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陷冤獄多年 山東煙台市李澤剛控告江澤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東煙台市六十四歲的李澤剛,由於修煉法輪功,在江氏發動的對法輪功的迫害中,遭殘忍折磨,二零一五年八月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犯有濫用職權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侮辱誹謗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罪行。

下面是李澤剛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我一九九六年八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後,身心得到極大提高,那些陳年老病一掃而光,如:胃病、痔瘡、前列腺炎、左臂手麻木、肩周炎等。更使我受益的是,以真、善、忍為準則,做一個為他人著想的好人。我感謝李洪志師父對我的救度。

可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號,江澤民因妒忌心所致,利用手中的權力打壓法輪功。作為一個中國公民有責任向國家反映真實情況,因此我被多次迫害。下面是被迫害的事實經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號,我依法去北京上訪,到了北京就被警察綁架,關在體育場,那裏全國各地很多法輪功學員。我被非法押回煙台後,關進芝罘區南郊的一個學校裏,第二天街道社區的人領回街道辦事處,然後我單位煙台木鐘廠領回。廠黨委殷書記與我談話,逼迫我放棄修煉,否則廠領導要受牽連,被免職。這樣被非法關押了幾天後才得以回家。

酷刑演示:銬在暖氣管上
酷刑演示:銬在暖氣管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底,我又進京上訪,在國家信訪局門口被便衣抓住戴上手銬,關進附近的賓館銬在暖氣管子上搜身,拿走身份證、五、六百塊錢。之後煙台駐京辦事處劫持到該駐地虹口賓館非法關押。第二天煙台警察去劫持我回當地,只給了身份證,錢沒給。回到煙台,芝罘區南山路派出所,將我非法拘留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七月,我再次進京上訪,因信訪局進不去有便衣把守,只能去天安門廣場表達心聲,呼籲停止迫害,展開法輪大法好的橫幅。警察抓捕後送延城看守所,車上的警察要我們交路費錢,真是荒唐。到了看守所,把我叫到一個房間四、五個人把我暴打一頓。在延城看守所關押了十八天,被煙台駐京辦領回,第二天在押回煙台的途中我走脫。從此,煙台公安到處找我,我被迫流離失所。

二零零零年九月,煙台警察非法查抄了我的私人工廠「煙台啟明節能保溫有限公司」,搶劫走了大量財物、公章、首飾、電腦、大法書籍及真相資料,驅散了工人,將二名負責人抓到派出所非法審查,造成廠子倒閉,損失巨大。

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煙台610將我抓捕與芝罘區向陽派出所的人一起把我送南郊看守所。在看守所警察叫我簽名,我不簽,二個警察立即對我拳打腳踢,往死裏打,直到他們打累了才住手。我大口大口的吐血,被打成內傷,在監號裏我痛苦難忍,不能吃飯,吐血拉血。

酷刑演示:毒打
酷刑演示:毒打

第四天,看守所可能是所長叫來大夫給我看傷,所裏大夫那天正休班,他很煩,就把我拖到衛生室門口,與另一警察將我暴打昏死過去,再用水潑醒,我痛的渾身抽搐。直到第七天,610國保大隊把我送到煙台四零七海軍醫院,用手銬、腳鐐一頭銬住手腳,一頭銬在病床上。大夫告訴我要手術,胃已經潰爛的不像樣了,不做手術很危險。我拒絕手術治療,我告訴大夫只要打開手銬、腳鐐,我能煉功,一切都會好的。就這樣僵持了十幾天,我慢慢恢復了體力,好了起來,我知道這與我的修煉有直接關係。

中共酷刑示意圖:長期捆綁並強光照射
中共酷刑示意圖:銬在床上

610的看我身體好轉,又把我送到海陽市洗腦班,我絕食抵制洗腦轉化。第四天當地洗腦班的人用繩子緊緊把我綁在擔架上送往醫院,我被勒的喘不上氣來,差點被勒死。第六天煙台610的來車又把我送到四零七醫院,幾天後對我勞教三年,610國保大隊的將我送淄博王村勞教所。

二零零三年九月勞教結束,煙台木鐘廠保衛處接回直接送610辦的洗腦班繼續迫害。二十多天後被木鐘廠的於書記接回廠,告訴我二零零一年已被開除,並拿文件給我看,開除原因是煉法輪功。十月份,我到芝罘區公安局要我的公司印章、我家的門鑰匙及抄走的各種物資。原610的於科長說案子不是他辦的,等給查一下。幾天後又找他,他說公安分家不知道東西搬哪去了。我說那身份證、家鑰匙、印章給我吧,他說也找不到。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五日傍晚,我在去吃飯的路上,又被610國保大隊的綁架,送芝罘區二馬路派出所,一會兒妻子也被抓來,她告訴我家被抄,錢一萬元左右、筆記本電腦三台(別人的二台)、刻錄機一台、大法書籍、真相資料等。後來知道我公司「煙台光明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也被抄,抄走了很多東西。工人被驅散,工廠再度關閉。

那天晚上610早已預謀統一行動,綁架了三十多個法輪功學員,負責這次行動的是610姓於的和高岫。關在一個地方,有十多人幫610搞洗腦轉化。我被強制戴著手銬,被二馬路派出所的三個人監控,十幾個人圍著我像文化大革命一樣批鬥,不轉化就抽耳光,狠命的打,還把我的手反扣在背後,用繩子把我吊起來,雙腳離地,痛得我豆大汗珠往下滴,不久就昏迷過去。然後放下來,一個姓曲的男人抓著我的雙肩拼命的晃我,抓著我的手在一張紙上不知寫了甚麼,當時我虛脫的沒有一絲掙扎的能力。

十八天後關進了南郊看守所,然後非法判刑七年,送濟南山東省監獄。

二零一二年出獄後,我多次到木鐘廠要求辦退休,主管人員講要寫不煉法輪功的保證再說,我問有文件嗎,她說沒有,這是上面告訴的,不寫保證不能辦。至今我沒有退休金。

被告人江澤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揮者、組織者,是真正的犯罪主體,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傳授犯,江澤民應承擔刑事責任。江澤民違犯了《憲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條;《刑法》第二十六、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五、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三十九;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六、二百四十七、二百四十八、二百四十九、二百五十、二百五十一、二百五十三、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五、二百五十七、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六十八、二百六十九、二百七十、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三百零五;三百零七、三百零八、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三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條等多項規定,構成數十項犯罪。

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