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凱泰律師事務所謝燕益律師,作為張玉華的辯護人,通過對本案的證據、事實、相關法律進行分析,認為對張玉華涉嫌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二審法院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對張玉華作出無罪判決。
謝燕益律師指出:本案的發生,今天我們之所以要進行本案的審理工作,辯護人認為完全是由於個別人的錯誤導致的,這完全是一場不必要的審判。「這個案子本質上來說就是一個拼湊的案件、製造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證據,張玉華被非法拘禁長達一年六個月,結果不甚理想。張玉華因個人信仰長期遭受非法對待,把一個鮮活的生命、一個好端端的家庭徹底摧毀,浪費了巨大的司法資源,把無辜的百姓當作了人血饅頭。」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早晨七點,保定「610」、白溝國保大隊、刑警隊等警察著便裝,非法闖入張玉華家中,綁架張玉華,並搶走大量個人財物;十二月十九日晚,把他轉至高碑店拘留所,十二月三十一日晚,轉至高碑店看守所,長期不准與親人會面。家中失去頂樑柱,生意癱瘓。
白溝「610」與白溝國保相互勾結,羅織罪名,多次構陷起訴到檢察院,欲加重迫害張玉華,均被退回。現在他們繼續超期關押張玉華,企圖把張玉華送進監獄。
張玉華家住保定市白溝鎮,是做水暖生意的。看到父母、妻子修煉大法後,纏手難治的疾病不藥而癒,不用到處奔波去找醫院治病了,張玉華也走入了大法修煉。張玉華按「真善忍」做一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好人,他戒掉了煙酒,改掉了脾氣急、愛挑剔等不良習性。張玉華與世無爭,淡泊名利,吃虧讓人,樂於助人,贏得了親友的廣泛讚揚。
因為是做水暖生意,張玉華幹的雜活多、零碎活多,費力不討好。但張玉華都是有求必應,認真對待,從不馬虎,算賬時,能給多少給多少,從不計較,所以人們有事都願找老張。有一個幾十間的大水暖工程的老闆說,我考慮再三,還是交給你這煉法輪功的我最放心!
張玉華被綁架、非法關押後,家屬屢次要人,無果。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高碑店市法院非法秘密開庭,地點在高碑店看守所,事先沒有通知家屬,也沒有律師到場。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高碑店市法院第二次秘密開庭,事先也沒有通知家屬,當庭沒有宣判結果。據悉,法院開始要判緩刑,保定不法人員( 「610」或者相關部門)不答應,高碑店法院改判三、四年,保定不法人員嫌少,讓判九年。
張玉華被非法判刑七年,地點可能在高碑店市看守所,沒有家屬律師在場。張玉華提出上訴。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在付出不懈努力後,保定中級法院負責此案的審判長崔曙光在接待室會見了律師與家屬。律師結合當前形勢向崔曙光講述真相,同時遞交無罪辯護詞與對涉及此案執法人員的舉報控告函。
律師在無罪辯護詞中說:我的當事人張玉華,他樸實、正直、善良,因信仰法輪功,面對肆意剝奪其信仰權利甚至對這一群體採取各種手段進行打壓侵害,他的不平和抗爭應是作為一個人來講的正常反應。他因堅持真善忍的信念多年遭遇的不公與迫害導致個人及家庭的極端困境時卻堅忍頑強,並且他始終有一個最基本的底線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面對如此大的劫難我的當事人從來沒有採取過任何不適當的行為,比如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報復社會破壞社會秩序、採用暴力等手段對抗政府進行過激違法犯罪行為等現象,我的當事人和他的家屬,還願意找律師辯護,對我們的司法機關、人民法院還寄予了希望和信賴、對法律還有著某種信任對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我的法律同仁們應該注意到,近年來全國各地暴力惡性事件逐年增多,而與此相反的是:儘管由於個別當權者的錯誤,自一九九九年以來全國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真善忍」的信仰,遭受了人類有史以來極為罕見的殘酷迫害與鎮壓,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流離失所,但他們對這種不公與殘忍仍然能夠以和平、理性、忍讓、克制的態度回應之,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依靠對信念的執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與抗爭,向世人講清真相,告訴不明真相的人們,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法輪功學員是好人,法輪功是被人誣蔑的。即使承受著自己、親人和同胞們被多次製造冤獄、親人同胞們被迫害致死、致殘乃至被活摘器官等種種難以想像的苦痛,承受著生離死別、千古奇冤,但仍然堅守信仰相信正義必勝,從來沒有以暴易暴以怨報怨,全國沒有發生過一起法輪功學員因遭受迫害與不公而採用暴力或非法手段鳴冤雪恥的事件,這是一種怎樣的捨身救世精神,這是一種怎樣的大慈大悲情懷?)如果非要說我的當事人有罪那只有『腹誹』『言論犯罪』『思想犯罪』、『表達犯罪』了。很明顯,我們的當事人不是一個侵犯者而是一個受害人,對此我們不能抱有偏見。」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 保定中級法院派人到高碑店看守所宣布二審維持原判。
