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69歲的法輪功學員鮑素英女士2015年7月向中國最高檢察院控告江澤民。她在控告書中說: 「長達16年的瘋狂迫害之殘酷,可謂集古今中外之大全,江澤民凌駕於憲法之上,肆意踐踏憲法賦予的、人類公認的信仰思想和言論自由的權利,摧殘著人類對崇高道德原則的追求,迫害了人類的道德和良知,用整部國家機器製造推行國家恐怖主義,使政府淪為國家迫害機器,以個人代法,以黨代法,摧毀國家法律體系。迫害16年來,一直利用謊言、金錢、權力、與民眾的生存、工作進行脅迫,致使許多無辜的百姓、政府官員和法輪功家屬,受矇騙違心表態,參與迫害,從而使他們自己在良心和生命中留下了難以洗刷的污點,也使媒體、法院、公安、律師系統喪失道德勇氣和職業公正,而淪為江氏的專政工具,助紂為虐。」
鮑素英女士請最高檢察院依法對被控告人江澤民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
下面是鮑素英女士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法輪功是喜得公民愛好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 以真善忍為根本指導,要求修煉者從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標準提升道德水平,修煉法輪功不但祛病健身有神效,還能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平和,達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思想境界,實際證明,法輪功是利國利民有百利無一弊的最好功法。
本人內退下崗後,生存危機的焦慮,加上競爭就業的艱辛,導致健康狀況每況愈下,特別是腰椎盤突出疼痛、變形使身板成弓形,不能直立,更不能仰臥,下肢麻木,步履艱難,求醫多次未能奏效,推拿術反而加重了疼痛和弓形程度,自嘆命運不濟,擔憂癱瘓後成為家裏累贅,掙扎在生命抗爭的希翼中求索,求神拜佛,練氣功,都沒出現轉機,絕望的陰影籠罩著軀體。
1996年一個偶然的機會碰到了法輪功煉功點,離休幹部施老的無私和奉獻精神使我感受到高德大法的力量,走進了修煉法輪大法的行列,僅僅一星期左右的煉功打坐,奇蹟就出現了,下肢不麻了,腰板也直起來了,體驗到無病一身輕的美好,同時困惑自己的多種慢性病並都痊癒了,如慢性咽喉炎、鼻膜炎、關節炎、肩周炎、小葉增生、宮頸糜爛等婦科疾病都不翼而飛了,慶幸自己找到了真法真經。
強制洗腦、非法勞教二年
然而1999年7月,中共惡首江澤民出於極端的妒忌心,一手挑起了對法輪功的迫害。為說句公道話,我去了北京,在天安門廣場喊「法輪大法好」,被抓了,迫害就接踵而至,送看守所非法關押28天,因證據不足,取保候審一年,每天脅迫到居委會報到簽字;曾被非法抄家二次,非法劫持到洗腦班三次,共計二個多月「洗腦」迫害,強制不讓回家。後二次洗腦沒配合他們的強制轉化,被非法送看守所關押,非法勞教二年,勞教期滿後因未轉化超期關押三個月進行迫害。
在湖州德清莫幹山非法勞教期間,經受了非人的摧殘。由六個包夾人員(吸毒、賣淫的罪犯),對我一個老太婆進行二十四小時非打即罵的輪番迫害,不讓睡覺、不讓大小便、不讓吐痰,命令嚥下去。在7、8月份高溫下強迫在烈日下長時間走隊列,酷暑期間不讓脫衣服洗澡,不讓擦汗,否則加重迫害。在光線極差的暗室內長時間強迫看宣傳資料,強迫看誹謗大法的造謠宣傳,連吃飯都不許離開,不服從就拳腳相加,毒打,擰掐敏感部位,抓頭髮,這些都是常常發生。
勞教所迫害中用最寬的強力膠帶封嘴巴,撕下膠帶時連著臉上的皮一塊下來,用抹布或髒短褲塞進嘴巴不允許說話。有一次封嘴後,再把雙手反銬在鐵床的梯上,雙手被膠帶綁得失去知覺,又悶又難受。還有一次我被這樣捆綁吊銬達13小時之久。還有一種迫害叫「站軍姿」(被這些麻木不仁的人叫站「君子」),從早到晚一動不動的站著,腿腫得像大象的腿,長期不消腫,半夜12點讓你拖著腿去倒馬桶。每天強迫寫日記,寫不到一千字不讓睡覺。
曾被關禁閉的牢中之牢的迫害達二個月之久。那些罪犯越惡毒的迫害大法弟子,獲得的減刑越快。這一切都是在獄警授意下幹的,執行的是江澤民的「打死算自殺」的迫害政策。
我從進勞教所前100度的近視眼,出來時飆升到1600度,眼睛視物模糊,左眼失明,耳朵也失聰,因被搧耳光、抓頭髮、拳打腳踢,牙齒大多鬆動掉落,體重從100斤左右降到60多斤,就這樣還被幾個人按住強制抽血搞試驗。
非法判刑五年
2008年8月,在興寧小區轉角處,小區保安盛吉東攔截我的自行車,搶我手裏的手提包和家裏到鑰匙,把我拖到值班室,叫來了民警,將我綁架到派出所。在未經允許、家裏沒有任何人的情況下抄家到晚上,搶去傳真機、電腦、MP3、煉功帶、大法書籍、護身符等,並誣陷為作案工具。從此又失去了自由,非法關押七個月,曾二次非法開庭,沒有證人,沒有旁聽,沒有律師,第一次開庭連家屬親人都沒有通知,上廁所時都不打開手銬。我要求作無罪辯護,丈夫也付過律師費了,律師卻嚇退了。
這次我被非法判五年冤獄,判決書上許多說辭於事實不符,都是他們在家中沒有主人的情況下非法入室憑空捏造的。那些所謂的證據根本沒有我的供述和簽字,卻成為指控的證據,他們知法犯法(可惜這些證據後來被丈夫撕掉了),這些是「610」指示徐志傳、徐傑具體經辦的。
在杭州女監,又遭長期隔離,關小號迫害,關禁閉室一個月瘋狂迫害,三個高音喇叭播放震耳的聲音,摧殘著人的思維和聽覺,搶去棉衣棉褲及禦寒的物品,曾長達七個月不讓洗澡,出監前由六個罪犯和三個警察按住我強行抽血,在「文明監獄」「人性化」管理的幌子下,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摧殘。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我被送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當作罪犯,在這些地方,我遭受酷刑、各類侮辱、羞辱、虐待、精神、肉體的各種摧殘。按照中國憲法,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及示威的自由,我只是在行使這些權力。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是專門為了迫害法輪功進行的暴力鎮壓而設計的。
憲法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行為」,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望最高檢察院對江澤民進行立案偵查,為老百姓伸張正義,還世間公道。
被控告人江澤民所犯罪行
被控告人江澤民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被控告人江澤民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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