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十二日,吳桂敏的丈夫劉振金要求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易縣法院對吳桂敏作出的非法判決,依法作出無罪釋放吳桂敏、返還財產的公正判決。
劉振金在關於要求撤銷易縣法院判決、無罪釋放吳桂敏的申請中說:
我認為易縣法院的判決、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所適用的《刑法》三百條也是錯誤的。吳桂敏不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我妻吳桂敏因在集市上向人講法輪功真相,被人誣告,被易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非法抄家,並行政拘留十五日。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拘留後轉為刑事拘留,關押在保定看守所至今,已有十五個多月。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吳桂敏被非法逮捕,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易縣檢察院非法起訴,起訴書易檢(二千零一十五)第一號。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和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吳桂敏被經過兩次非法庭審。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刑事一庭依據《刑訴法》第二百條,以不可抗拒的理由作出「中止審理」的刑事裁定。裁定書:(2016)633冀刑初3號。
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吳桂敏的辯護律師向易縣法院法官何曉娟遞交了解除對吳桂敏採取的逮捕強制措施的申請書,律師指出: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易縣公安局採取的逮捕強制措施現已超過法定期限,易縣法院應立即無條件放人。法官何曉娟答應律師等通知。因仍無回音,九月六人,吳桂敏另一位律師又向法庭遞交了《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但法庭依然未能尊重律師的意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易縣刑事一庭作出判處吳桂敏三年有期徒刑的非法判決。
一、判決書沒有法律依據,所適用的《刑法》三百條也是錯誤的
易縣法庭套用刑法三百條將我妻定性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錯誤的。法輪功不是宗教更不是邪教,而是教人向善利國利民的好功法。對法輪功定性為甚麼教,沒有法律依據。從迫害法輪功開始至今,無論是全國人大還是人大常委會,從未認定法輪功是甚麼教,公安部和國務院認定的十四中邪教也未提到法輪功是甚麼教。對法輪功的迫害依據是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回答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時說的一句話:法輪功是某教。就是這一句話成了全國各級六一零非法組織、政法系統、政府系統迫害法輪功的依據。一句媒體講話怎麼能具有法律效力呢?怎麼可以作為定罪判刑的法律依據呢。
二、沒有事實根據
我妻,通過修煉「真、善、忍」法輪大法後,心懷寬廣慈悲,與人為善,身體康復。吳桂敏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發真相資料教人向善遵紀守法,也是合法的。她的行為帶給社會和家庭的是安定祥和,帶給民眾的是道德回升,身心健康。她以實際行動維護了法律的正確實施。我妻作為農村婦女有何能力有何條件破壞法律實施?破壞了哪些法律?怎麼破壞的?破壞到何等程度?給國家、社會、人民造成甚麼危害了?請問公安、檢察院、法庭:你們有證據嗎?沒有!既然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易縣法院怎麼能把我妻關押十五個月還不釋放?相反還非法判刑三年?究竟是誰破壞法律實施?只有掌管法律實施的公檢法司機關人員才有條件有能力破壞的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國家《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且只需對法律和正義負責,無須對任何違反法律和正義的命令負責,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零一五年九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分別出台了對法官、檢察官辦的冤假錯案進行終身追責的規定。從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開始,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正式施行。同一天,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號開始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廢止。新規定去除了舊規定中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以不追究警察責任的條款。新規定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等情形,將被從重追究。」
申請人要求:保定市中級法院儘快依法撤銷易縣法院的非法判決,無罪釋放吳桂敏、返還財產的公正判決,切莫作出害人害己的「維持原判」的非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