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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中院枉法 秦月明妻女再返黑龍江高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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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秦月明妻女及律師對伊春中院擅自下達秦月明家屬申請國家賠償案「撤回處理」的決定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提起申訴。

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上午九時,秦月明妻子王秀清、女兒秦榮倩和兩位律師到黑龍江省高法申控中心申訴。安檢後進入接待大廳,有一年輕法警開始對他們一行四人錄像。家屬問他,我們特殊啊?為甚麼錄我們啊?你知不知道這樣做違法呀?他說,不只是你們,誰都錄,這是我的工作。跟以往不同的是年輕人只是坐在桌前悄聲的錄,不像以往法警扛著錄像器材追著家屬錄,有時還威脅、恐嚇。

賠償辦的李姓女法官在十三號窗口接待。她說伊春中院的決定已經是生效的,這個案件就結束了。她拒絕接受申訴的法律文書。律師指出,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對下一級法院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請申訴,上一級法院有依法監督下一級法院審理工作,有權對下一級法院的決定做出撤銷、更改或維持原決定的權力。李法官多次辯解,說國賠三十條申訴不是必經的法律程序,決定了就生效了,沒有見到過這種情況。她說可以向領導彙報,向伊春中院了解情況,堅持讓家屬及律師回去。

後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普法」,她又多次請示「領導」才接收了申訴材料,但還是不給接收材料的回執。

二零一二年年底,伊春市中級法院賠償辦的谷振墀法官打電話給代理律師說,省法院已將此賠償案指定由伊春中院來審理。谷振墀法官行政不作為,不做屍檢,不取證,不讓律師閱卷,此案拖延兩年之久。

沒有當事人簽字的送達證
沒有當事人簽字的送達證

在從未聯繫賠償申請人,從未開庭情況下,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法院悍然向秦月明父母──秦緒文和付茂梅兩個賠償申請人送達一份(2013)伊法委賠字第二號決定書,以所謂的「經多次通知和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活動」為由,對五個賠償請求人王秀青、秦榮倩、秦海龍、秦緒文、付茂梅的國賠請求按「撤回處理」。而且此決定只寄給了秦月明在山東農村老家的父母,並沒有給秦月明妻女三人,也沒有給案件的三位代理律師。

伊春中院違法下達的決定書

二零一一年二月,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為完成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轉化率」, 短短十五天的時間,秦月明、於雲剛、劉傳江三位正值壯年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離世。家屬趕到佳木斯監獄看到已經放到冰櫃裏的秦月明滿身是傷、嘴唇青紫、口鼻流血,面目表情痛苦異常,他的右側脖子後側呈大片紅腫,身體被觸摸到的部位仍然是正常人的體溫。然而,佳木斯監獄不給家屬看監控錄像,只蠻橫告知「正常死亡」。

秦月明滿是傷痕的遺體
秦月明滿是傷痕的遺體

黑龍江省高法賠償委受理案件通知書
黑龍江省高法賠償委受理案件通知書

秦月明家屬歷經千難萬難,向佳木斯監獄、合江地區檢察院、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申請和覆議後,又經國家賠償程序訴訟至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立案受理。

二零一一年九月至二零一二年年底,秦月明家屬百餘次到省高法賠償辦要求開庭審理,但賠償辦主任張印峰,主審法官王濱紅一直採取撒謊欺騙家屬等手段拖延審案,拒不開庭。

黑龍江省法院急於擺脫國際、國內社會的壓力,二零一二年年底省高法竟荒唐的將此賠償案指定由其下級伊春市中級法院來審理。律師指出:秦月明係佳木斯監獄致死,伊春市法院對佳木斯監獄沒有管轄權,秦月明本人及其父母、妻子的戶口都在山東,沒有任何理由將此案件下交到伊春市中院審理。對此,王濱紅無言以對,而且拒不給予轉院審理的書面法律文書。

而今,伊春中院擅自對五個賠償請求人王秀青、秦榮倩、秦海龍、秦緒文、付茂梅的國賠請求按「撤回處理」。卻拿不出「多次通知和傳喚」(比如,掛號信、特快專遞)送達回執等憑證。因而,此決定純屬是伊春中院掩耳盜鈴、自編自導的違法「鬧劇」。

一紙「撤回處理」決定,只起到了把球又踢回高法的作用。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是秦月明致死國家賠償案無法迴避的「結」。

五年含冤冰棺難掩,萬里奔訴天地動容。地市中級法院裁決「自己玩」,一省之高級法院審案「踢皮球」。如今此案如何裁決是黑龍江省高法履行「依法治國」還是執行「江周」違法亂國政策的試金石,更是對每位相關法官正義和良知的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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