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雲升的妻子李素真也被綁架二次,非法判四年。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李素真在老伴被綁架時上前制止,也被綁架送往看守所並被非法批捕。
遊雲升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向最高檢察院控告首惡江澤民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對法輪功發起瘋狂迫害,並下達「殺無赦」、「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性指令,令他們夫婦及眾多法輪功學員深受其害。以下是遊雲升在控告狀中敘述的遭迫害事實。
我於一九九六年四月開始修煉法輪功。煉功前我身患多種疾病,天天靠各種藥物維持生命,親戚說我家是開藥鋪的,幾十年的疾病痛苦折磨得我心灰意冷,對人生失去信心。自煉法輪功後,各種疾病不翼而飛,身體非常健康,雖年近七十高齡,看上去就像五十多歲的人。
老伴李素真在修煉前也是常年病號,光慢性鼻炎就動過三次手術也沒治好,自煉功後一身的病全好了。我倆自煉功以來,十九年來沒花過一分錢的藥費。我倆對老母很孝敬,是鄉里聞名的孝子孝媳。在工作上我們不計名利、任勞任怨、善待他人,客戶都衝我們來。退休時,單位領導再三挽留。
二零零四年,我在晚上跟人下象棋時被東營市黃河路派出所綁架,理由是我的自行車筐裏有一個真相光盤。晚上一個自稱是東營區610主任的人來問話,採用恐嚇、謾罵、毆打等手段對我刑訊逼供。
二零零五年七月,我被勝利油田基地分局的警察綁架,並被抄家。抄走的東西有:大法書、師父法像、真相材料、二台電腦(其中有一台是兒子家用的)。當天晚上,分局政保科的張姓科長對我連打耳光,把我打的躺在床上,出現危險症狀,後來請來了醫院的醫生進行救治。
非法判刑及獄中酷刑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我被壽光國保大隊副大隊長郭洪堂等綁架,原因是我給一個被警察燒傷的農婦拍了幾張照片,他們懷恨報復。當時正值北京奧運會前,周永康下了全國範圍抓捕法輪功的命令,說是為了「保奧運安全」。他們把我關到一秘密地點,給我戴上手銬腳鐐,固定在鐵椅子上,七天七夜不讓我睡覺。其中一個警察用電棍電我,並用手掌打我的臉。還威脅:要打我個皮肉分離,脫一層皮!郭洪堂還帶人抄了我的家,抄走的物品有:一台筆記本電腦、一台打印機、一輛三輪電動車,及存摺、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等,存摺上的五千元錢也沒了,另外還有二千元現金也被搶走。因沒有犯罪證據,郭洪堂等就把從我住處抄走的一百張空白光盤硬說成是刻了反動內容的光盤,當時我在法庭上指出這都是空白光盤,他們不聽。壽光法院以此作為主要證據,誣判了我六年徒刑。
到省監獄的第一天,我入監獄體檢時,血壓一百九十,有四根肋骨折斷,醫生就在我的後背上貼了一塊大膏藥。獄警不顧我的病情,無人性的安排了十幾個罪犯毒打我,強逼我穿囚服、寫放棄修煉法輪功的保證書,我不寫,就遭到他們的毒打。為不留證據,他們有四個人把我懸空抬起來,一個罪犯用膠底鞋用足了力氣猛打我的臉,打累了,換一個人上來繼續打。牢頭趙岳魁坐在小凳子上臨陣指揮,班長、殺人犯王克東和積委會副主任、貪污犯姚雲霞則一趟一趟的來問我:「你寫不寫?」我說不寫,他倆回頭就走,打手們就又上來狠打。我痛得無法忍受,大聲叫喊,趙岳魁就用毛巾堵住我的嘴。我要上廁所,他也不讓去說:「你尿到褲子裏就讓你喝下去!」就這樣從下午一直打到深夜,把我打的處於意識不清的狀態,頭臉腫的老大,眼也睜不開,他們看人快不行了,才把我拖架回了監室。自這次遭受毒打後,我精神和肉體受到了嚴重刺激和傷害,出現了高血壓心臟危險症狀,血壓多次達到一百三十~二百四十以上,在省監的五年多的時間十二次住院搶救。給我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曾三次摔倒,一次失去知覺三分鐘,生命受到嚴重威脅。
二零一三年五月,在新康(警官醫院)住院期間,四監區鄭區長因為我不承認是囚犯,不穿囚服,安排牢頭、社會流氓馬延峰每天到我住的房間來恐嚇、謾罵我,這種對我人格的侮辱一直持續了四個月。他還把我的私人物品筆記本、毛巾、電子表等搶走。後來鄭區長又換了貪官高樹江來監視我,不讓我上廁所,拉肚子也不讓去,處處刁難我。高樹江曾前後五次動手打我,用重拳、重掌猛打我的臉部。把我打得鼻子嘴裏出血,牙也打壞了,血壓達到一百五十~二百五十,出現生命危險。他們還說:「你上哪告也沒有用,沒有人支持你。」「黃袋子(裝死人用的)早給你準備好了。」「這裏是醫院,死了屬正常死亡。」處心積慮的想置我於死地。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我在壽光汽車站跟一個司機講:「記住法輪大法好會給你帶來福報」時,被壽光一個警號為五萬六千八百二十六的警察叫來十幾個警察綁架了我,我老伴李素真當時正坐在一旁休息,見我被許多警察在地上拖拽著往警車上拉,過來制止,卻被一塊綁架,國保大隊副大隊長郭洪堂後來把我老伴李素真關進濰坊看守所刑事拘留並批捕。郭洪堂因為我說「周永康等因迫害法輪功遭惡報被捕」就發瘋似得衝上來照我的臉部連續猛擊六-七拳,打我時有國保警察馮少劍等四、五個人在場,並且有監控錄像為證。後送濟生醫院檢查血壓二百二十,胸部照相發現異常陰影。(有醫院診斷書為證)再次出現生命危險。
根據以上對我的迫害事實,不法機構及相關人員郭洪堂等觸犯了以下《刑法》的規定:
1、不法人員對我採用拳腳、電棍、進行野蠻的毆打、折磨等殘暴行為觸犯了《刑法》三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2、對我採用各種暴力手段刑訊逼供,以獲取他們所認為的迫害證據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3、對我非法抓捕,並非法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監獄,實質上構成了綁架罪,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4、不法警察非法搜查我的身體、強行到我的家中非法搜查,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5、不法警察暴力、脅迫等方式搶劫我隨身攜帶的錢物,到我家中搶劫財物,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搶劫罪。
6、公、檢、法不法人員把我住處的一百張空白光盤硬說成是刻了反動內容的光盤作為判刑的證據,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構成了偽造證據罪。
7、郭洪堂等不法警察因為我給一農婦拍了被警察非法燒傷的照片而懷恨報復抓捕我,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報復陷害罪。
郭洪堂等不法人員對我的迫害,是在被江澤民的謊言欺騙下發生的。江澤民指示「610辦公室」主任、罪犯李東生偽造了「天安門自焚」假案,煽動民眾仇恨法輪功。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聲明:「自焚是政府一手導演的」。江澤民指令薄熙來、周永康、徐才厚等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在海外遭幾十個國家立案追捕。江對法輪功學員犯下的滔天大罪,已到了該清算的時候了。
以上對我多次迫害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各級人員在江澤民一手指揮下造成的,所以真正的罪魁禍首是江澤民。因此,申請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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