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王敏子女士的《刑事控告狀(個人部份)》:
控告人:王敏子,女,四十一歲,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八日出生,結構工程師/平面設計師,因迫害現在流亡美國。
被控告人:江澤民
本人根據一同附上的控告狀中的指控對被告人,江澤民,提出起訴。控告狀中詳細描述了江澤民為以下罪行所需負的法律責任,包括他作為暴力鎮壓與酷刑折磨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的責任。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如下所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中國憲法」或「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中國刑法」或「刑法」)第247、232、248、254、234、236、237、238、397、399、263、267、270、275、245、244、251以及第246條。
以下是支持本案、控告狀中未提及的本人的個人迫害信息。
一、介紹
如下所述,我是通過以下方式接觸並開始修煉法輪功的:
我父親一直練習氣功,一九九七年經同事的介紹,他看了《轉法輪》,被深奧的法理所吸引,花了一個晚上看完了全書。父親介紹我和母親看《轉法輪》一書,我感到書中解釋了很多其它氣功書中解釋不了的氣功名詞和現象,真正叫一個人成為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達到返本歸真的境界。所以,我和母親也開始修煉法輪大法。
通過學法和煉功,父親的胃出血完全好了。我修煉後感到心靈淨化,身體健康,做事儘量考慮他人。母親也從學法煉功中身心受益。我們一家人和睦相處,善待他人,這是周圍的親朋好友都有目共睹的。
二、被告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親屬,或我的近親屬遭受了(被告江澤民及其幫兇)的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我早上騎自行車去公司上班,發現後面有人跟蹤,剛停下車,就被一輛黑色轎車上的便衣抓入車內。非法抓捕我的便衣警察是寶山公安分局寶山分局國保大隊楊躍飛。此後寶山分局的楊躍飛,嚴貴和陳克赟等人當天晚上把我們一家人都非法關進寶山區看守所。在看守所,楊躍飛等人採取不讓我睡覺,上廁所,罰站等方式逼迫我承認下載製作法輪功數據並傳遞給其他學員。他們也對我的父母進行了非法的審訊,逼迫他們指證在我家搜查到的資料都是由我下載和製作的。對我們一家的迫害是由國保處處長陳海清直接指揮實施的。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月期間,我父親王作善被非法勞教,關押於江蘇四岔河勞教所。當時我父親還穿著單衣,惡警不讓他往家裏寄信,也不通知家人,父親每天冷的吐黃色的苦水,而且蘇北的冬天比上海冷的多,快過年了才有了棉衣禦寒。另外,勞教所給被關押人員吃的菜從來不清洗,裝菜的不鏽鋼盒中有一層泥巴。
我父親被非法判刑四年後於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二年,關押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獄警從精神和人身進行迫害,強迫父親看「央視」編造的誣蔑法輪功的視頻,否定活摘的小冊子等。人身迫害主要是有兩個月不讓父親睡覺,坐在小凳子上,身體保持筆直,眼睛不能有微閉,若有違反必遭喝斥、謾罵。還有極為隱秘的電子傷害,每當父親躺下時,電子耳鳴波通過牆壁反射到他的左耳,天天如此,當時他的左耳聽力幾乎失聰。由於長期迫害,父親的小腿腫的上下一般粗,一按一個坑。他當時已是六十九歲的人了。
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三年,我在上海市女子勞教所被非法關押期間,為了達到改變我的信仰,警察長時間播放中共媒體製作的誹謗和誣蔑法輪功的錄像、錄音,讓其他被勞教的人員監視、侮辱、謾罵我,並經常讀誹謗法輪功的書籍,進行強制洗腦。曾經有一段時間,我因為拒絕寫每週的思想彙報,被關在禁閉室內,每天被強迫面對牆壁站立,從早上五點~晚上十一點,共計每天站立十八個小時。導致我吃不下飯、嘔吐、精神恍惚,並且小腿和腳嚴重的浮腫,無法正常的穿鞋。
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一年,我被非法關押於上海市女子監獄,期間又一次遭受強制洗腦迫害。警察在監室中長時間播放誹謗法輪功和洗腦教育的錄像,並要求每天看後寫感想。
3.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利。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和/或監獄的人員的職位與頭銜,以及我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二零一二年,我被迫離開上海流亡美國後,我父母申請護照希望來美看望我。但是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僅因為他們修煉法輪大法,無故非法的不給他們辦理護照。(詳見《不予簽發護照決定書》。
4.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如果知道的話)等信息。
