秀修煉法輪功是公民的信仰自由。羅白秀不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應宣告無罪。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尋甸縣法院非法判文春福四年,勒索罰金五千元,刑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止;非法判羅白秀三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三千元,刑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止,並沒收二人私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