附件:李福琪、董品輝、杜鐵軍等涉嫌瀆職犯罪不當、失職行為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謝燕益緊急報案舉報控告專函
我作為李福琪、董品輝、杜鐵軍等涉嫌瀆職犯罪一案之控告人,認為在本控告人受當事人張玉華及其家屬委託擔任其辯護人期間,了解到有關方面肆意違法、踐踏刑事訴訟制度,明知當事人無辜,故意製造冤獄,致使當事人張玉華被非法拘禁至今長達一年六個月之久。有關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之行徑已構成枉法追訴、枉法裁判等瀆職犯罪造成重大冤假錯案。其行徑對當事人及其家屬造成嚴重傷害,對社會產生了惡劣影響、構成極大危害、情節十分嚴重,不依法嚴懲不足以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不足以挽回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政府的政治聲譽及執政形像;不足以保障基本人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人員提出舉報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福琪職務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溝白洋澱溫泉城分局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董品輝 職務 河北省高碑店市檢察院檢察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杜鐵軍 職務 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院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何志剛 職務 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劉利剛 職務 河北省高碑店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郭豔美 職務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張玉栓 職務 河北省高碑店市檢察院檢察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翟 靜 職務 河北省高碑店市檢察院檢察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趙福明 職務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溝白洋澱溫泉城分局幹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鄒曉東 職務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溝白洋澱溫泉城分局幹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連福明 職務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溝白洋澱溫泉城分局幹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陳彥凱 職務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溝白洋澱溫泉城分局幹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肖佳璽 職務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溝白洋澱溫泉城分局幹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楊建凱 職務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溝白洋澱溫泉城分局幹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張紅松 職務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溝白洋澱溫泉城分局幹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薛 鑑 職務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溝白洋澱溫泉城分局幹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劉明磊 職務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溝白洋澱溫泉城分局幹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光敏 職務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溝白洋澱溫泉城分局幹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蘇 清 職務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幹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偉平 職務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幹警
