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控告狀中說:被控告人江澤民,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個人意志成立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同年七月二十日操控整個全部國家機器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群體滅絕指令迫害政策之後,致使全國公、檢、法、610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殘酷迫害。我三十五歲的兒子中學教師左中右就是在這種指令下被迫害致死的。
被控告人江澤民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根據刑法規定,江澤民犯了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濫用職權罪、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群體滅絕罪、利用邪教組織(中共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
因此,控告人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依法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依法取締中央及以下各級「610辦公室」非法組織,並依法徹查該非法組織的一切非法活動,並嚴懲其犯罪罪行。
下面是左鳳忱在控告狀的事實與理由:
我是左中右的父親,未修煉法輪功。一九九七年,我兒子左中右通過親友介紹開始修煉法輪功。通過學法煉功,他變的越來越好,孝敬父母,和同事和睦相處,心胸寬廣、真誠善良,願意幫助別人,是單位和鄉里鄉親公認的好人。他整天都是樂呵呵的,覺得自己就是為別人活著,處處為別人著想,在我的眼裏:他真是個健康、活潑、可愛的孩子。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我兒子被綁架到鎮洗腦班非法關押二天。
一九九九年九月,被縣拘留所非法關押十五天。被勒索現金1560元。
一九九九年十月,因進京上訪,被非法關押在義縣看守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至二零零一年四月,在錦州教養院非法勞教二年。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下旬,他從教養院走脫,又進京上訪,在興城火車站被綁架,又送回錦州教養院,他被關了七天小號,被惡警劉懷忠、徐廣權等人踢打,皮膚被電腫。白天幹活被強制戴手銬出工,晚上睡覺用手銬銬在床上,警察報復他給他多分任務,還不時地惡狠狠地罵他。
他絕食抗議迫害,惡警們和惡四防對他灌食迫害,玉米糊裏加大量的鹽,同時不讓睡覺,強迫其連續坐四十四小時地板凳。惡警陳大夫在對左強制灌食時,用開口器撬,牙都被撬壞了,不張嘴就用拳頭鑽腮幫子。左中右絕食抗議一個月後已經骨瘦如柴,血壓低得嚇人,80/50,70/50,小腿浮腫。教養院怕擔責任,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獲得釋放。
二零零一年十月,他再次被非法勞教二年,在錦州勞教所受盡了酷刑折磨:曾有三個犯人一起毒打他,四根電棍同時電擊,電擊頭部、臉部、陰部、肚子、全身。 長期關小號、坐鐵板凳,長期不讓睡覺。左中右一個體重150斤的小伙子,被折磨得只剩九十斤,幾乎奄奄一息。勞教所一看其身體太虛弱,怕擔死亡責任,二零零三年九月把他送回家中。
他被放的前幾天,每天都嘔吐,咳嗽得厲害。被放出來時,親人朋友見到他幾乎認不出來了。回家後,還經常受到勞教所惡警打電話騷擾;身體還未恢復,學校領導一行十人來家裏逼迫寫三書,被迫去親友家。左中右心肺腎功能已衰竭,經常咳嗽氣短,精神恍惚,行走困難,無法正常上班,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含冤去世。
江澤民罪行累累,我控告他,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其依法立案偵查,繩之以法,為國除害,為民伸冤,還我兒子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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