二零零一年七月,我在天安門廣場的旗桿前面煉習法輪功第二套功法,被廣場的武警發現後通知廣場的警察非法抓捕到天安門分局,後非法關押於海澱區看守所。二零零一年八月,上海本地的警察又趕到北京把我綁架回上海,八月十一日我被非法關押在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與此同時,上海楊浦區的610辦公室和國保警察非法查抄了我在上海的住所,還綁架了我的父親王作善,母親楊靜安,我們一家人幾乎同時被非法羈押在同一個看守所。九月十二日,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局以蓋印法輪功宣傳標語、觀看「天安門自焚疑點」光盤和在天安門廣場公開煉習法輪功為名,胡說我和父親具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非法決定勞動教養二年。此後,我被非法關押在上海市女子勞教所,我父親被非法關押在江蘇四岔河勞教所,後轉為關押於青浦第三勞教所。(詳見非法拘留和勞教書)
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我們一家人被上海寶山分局國保警察非法抓捕,關押於上海市寶山看守所。一個月後,我母親被取保候審回家。二零零八年底我被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我父親被非法判刑四年,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一年,我被非法關押於上海市女子監獄;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二年,我父親被非法關押於上海市提籃橋監獄。(詳見非法拘留,起訴,判決和裁定書,以及釋放證明)
除了我和父親被非法勞教和判刑的兩次長時間非法拘禁,我母親楊靜安也被多次非法關押在洗腦班迫害,我們全家還長時間遭受非法的監視和限制人身自由: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寶山區淞南派出所警長李衛東帶兩男一女,在晚上六點半左右,闖入淞南十村127號301室我家,到處亂搜,不聽勸阻。並把我母親帶到派出所交陳姓副所長非法訊問:謊稱我母親騎自行車發傳單,其實我母親不會騎自行車。惡警不甘心,接著又到我家再抄一次,搶走了我母親的《轉法輪》一書。第二天對我母親監視居住,她走哪他們跟到哪。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至十一月十九日邪惡又一次非法抓捕我母親到寶山月浦洗腦班洗腦。
二零零三年在APK峰會期間對我們家實施非法監視居住一個月左右,全天候二十四小時監視,並不允許我上班。
二零零七年底,一天晚上九點半左右,地區的610辦公室人員和派出所警察突然到我家,要求我們不得離開家,如果出門要有他們指派的派出所協警跟隨,包括我去上班,也必須在他們的監視之下。當我們表示不能接受這種無理非法的監視,他們就不允許我去公司上班,正常工作受到嚴重影響,公司的管理層也感受到紅色恐怖的威脅。在這期間,我外出參加大學同學十年一次的聚會活動,有一男一女兩名派出所協警騎電動自行車在前後監視,當我到達聚會的飯店時,他們向他們的上級做了電話彙報,隨後來了一輛警車和三個派出所警察,隨後我被強行從聚會的飯店綁架到警車上,並直接押送回家。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日至九月十七日奧運期間,我母親被非法監視居住一個半月,對她實行二十四小時監控。因為我家中有兩人被綁架,只有母親一人在家,她堅持修「真、善、忍」大法做好人,受到不公的對待,使她的精神上受到很大打擊,造成極大的痛苦,並在周圍的街坊鄰居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連小孩都罵我母親是「大壞蛋」。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他們假意送我母親去監獄探視我之機,返回時把我母親綁架到青浦洗腦班,當天吃午飯時,我母親對陸小明(寶山區淞南鎮綜治辦主任)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那天在場的寶山區610頭目李某某(女,名字不詳)大吼一聲:「你不要指著他,是我叫他幹的」。這次非法拘禁了我母親兩個半月,直至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才放她回家。寶山區610頭目李某某在洗腦班結束這一天當著眾人的面還說我母親「很囂張」。
5.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它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二零零一年八月,上海楊浦區的610辦公室和國保警察非法查抄了我在上海的住所,強行拿走我們的法輪功書籍和錄音錄像帶,煉功服,隨身聽等,詳見沒收財物清單(共二頁,責任人:王盛剛,陸忠訓)。
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我家又一次被寶山國保警察非法抄查,這次他們搶走了:筆記本計算機、台式計算機、移動硬盤、U盤等。(詳見發還物品清單,共一頁)由於擔心被安裝後門軟件,這些發還物品,我們不太敢再次使用。
6.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它詳情如下:
二零零一年八月,上海楊浦區的610辦公室和國保警察非法查抄了我在上海的住所;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寶山區淞南派出所警長李衛東帶兩男一女,在晚上六點半左右,闖入淞南十村127號301室我家,到處亂搜,不聽勸阻。(這一天非法抄家兩次)