提出對以上相關責任人的控告,是基於控告人相信,國家機器無意識,國家的正當意志不是靠上天恩賜而來的,也不是任何某一個人或某幾個人能夠決定的,而是,要通過體制內外堅守天理、國法的良知正義力量歷經艱苦卓絕的努力,用合法意志戰勝違法意志得來的。每一個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政府工作人員;每一個律師、記者、教師、社會公民,哪怕地位再卑微,力量再弱小,只要願意付出一份努力,願意改變個人違法意志凌駕於法律制度之上的歷史與現狀,並且相信未來中國,公民意志一定能夠戰勝專制意志,願意看到因法治中國的早日到來,自己及家人、子孫後代的合法權利能夠得到持久的保障,改變沒有法治保障,大家都是「弱勢群體」的現狀。並且願意看到,國家因公民意志愈加覺醒、法治精神日益彰顯而得以真正強大。通過無時無刻不存在的合法意志與違法意志的較量,最終使法治中國的夢想早日實現!由於上述信念,控告人在自己當事人身陷囹圄被非法抓捕、非法拘禁近一年六個月之久並且被枉法裁判有期徒刑。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維護法律權威,為求真正的減少社會對抗,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會對立,面對強權恣意妄為,控告人別無選擇,只有窮盡法律手段對濫用權力者、違法瀆職者追究到底,讓其付出必要的違法代價,控告人堅信,只有讓作惡者付出代價,良善才不會死亡!這個社會才有希望。
控告人希望通過控告追訴的努力,讓違法者欲將人為製造的案件政治化的企圖大白於天下;讓更廣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公眾知曉當事人張玉華這樣一位正直樸實善良的普通社會公民,僅僅因其個人信仰(張玉華是法輪功信仰者)被非法拘禁非法迫害的事實,這場殘害百姓、慘無人道的遊戲仍在繼續進行當中。控告人認為,對包括張玉華在內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其堅持信仰就進行勞教、判刑等種種迫害做法都是違憲違法的行徑,這種行徑、這場運動是由於個別人的錯誤導致的,根據憲法、黨章可知,這種做法根本不是執政黨的意志、國家的意志,而是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反法治、反黨、反國家、反人類的行為,實施這種倒行逆施行徑的人,不管他們是誰?地位多高?他們才是真正的國家敵人!這一行徑已經造成了嚴重的人道災難、社會混亂、國家分裂,它違背天理、國法、公道、人心,最終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歷史的公審;控告人希望更廣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公眾明白,手中掌握權力者一旦違法,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將為禍甚重,希望掌握權力者能夠引以為戒,審慎嚴格依法辦事,善用手中權力。讓膽敢將司法、行政權力當作侵害公民權利、實現個人私利的工具之違法者們明白,將法律玩弄於股掌之間達到個人目的、製造冤獄的伎倆不能得逞,將普通百姓當作人血饅頭的罪惡行徑一定會付出代價受到嚴懲!
本控告人介入張玉華涉嫌破壞法律實施二審程序後,通過會見當事人、查看案卷材料發現本案完全是人為製造的案件、拼湊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證據,倒果為因,嚴重違反法律程序。最終本案經一審審判,張玉華家中持有的物品與指控的所謂犯罪事實也沒有任何關聯性,辦案機關強加罪名、羅織事實,其手段拙劣行徑卑劣令人髮指!僅僅因為張玉華是法輪功練習者在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的情況下以破壞法律實施這一錯誤的罪名構陷當事人(關於張玉華無罪冤屈的詳細法律意見請見附件《張玉華無罪辯護詞》)。
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以刑法三百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追訴定罪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本案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張玉華及所有法輪功學員都是無辜的,其所作所為不過是在遭受異常的打壓迫害的情形發生以後為了生命、生存與尊嚴被迫的申冤與抗爭,法輪功學員的所作所為客觀上沒有也不可能產生任何社會危害性,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及權利完全受到憲法法律上的保護;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我們國家、執政黨內部一直以來存在一股反法治、反黨、反國家、反社會、反人類的封建專制殘餘、腐敗特權分子為了達到個人非法目的、非法利益不惜鎮壓群眾、迫害人民不管其以甚麼樣的名義;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一個國家,合法意志與違法意志的較量無時無刻不存在,作為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對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的個別人殘害百姓、倒行逆施的行徑不僅不應該配合、執行、縱容而且有義務、有責任堅決與各種錯誤意志、違法行為作鬥爭,以捍衛國家的正當意志、執政黨的正當意志,堅持原則,不跟反法治、反黨、反國家、反人類的惡行站在一起,對侵害群眾利益的種種惡行必須堅決予以反對作不屈不撓的抗爭;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憲法法律的明確規定、以及文革結束以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決議,人類社會最基本的是非黑白、善惡對錯、天理良知的底線,甚麼是正當的國家意志?甚麼是違法的個人意志?如何做才更有利於國家、有利於社會、有利於人民、有利於執政黨;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為了自己的權位、利益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沒有法律依據製造冤獄、迫害無辜必將遭到歷史的審判、人民的公審、法律的嚴懲;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人類社會走到今天,是如何告別蒙昧、爭鬥、暴力、野蠻而逐步走向文明進步的。
