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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酷刑摧殘 大連市韓淑華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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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大連市甘井子區六十一歲韓淑華女士,先後七次被綁架,兩次被非法抄家,遭酷刑摧殘,身心受到嚴重傷害,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其刑事控告書6月23日由最高檢察院簽收。

韓淑華女士說,《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為維護憲法,我作為原告,將破壞憲法,踐踏人權,殘害信仰群體的江澤民狀告到法庭。」

韓淑華女士因病走入大法修煉。那時她患有風濕性心臟病、膽囊炎、闌尾炎、腎炎、乳腺炎、附件炎、咽炎、中耳炎、胃炎、坐骨神經痛、腰椎盤突出、嚴重腦神經衰弱等各種疾病,每天在痛苦中煎熬。為了看病,四處求醫,家裏的錢都看病用了。在走投無路之時,法輪功使我絕處逢生,煉功兩個月就達到一身輕。

韓淑華女士說,「大法不僅使我身體健康,心性和道德品質都得到了提高,工作中、家庭中處處都留下了我歡快的身影。單位同事說:你要不是煉了法輪功,這麼大的工作量你是幹不了的(單位縮員,我兼了三個人的工作)。鄰居說:你人太正了,太善良了,是個好人。」

可是這麼好的功法,於國於民百利而無一害的大法,卻在江澤民一手導演下被荒唐的取締了。鋪天蓋地的打壓,瘋狂的迫害,十幾年來使成千上萬的大法弟子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流離失所。十幾年來,韓淑華女士先後七次被綁架,兩次被抄家,身心受到嚴重傷害,親人承受了很大痛苦。

下面是韓淑華女士訴述她遭受的迫害事實:

二零零零年十月,警察因找不到我,到我父親家抓我,父親經不起驚嚇,第二天就住進醫院,十天就去世了。

二零零一年,我因在公園煉功,被當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勞教兩年半。因為我不轉化,他們用酷刑折磨我,把我關到小號裏吊起來打,兩隻胳膊一字形綁在鐵籠上,兩條腿也是一字形綁在鐵籠上。當第二條腿被一下抬起時,大腿肌肉瞬間被拉傷。他們怕樓下勞動現場幹活的人聽到我的喊聲,就用髒抹布堵住我的嘴,用棒子打我;捏住鼻子灌辣椒水,嗆的我鼻涕眼淚的。然後叫一個刑事犯打來一桶開水,用毛巾蘸開水捂在腳和小腿上。當把我放下來時,我已不會走路了,兩隻腳起了大水泡。

他們又架起我在地上來回拖,致使右腳面整個皮被撕下來,肉都露出來了。他們還不甘心,將我的衣服脫光羞辱我。有一個叫謝小麗的,自稱自己是大灰狼,穿著運動鞋,在我肌肉拉傷的大腿根使勁的踩。折騰了一下午,他們幾個筋疲力盡,把我拖到小號裏。這時兩隻腳和小腿都腫起來了,水泡開始往下淌水,一沾在哪皮就下來了,只好用手紙捲墊起來。一個警察小隊長看到後起了惻隱之心,踢了一個打手一腳說:你也是女人,怎麼這麼恨!後來腳又感染了,他們把我背到衛生所,在沒打麻藥情況下把整張皮又揭下來。痛的我渾身戰慄,手抽筋。在場的人都把臉背過去,有的走到窗前向外看。

二零零三年一月,教養院辦起了強制轉化班,邪惡利用轉化率、晉級、提升、嘉獎等手段,引誘警察、邪悟人做轉化。每天大量播放誹謗大法的電視、廣播、錄音進行洗腦。同時搞體罰:罰站、不讓睡覺、打背靠。在洗腦班九天沒讓我睡覺,最後出現了幻覺。有時站著睡著了,一下坐在地上或撞在鐵籠上,就是那時尾骨摔壞了,至今坐著還痛。

因為我不轉化,就把我關進小號裏進行迫害。不讓睡覺、限制上廁所、不讓洗澡換衣服。天冷時往身上潑冷水,然後打開窗戶吹冷風凍你、往地上潑水,讓你睡在濕地上、戴一種帽,繩子抽的緊緊的,使我五官扭曲,透不過氣來,最後憋得身體出現了紫癜、心臟衰竭、手腳發涼躺在地上。

照片拍攝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迫害發生在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在強制轉化班被毆打、燙傷。
照片拍攝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迫害發生在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在強制轉化班被毆打、燙傷。

後來我反迫害絕食,他們用很粗的管子給我灌食,食管已插到胃的底部,還往裏插。後來把我綁在死人床上,身體呈大字型固定在床上不能動,更不能翻身,腰像折了一樣痛。一次把床板抽掉三塊,頭和臀部沒有依托往下耷拉。

我在小號被關了五個月,人瘦的皮包骨頭,背和腰都抬不起來。當走出教養院時,兩個哥哥來接我,看到我這樣他們都哭了

二零一一年被大連國保送撫順洗腦班達五十天,邪悟人員整天播放誹謗大法電視干擾你。精神上的迫害其實比肉體上的迫害更嚴重,到後期我出現了高血壓症狀,腦袋一轟一轟的,眼睛看不清東西,頭髮掉的很厲害。到了四十幾天,孩子來看我,說他爸因過分憂慮、傷心,得腦血栓住院搶救,讓國保和洗腦班放人,結果不但不放,還批捕勞教。

江澤民操控的邪惡之徒不僅從身體上、精神上迫害,從經濟上也進行掠奪。一九九九年在大連戒毒所,身上帶的錢被扣留,約五百元;二零零一年,在姚家看守所收三百元被褥錢,卻沒見到被褥。關一個月放回家,向家屬要了三千元保釋金;二零零一年被非法勞教並罰款五千元。二零零六年送馬三家教養院未果,律師罰款二千元。二零零一年,扣罰失業金一年 ,約三千二百元。

綜上所述,江澤民與直接參與迫害的公檢法司人員犯下了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濫用職權罪,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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