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范欽女士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向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刑事控告書》,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導致她及家人遭受嚴重迫害。劉范欽女士要求最高檢察院追究江澤民的刑事罪責,將其繩之以法。
以下是劉范欽女士敘述遭迫害事實:
我曾經患有嚴重頭痛、嚴重鼻炎、咽喉炎、扁桃體炎;皮膚異常乾燥引起像刀割一樣難受的手腳嚴重裂口等疾病,幾十年來,我到處求醫,求助於各種氣功,均無法解脫多種病症。一九九四年五月,我開始修煉法輪功,在短短的時間內就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從此我有了一個健康的身體。同時,大法教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工作上兢兢業業,利益上不爭不求,人與人之間遇到矛盾就向內找,看是不是自己哪裏做錯了,而不是指責別人,遇事為別人著想,對人寬容忍讓。通過修煉法輪大法,我的身心都發生了脫胎換骨的變化。
我被迫害的情況簡述如下:
一九九九年八月,我被北碚公安分局傳喚,逼我放棄「真善忍」的信仰,被非法拘禁一晝夜。
二零零零年一月,我與兩位學員一起去北京國務院信訪辦依法上訪,善意的向國家領導人反映法輪功的真相,被重慶市公安局駐京辦警察綁架並關押到北碚看守所,後被非法勞教一年,由於不放棄信仰被超期關押九個月。在重慶市茅家山女子勞教所,我每天十幾小時被迫做奴工、強制洗腦、超強度的體罰、曝曬等,身心受到極大傷害。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我剛走出勞教所大門就被「610」惡人強行綁架到洗腦班迫害九天。
二零零二年九月,在長期被跟蹤、監視、警察上門無理騷擾的情況下,我無法在家安身,被迫流離失所,有家難回。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夜,我在租住屋被大渡口區公安分局警察破門而入綁架,搶劫了一萬多元現金和電腦、打印機、光盤等總價值兩萬多元的錢物,將我與另兩位法輪功學員綁架到大渡口區公安分局,第二天,把我們關進了大渡口區看守所。
幾天以後,在大渡口公安分局副局長陳波等人策劃下,警察用小車將我帶到一個秘密地方,公安分局主任華勇、國保支隊長文方火現場指揮,警察李軻、譚旭、胡彬、黃小月(女)等人分成兩組,對我進行酷刑折磨:身軀變形扭曲的高強度拉抻吊銬,連續三十多個小時,撕心裂肺的劇痛,多次昏迷,我的雙臂當即殘廢。(拉抻吊銬:他們將我雙手強制吊銬在窗戶外牆的鐵欄上,人站在室內背靠著牆,雙手被吊銬在頭頂上方往窗外斜拉,中間隔著幾十釐米厚的磚牆,腰部正好被窗沿頂著根本無法站直,整個身軀只能向後仰,腳尖著地。)
後經重慶市多家醫院診斷:我雙臂臂叢神經損傷、雙肩關節韌帶損傷,並由神經和韌帶損傷引起兩個肩關節脫位,並造成腰鷑部損傷。對此,就診醫院全都束手無策,醫生只能搖頭嘆息,認為上肢功能恢復無望。
酷刑迫害將我從一個四肢功能健全、身心健康的正常人,變成吃飯、喝水、穿衣、睡覺起臥、上廁所等都無法自理的殘廢人。家人只得每月寄來幾百元錢請監舍其他在押人員護理我的日常生活,加重了家庭的經濟負擔。而看守所為了隱瞞事實真相,兩年多裏剝奪了我依法會見親人的權利,家人也根本無法了解我的真實狀況。
然而,即使我已經被迫害得生活不能自理,重慶市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朱明國在授意,重慶市公、檢、法、司對我非法判刑九年。雖然我身體不符合入監條件,但最後卻被強行收監。
從此,我在重慶市女子監獄遭受更大的迫害。由於我不「轉化」,每天被強制洗腦、坐小板凳十幾小時,被限制日用品的購買,被取消與親人的通話,獄警煽動幾十個犯人給我製造仇恨的惡劣環境, 在我的傷殘問題上做假,強迫我出工勞動。我不得不自己花錢請別人抽空代勞各種攤派任務和幫助我解決生活不能自理的問題,後來獄方為了進一步對我施加壓力,還對幫助我的人進行處罰。即使是最基本的吃飯、喝水、睡覺、上廁所等,我都經歷了一般人想像不到的巨大魔難。
肢體殘廢、傷痛折磨、獄警故意刁難、各種強制要求及精神壓力,像山一樣壓得我喘不過氣來,在封閉的監獄,我經歷了不堪回首的煉獄般的漫漫長夜,身心受到極度摧殘。
我被迫害後,我的親人也經歷了巨大痛苦,他們除了在社會上遭白眼、被歧視,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外,還極度擔心身在監獄並且嚴重殘廢的我,憂心我的處境和將來,因而終日以淚洗面甚至精神接近崩潰。還有的親屬因為我煉法輪功而受到不能被提拔、重用的牽連。
這場迫害,不僅使法輪大法師父蒙受不白之冤,使法輪功學員慘遭身心虐殺,還通過威逼利誘中國民眾參與到這場迫害中,使人陷於不義,從而摧毀了整個社會的道義良知,使中國社會的道德水準急速下滑。一些官員、警察和被他們利用的人,他們明知是在整好人是在幹壞事,但為了自身利益或迫於壓力而違背良知助紂為虐,犯下了天怒人怨的大罪,致使他們最終會在善惡有報的天理中遭報應,成為真正的受害者。他們的後果也是江澤民造成的。我們今天只起訴首惡江澤民,就是為了給這些人醒悟和改正的機會,現在機會已經不多了。如果他們現在能及時醒悟停止作惡,並揭露事實真相立功贖罪,也可以改變成為江澤民之流的陪葬品的命運。
請求最高檢察院,依據國際法追究江澤民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的刑事責任;依據《憲法》、《刑法》追究江澤民應承擔的各項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把江澤民押上歷史的審判台,同時應徹底清除江澤民以國家、政府的名義對法輪功所做出的一切不公正定論、規定、禁令、限制和影響;立即全部釋放非法被關、被拘、被判刑的法輪功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