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一年二月,法輪功學員秦月明被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死,至今整整過去四年,其遍體鱗傷的屍體目前仍在監獄冰棺中,不能入土為安。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辦案法官王濱紅作出口頭決定:「秦月明案不符合規定,不予賠償。」但王濱紅不出具「不予賠償」的書面法律文書。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王濱紅又推翻自己已經做出的「不予賠償」的決定,告訴家屬,根據民事訴訟法,省高院已將家屬申請國家賠償案指定到伊春市中級法院辦理,讓家屬到伊春市中院應訴。代理律師提出質疑──民事訴訟法根本不適用於國家賠償案,所以無法適用本案。王濱紅無言以對,仍不給出具案件移交的任何法律文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法院向秦緒文、付茂梅兩個賠償申請人送達一份(二千零一十三)伊法委賠字第二號決定書,判定案件按「撤回處理」。
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秦月明的家屬及律師通過將《對黑龍江省多個部門干預司法阻撓國家賠償案的舉報》信郵寄給習近平、李克強、王岐山、黃樹賢(中紀委副書記)、趙洪祝(中紀委副書記)、孟建柱(中央政法委書記)、郭聲琨(公安部部長)、曹建明(最高檢檢察長)、周強(最高法院院長)等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負責人,要求調查、懲處黑龍江省有關部門干預公正司法的有關責任人,還人民司法公正。
附件一:對黑龍江省多個部門干預司法阻撓國家賠償案的舉報
中央民主法制領域改革專項小組(孟建柱,郭聲琨,周強,曹建明)、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黃曉薇)、中紀委、中央政法委:
我們是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傷害秦月明致死而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當事人與代理律師。現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新近頒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向你們反映我們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再遭遇的黑龍江省多個部門干預司法的行為。
本案受害人秦月明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在佳木斯監獄被折磨毆打致死,死狀極為淒慘,面部表情非常痛苦,嘴唇青紫,口鼻流血,渾身布滿黑紫瘀血。這些都有照片為證,且遺體仍保存在冰櫃裏,證據完備。對此明顯的兇殺,我們提出刑事國家賠償,佳木斯監獄竟有恃無恐的說是正常死亡而拒絕賠償。我們依法向黑龍江監獄管理局提出覆議,監獄管理局也說是正常死亡而拒絕賠償。
我們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向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就是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然而,黑龍江省高院賠償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受理此案後,從未執行《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關於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的相關規定,並且違反《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關於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國家賠償案期限的規定,迄今未做任何決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警察將外出尋找法醫(以鑑定秦月明死因)的王秀青和秦海龍(秦月明的遺孀和小女兒)綁架,無端關在哈爾濱前進勞教所勞教一年半,並屢次將二人電棍電擊、毒打,逼迫她們放棄信仰。為了達到讓她們撤回國家賠償申請的目的,將王秀青母女隔離起來,進行封閉式迫害,威逼利誘,只為讓他們撤銷國賠申請。直接插手此事的有黑龍江省政法委「六一零」的顧松海,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的張印峰和自稱是黑龍江省司法局的孟姓工作人員。他們分別派人來威脅和引誘王秀青和秦海龍:「只要你們撤訴,就能放你們回家」。
二零一四年一月,在超過法定受理期限長達兩年卻一直沒有出示任何書面處理結果,為掩蓋自己的司法不作為,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法官王濱紅公然違反《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竟將該案轉到對本案根本沒有管轄權的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法院。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伊春市中院在根本沒有送達開庭通知、違反《行政訴訟法》有關送達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以當事人多次不出庭為由,做出當事人撤回申請的荒唐非法決定。
縱觀此案,黑龍江多個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行為明顯而有恃無恐。對此,我們提出以下疑問:
第一、哈爾濱市警察綁架尋找法醫的王秀青和秦海龍,將她們無端勞教,在非法使她們失去人身自由後,威逼利誘逼迫他們撤回國家賠償案。哈爾濱市公安局何以得知王秀青和秦海龍申請國家賠償案?哈爾濱市前進勞教所何以得知該案?哪一級領導指使哈爾濱市警察綁架二人?哪一級領導指使前進勞教所逼迫他們撤回國家賠償案?
第二、黑龍江省「六一零」,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和黑龍江省「司法部門」派人威逼利誘王秀青、秦海龍撤回國家賠償案,企圖直接影響該案的結果。這些單位為甚麼要插手該案、影響該案結果、干預該案司法活動?是哪一級領導指使這些部門威脅和引誘王秀青和秦海龍撤回國家賠償案的?