控告人認為,本案的發生並非偶然事件。通常來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會知法犯法。產生如此強烈的違法意志不惜公然違法,往往只有為了更大的非法目的或掩蓋更嚴重的錯誤罪責才可能發生,對此希望受訴機關進一步調查了解本案發生的全部事實真相。
鑑於,李福琪作為張玉華一案偵查機關領導,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明知張玉華的無辜卻濫用職權故意製造冤獄,造成當事人張玉華被非法拘禁並遭枉法裁判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李福琪作為單位負責人明知違法情形仍簽署拘留證、逮捕證、起訴意見書等一系列文件,這些罪證足以證明其主觀惡性及客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枉法追訴罪、非法拘禁罪。
鑑於,董品輝領導的檢察機關發生對張玉華枉法追訴造成張玉華被非法逮捕、非法拘禁並遭枉法裁判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董品輝作為單位負責人明知違法情形的發生不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枉法追訴罪、非法拘禁罪。
鑑於,杜鐵軍領導的一審人民法院發生對張玉華枉法裁判一案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杜鐵軍作為單位負責人明知違法情形的發生不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鑑於,何志剛作為張玉華枉法裁判一案一審的審判長,無論對本案枉法裁判還是在法院審理期間非法拘禁情形的持續發生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枉法裁判罪、非法拘禁罪,對枉法裁判負有主要責任。
鑑於,劉利剛、郭豔美作為張玉華枉法裁判一案一審的合議庭成員,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明知張玉華的無辜卻做出有罪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枉法裁判罪。
鑑於,張玉栓、翟靜作為張玉華枉法裁判一案的公訴人,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明知張玉華的無辜卻枉法起訴導致當事人被枉法裁判的惡劣後果,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枉法追訴罪、非法拘禁罪。
鑑於趙福明 、鄒曉東、連福明 、陳彥凱 、楊建凱、肖佳璽 、張紅松 、薛鑑、劉明磊 、李光敏、蘇清 、李偉平等作為張玉華枉法裁判一案中偵查機關的辦案幹警,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明知張玉華的無辜,卻臆造事實、製造證據、牽強附會,致使無罪的人受到枉法裁判被長時間非法拘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枉法追訴、偽證及非法拘禁罪。
上述被控告人明知上級個別人的違法命令但出於對個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堅持原則,公然配合違法,依據人民警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公務員法之規定具有明顯的徇私枉法情節。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上述被控告人同時構成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罪。 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請受訴機關查清事實一併懲處。
綜上所述,控告人認為,張玉華一案中出現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枉法追訴、非法拘禁、枉法裁判、非法剝奪宗教信仰種種違法犯罪情形並非就是國家機關的行為,而是少數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違法官員為達到其非法目的而濫用權力的個人行為。控告人始終堅信,絕大多數國家公職人員、司法工作人員都願意堅持法治與正義。通過受訴機關以及相關領導的努力一定能夠將少數害群之馬繩之以法,使個人責任與國家機關、人民政府的責任得以區分,使個別人之違法犯罪行為不由政府背黑鍋買單。讓人們充份了解,個別人的犯罪違法並非就等同於政府犯罪違法,政府不但不會包庇、縱容之而且必將嚴懲之,以使政府聲譽、國家利益真正得以維護,以使中國社會的斷裂和扭曲,尤其近年來日益加劇的社會矛盾、群體性事件所造成的創傷能夠在法治建設的進程中得到平復和醫治!
此致
保定市人民檢察院
緊急報案舉報控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謝燕益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