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上海寶山區國保警察,搶走了我的家門鑰匙,然後打開我家門,強行闖入我家中非法搜查。
7.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它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它詳情如下:
我父親在四岔河勞教所被強迫從事的奴工勞動有:挑大糞、下糞坑清掃、收菜、做布娃娃、洋泡泡之類的。還有用一種鐵製的勞動車(自重就有幾百斤)拉一車山芋,車本身的運動也不靈活,我父親和老李(被非法關押的同修李天奇)一起拉,兩個人拉起來很吃力。老李是文人沒啥力氣,我父親已經是年近七十歲的老人。而旁邊還有兩個年輕普教人員,惡警施某某讓他們站在邊上看著我們拉車。拉車後我父親的心跳加速到每分鐘一百次以上。
我父親在青浦勞教所被強迫從事的奴工勞動有:製作拖線板,電器開關和糊紙盒子等。
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三年,我被非法關押在上海市女子勞教所,被迫參加奴工勞動,其中一種叫二極管的奴工勞動,要求將扭曲變形壓成一團的二極管,用一塊橡皮挫壓成平直的,每天必須完成7kg的產量,如果不能達到,就不允許睡覺,直至完成當天的勞動產量。我從早上六點半工作到晚上十一點也未能完成產量,經常被要求工作至凌晨二點~三點。有時勞教所為了更多的壓榨被勞教的人和獲取更大的利潤,到了規定的睡覺時間還會在廁所開闢一塊地方,安排繼續加班至凌晨,睡了幾個小時後,起床簡單洗漱後繼續勞動。長期被迫從事這種奴工勞動,使我的右手食指、中指和整個手掌明顯比左手腫大,整個右肩時常酸痛甚至麻木。
二零零九~二零一一年,我被非法關押於上海市女子監獄,被迫參加各種奴工勞動,如:長時間與有毒的膠水和灰塵接觸,從事一些粘紙盒的工作。但期間最長時間從事的是金龍魚食用油標牌的穿繩打結和飛雕牌開關插座的手工加工。金龍魚吊牌的打結工作,要求每天完成五千四百個產品,經常將手指的皮磨破,並且有時為了出貨,還被要求在晚上九點半熄燈以後繼續勞動。二零一一年,上海市女子監獄又引進了飛雕牌開關插座的生產流水線,此後白天在流水線製作開關,晚上還要在昏黃的燈光下繼續給金龍魚標牌穿繩打結。長時間的洗腦教育,精神迫害和超強度奴工勞動使我一直處於亞健康狀態,視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當我從監獄回家後,很長時間都無法辨認清楚地鐵線路的站名。
8.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9.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10.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它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三、違反國際法律的犯罪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如下所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11.《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為逼迫我承認自己沒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進行打擊與報復,我遭受了劇烈的身體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對我實施這些行為的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人員以及他們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詳情請見第二章第一、二、四、五和六項。
12.《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
《反種族滅絕公約》第二條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為。
對所有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達到群體滅絕罪的要求。為了將法輪功從中國徹底鏟除,我和其他同等處境的法輪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殺、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與囚禁、強制奴役等其它身體上的傷害。
這些大規模犯罪的詳情請見附上的控告狀。
13.長期任意監禁
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禁止長期任意監禁他人。
公安與610安全工作人員不經過任何法律或正當程序,把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關進勞教所、黑監獄、洗腦班、監獄等看守場所。在被關押期間,法輪功學員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開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殺戮。詳情請見以上第二章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