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法院不管,檢察院退卷,公安局只好放人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晚七點多,山西侯馬市法輪功學員李美玲在貼真相資料時被綁架。第二天,國保警察將李美玲劫持到臨汾市看守所非法關押;十月三十日,檢察院將她非法批捕,企圖對李美玲非法判刑。
然而據悉,案子到了法院,法院不管,退回檢察院。檢察院又問司法局,司法局也不管。於是檢察院將案卷退回公安局。這時李美玲已經被非法關押半年,公安局只好辦成拘役半年而下台階。李美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回家。
例二:河北張家口楊建平被免予起訴,獲釋回家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河北張家口法輪功學員楊建平開車外出去向人講法輪功真相時,被萬全縣膳房堡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並被萬全警察刑事拘留。楊建平的車輛也被派出所扣押。警察從車中找到真相資料、視頻光盤、條幅等在內共六、七百餘份。然而,通過家屬和當地法輪功學員不斷的講真相,五個多月後,檢察院決定對法輪功學員楊建平免予起訴,理由是證據不足,釋放回家。
例三:遼寧昌圖縣檢察院聽真相,不予批捕法輪功學員劉亞民、孫洪兵
遼寧省昌圖縣法輪功學員劉亞民、孫洪兵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被綁架,非法關押在昌圖縣看守所。八月二日,構陷劉亞民、孫洪兵的材料被遞交到昌圖縣檢察院,經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檢察院相關人士明白了真相,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當天下午,把不予批捕決定送到公安局。公安局國保大隊的人說:明天開會研究再作決定。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下午,劉亞民、孫洪兵結束三十七天冤獄,回到家中。
例四:江陰市檢察院不予批捕,公安局放人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江蘇省蘇州市光福鎮顧榮峰因給保安講真相,被派出所警察劫持到江陰市看守所。警察恐嚇他的妻子,說他是「慣犯」,揚言要判他幾年,家人很擔心。
九月十九日早八點多,律師和家人守在派出所要人,催促辦案警察詢問檢察院提審結果。檢察院告知:「證據不足」、「不予批捕」。公安局當天放人,顧榮峰回到家中。
例五:北京延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秦守榮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延慶區檢察院對法輪功學員秦守榮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北京市延慶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說:「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秦守榮不起訴。」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對她的取保候審的決定。
例六:綏中縣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無條件釋放了劉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被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國保大隊綁架的綏中職專教師法輪功學員劉巍,於十一月十六日回家。國保在綁架劉巍之後六、七天,就把構陷材料送到了檢察院,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無條件釋放了劉巍。國保歸還了搶走的電腦。
例七:齊齊哈爾公訴人承認證據非法,法院撤訴,檢察院退案
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黑龍江省齊齊哈爾龍沙區法院非法庭審屈樹榮女士,律師辯護有理有據,公訴人承認證據來源的非法,法院撤訴、檢察院退案。
公訴人杜豔紅說:你們聘請的兩位外地律師太正義、太有力了,這件事影響面太大了,以後在給法輪功學員判刑得考慮了,不能再重判了(經她手判刑七年的就有好幾個)。她還說:「這次放人都是下面旁聽席上的國保人員定的,說人家沒罪給放了吧!」於是就退回辦案單位。
庭審後,家屬找龍沙區檢察院公訴人杜豔紅交涉,知道法院已撤訴,卷宗退到派出所,屈樹榮無罪!
但五龍派出所、檢察院、法院互相推諉,不放人。很顯然是「610」(江澤民糾集的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還在背後操作人。然而司法人員已經開始覺醒,中共江澤民集團的黑手還能操縱幾時?
周永康、令計劃、薄熙來、王立軍、李東生等迫害法輪功的惡人紛紛遭惡報落網被判刑;江澤民被二十多萬法輪功學員和親屬實名起訴,江澤民被送上審判台的時間指日可待。
自己的命運應該自己掌握,誰還能為中共江澤民集團當「替死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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