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寧建在控告書中陳述的事實依據: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澤民以個人意志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及公檢司法之上的恐怖組織──相當於納粹蓋世太保的「610辦公室」,是一個在全國範圍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罪惡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610辦公室」系統地對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導致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江澤民對這場禍國殃民的迫害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下面事實依據中提及參與的具體單位與個人,本人暫不起訴,因為他們也是這場迫害的犧牲品,被利用的工具,是可能被挽救的生命。
我母親周彩蓮,一九三八年生,一九九七年修煉法輪功,修煉前是一個直腸癌患者,每天的功課是吃藥,把藥當飯吃,就這樣臉上沒有一點血色;修煉法輪功後,藥罐子扔掉了。一九九九年迫害發生以後,失去了合法的修煉環境和正常的交流機會,二零一三年摔到了腿,需要照顧,我姐寧勤在家全職照顧,二零一四年七月,在金溪縣國保大隊付淑華,余江縣國保大隊曾書傳帶領下,對我家進行非法搜查,將我姐姐非法帶走。二零一四年八月,在金溪縣國保大隊付淑華,余江縣國保大隊曾書傳帶領下,再一次對我七十八歲、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進行恐嚇(所謂的取證),致使我母親身心受到巨大打擊,身體每況愈下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去世。
我姐寧勤,四十六歲,一九七零年生,一九九六年修煉法輪功,曾有一個美滿的家庭,一個普普通通的好人,得法修煉後為別人著想。一九九八年的一天,她兒子在幼兒園被別的小朋友推倒摔倒,老師通知她帶兒子回家就不再管事了,更不知道小孩的腿骨摔裂了,按理說不出錢,也該登門看望。但當時連個電話都沒有一個,就這樣我姐也沒有給人家找麻煩。這是一般人做不到的,不要個多少萬才怪呢!
就這樣一個做好人的人在一九九九年以後,多次被告地方無理關押,半個月,一個月,幾個月的都有,政府人員想抓就抓,其間工作也被單位開除,連丈夫單位領導也不放過,逼其丈夫不上班在家二十四小時監視,用各種手段逼他們離婚,就這樣家破碎了。沒辦法,只好跟父母在一起過。
隨著迫害的升級,我姐寧勤於二零零一年下半年以被抓去勞教三年,在勞教期間受盡折磨,二十四小時把人看守,不准接觸任何人,家人也不允許接見,一段時間只允許睡幾個小時,讓壞人幫教好人,逼轉化,寫保證。只能用絕食來抗議這種慘無人道的迫害,時間一長造成經常性吐血,生命垂危,獄警們為完成上面下達的轉化指標,為了獎金為了升官,不得不送去醫院搶救,折磨的體重減半,就這樣,三年時間大部份是在禁閉中度過。
父親因長久擔心,害怕,思念,加上我弟在打工時也被關押,多重的打擊承受太大,造成身體虛弱,摔倒多次,在她期滿回家後不久去世。
我姐就這樣一邊打工一邊和母親相依為命。二零一三年母親摔了腿,姐在家(當時住在我家)全職照顧,二零一四年七月,在金溪縣國保大隊付淑華,余江縣國保大隊曾書傳帶領下,不顧躺在床上生病的老人,對我家進行非法搜查,滿屋子翻了個遍,翻走不少東西,將我姐姐非法帶走。只剩下被突如其來的公安嚇呆了的,驚慌失措不能自理孤零零的老人。二零一四年八月,在金溪縣國保大隊付淑華,余江縣國保大隊曾書傳帶領下,再一次對我可憐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進行恐嚇(所謂的取證),當時只有我母親和一保姆在家,致使我母親身心受到巨大打擊,從此身體每況愈下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去世。變故發生後不足百天,去世時七十八歲。
更讓人心寒的是,母親去世後,親朋和家人去求當事警察們請求讓我姐見上母親最後一面,他們一個部門推給另一個部門,為推卸責任,找人找不著,電話關機,裝腔作勢卻暗地裏打探人是否火化,可見他們的行為是見不得光的,心中有鬼,打著法律的幌子,幹著傷天害理的事。就這樣我姐也沒見上母親最後一面。同時,所謂的警察法官們無視法律,無視律師的無罪辯護,偷偷誣判我姐七年半有期徒刑,期間上訴到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姐傷害了哪個人的情況下,仍定罪七年半,充份證明對我姐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我姐寧勤目前被劫持在江西省女子監獄,期間,我曾去看她,獄警也不讓見。可憐我姐吃盡人世間的苦,受盡生死離別的折磨。
本人寧建,一九七三年生,於一千九百九十九-二零零一年被非法勞教兩年,期間被強制勞動。
控告的法律依據:
本人因堅持履行公民合法進京上訪權益而以莫須有的罪名被非法勞教,我姐因堅持信仰法輪功而以莫須有的罪名被非法判刑,責任人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我姐在勞教所、監獄所受的侮辱性的待遇,江澤民及其幫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綁架,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行,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罪責由江澤民全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