第三、黑龍江省高院賠償委員會拖延此案,並違法將該案轉到伊春中院,而伊春中院又非法撤銷此案,對於此種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黑龍江省高法院長張述元負有直接責任,它和以上干預該案司法的活動是否一脈相承?是哪一級領導的指使他們才如此有恃無恐?
為了精煉,本案中還有許多類似的干預司法的行為未及列舉。本案當事人曾就本案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向中央巡視組提交相關檢舉。
本案含冤日久,而兩辦頒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給我們以撥雲見日的希望。懷著對新政府依法治國宣示的信任,我們向您反映以上情況,萬望本案得到公正處理:對黑龍江省「六一零」的顧松海、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張述元、張印峰和黑龍江省「司法部門」的孟姓工作人員等多人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責任給予追究並依法懲處。讓兩辦頒發的該項規定不要成為一紙空文,使社會民眾對深化改革、依法治國有感,則國家幸甚。
國家賠償案申請人:王秀青,秦榮倩,秦海龍 ,付茂梅,秦緒文
代理人:李蘇濱:15811200660;江天勇:13001010856;莫宏洛:13608654551
於2015年5月4日
附件二:秦月明致死申請國家賠償案情況簡介
秦月明係黑龍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區的法輪功學員,性格率直、善良、淳樸、剛毅,酷愛武術。一九九九年十月,秦月明因堅持修煉法輪功被勞教三年;二零零二年四月,剛走出勞教所的秦月明又被判刑十年,關押於佳木斯監獄。在還有一年就刑滿釋放時,被酷刑致死。
二零一零年底,佳木斯監獄常務副獄長李好軍在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受到批評,原因是該監獄對法輪功的所謂「轉化率」居全省之尾;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佳木斯監獄召開所謂的「教育轉化攻堅與鞏固會議」;二月二十一日佳木斯監獄將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調入集訓隊進行酷刑迫害;在集訓隊僅五天,即二月二十六日秦月明就被折磨致死,時年四十七歲。六天後,即三月五日法輪功學員於雲剛被折磨致死;三月八日劉傳江被折磨致死。短短十一天之內三位原本身體健康的法輪功學員被虐殺。佳木斯監獄直接責任人:獄長葉楓,主管常務副監獄長李好軍,教導員劉淼森,集訓隊大隊長於義楓,集訓隊副教導員申慶新,警察徐亮、劉偉、賈啟明、郭建民、杜岩。
秦月明家屬去了佳木斯監獄幾十次,獄方不給家屬任何書面說法。省監獄管理局要求所有監區長對外統一口徑──秦月明的死因是「上吊自殺」。監獄告知家屬時,「自殺」變成了「心臟病發作死亡」。 家屬趕到佳木斯監獄看到已經放到冰櫃裏的秦月明滿身是傷、嘴唇青紫、口鼻流血,面目表情痛苦異常,他的右側脖子後側呈大片紅腫,身體被觸摸到的部位仍然是正常人的體溫,這就是監獄說的「心臟病死亡」,連在場的警察也無法相信。在秦月明大女兒秦榮倩向世人徵簽為父親伸冤的過程中,一位佳木斯監獄的警察說:「我知道這件事就是監獄長幹的」。
秦月明被打傷的遺體 |
秦月明被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死案,經向佳木斯監獄、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申請和覆議後,又經國家賠償程序訴訟至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於二零一一年九月立案受理。但賠償委員會法官王濱紅拖延審案,拒不調查、不屍檢,拒不開庭將近兩年之久。
期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秦月明妻子王秀清和小女兒秦海龍在為秦月明尋找法醫做鑑定的過程中被哈爾濱公安綁架並關入前進勞教所一年六個月,期間母女多次遭到酷刑折磨。省610的顧松海和省高法賠償委員會的張印峰等人去勞教所以安排住房工作為由要求撤訴「私了」。二零一二年年底,黑龍江省法院荒唐的將此賠償案指定由伊春中院來審理。
伊春市法院谷振墀法官又將此案拖延兩年之久,在從未通知開庭的情況下,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法院悍然向秦月明父母──秦緒文和付茂梅兩個賠償申請人送達一份(2013)伊法委賠字第2號決定書,以所謂的「經多次通知和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活動」為由,對五個賠償請求人王秀青、秦榮倩、秦海龍、秦緒文、付茂梅的國賠請求按「撤回處理」。
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直接責任人:
院長張述元
副院長:薄宏奎、慕黎強、馬先蘭
賠償辦公室主任張印鋒
主審法官王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