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日,駱常勇被成都市龍泉驛區國保隊以「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綁架,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被龍泉驛區法院誣判五年;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被所在單位新都區農村發展局農技中心解除聘用合同,致使駱常勇失去工作,失去經濟收入,家庭生活困難。
駱常勇在被綁架迫害前(即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月二十日)這段時間已經幹了的工作,按當時的政策規定應該發的錢,比如一個單項獎六千元,一個一次性補貼七千元,加上十三個月的工資等約四萬左右至今沒有發給他。二零一四年,駱常勇出獄後從本單位財務部門查出這些情況,就去找單位(新都區農技中心)負責人張平追要,張平不但不給,反而說:在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間,單位替他交了公積金、醫保、社保等為由,拒絕補發。事實是,那些錢是早在二零零九年底就應該發給駱常勇的,為甚麼當時不發?張平有甚麼權力敢私自扣發駱常勇的那些合法的錢。為甚麼沒有在當時就告訴他有那些錢沒有發給他?
在駱常勇查出這些錢之前,張平不主動告知這些錢未發給駱常勇的原因,為甚麼直到二零一四年底,在駱常勇已經查出並追要那些錢時,張平卻以「單位已在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二年所交公積金、醫保和社保中扣除」為由,仍然拒絕支付?為此,駱常勇給張平寫了兩次書面材料,仍無結果。到二零一五年二月又給新都區區委書記徐富藝,區長賀欣、副區長塗金全、馮靜、刁毅、范家堂、新都區人大主任麻渝生、區人社局局長李華生等寫了書面材料反映此事,至今還是無結果。大家知道,法輪功在中國大陸本來就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才是違法犯罪的,對駱常勇的誣判以及據此對駱常勇所做出的「解除聘用合同、停發工資、停交公積金、醫保、社保」同樣是違憲違法的。
二零一二年決定解除駱常勇聘用合同的當事人有:周光富(原新都區農發局局長,後調至新都區人大工作)、曾維林(新都區農發局副局長)、魏圖根(原新都區農發局副局長,後調至新都區政協工作)、范昌金(新都區農發局副局長)、張平(新都區農技中心主任)。
按「真善忍」做好人屢遭迫害
法輪功是佛家上乘功法,教人按照宇宙特性「真、善、忍」做好人,要求煉功者要做到說真話、做真事,重德行善,遇到矛盾要向內找,找自己哪裏有錯,要求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遇事忍讓寬容,處處為別人著想,隨時隨地保持一顆慈悲祥和的心態。這樣,不僅修煉者身心平和健康、道德昇華,而且有益於整個社會的道德回升。一九九八年底,前全國人大老幹部依照中共組織程序經過認真調查後提交調查報告,認為:「法輪功祛病健身有效率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一,得到了家庭的和睦,每年可節省上千億的醫療費。」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確實這樣,法輪功現在廣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還獲得了世界各地的三千多項褒獎。
以前,駱常勇身體素質很差,體弱多病,如胃炎、咽炎、痔瘡、神經衰弱、身體乏力等,因此駱常勇多方尋找強身健體辦法,練過多種氣功都無效,後來開始修煉法輪功,不久身體迅速健康了,而且十八年多了至今沒生過一次病。
更重要的是:他時時按照「真、善、忍」做好人,道德回升了,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工作上盡職盡責,不爭名奪利,不偷不摸,不拿不義之財,不沾煙酒,不沾黃、賭、毒,不去那些不健康的場所,處事能儘量替別人著想,與人為善。修煉法輪功使他的家庭和睦,同事、鄰里關係融洽,平時的一言一行都自覺遵守法律,從不做違法之事。
然而,一九九九年江澤民、羅幹等極少數人利用手中權力,在當時絕大多數中央高層領導人都反對的情況下,一意孤行的發動了對法輪功的打壓迫害,致使法輪功蒙冤,使不計其數的法輪功學員遭到了殘酷迫害,駱常勇就是其中一例。至今,對法輪功的迫害已持續十五年半之久,在這期間,僅駱常勇就被非法關押、判刑坐牢近十年,他的父母、妻兒、親人們也都承受了巨大的痛苦。
駱常勇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刑拘一個月,二零零一年被新都區法院(庭長陳倫富等)誣判四年,期間被當時的「辦案人員」新都公安局經偵大隊副隊長黃衛華等拳打腳踢,用木椅砸、罰跪,幾天幾夜不准其睡覺等違法的手段進行刑訊逼供。在新都區看守所非法關押期間,被詹姓獄警和獄醫劉繼先等暴力毆打,甚至把他捆綁在死囚床上整整十個小時。
二零零二年被非法關押到雅安監獄,在那裏遭到惡警吳雲等指使犯人成洪炎、徐安鈿等毆打,每天罰站十個小時;後來,在雅安監獄八監區,又遭到獄政科科長安志堅,教育科惡警袁熙,八監區惡警李進濤,監區長王鵬等對駱常勇暴力毆打並開批鬥會批鬥,這些都是顯然的執法犯法。
二零零五年四月份回家兩個月後,又被新都區610主任周江、政法委主任張健蓉等綁架到新津洗腦班非法關押半年,期間遭到暴力毆打,暗中在飯中放入破壞中樞神經的不明藥物,致使其身體出現心臟絞痛、呼吸困難、眼球向外暴出,頭部脹痛等不良症狀。
二零零六年因新都區610科長劉興勇誣告,駱常勇被新都區城西派出所和新都區國保大隊隊長陳德荃、副隊長譚毅綁架,抄家並非法拘留十五天。二零零七年駱常勇再次被新都區國保大隊陳德荃、譚毅、木蘭派出所所長黃衛華刑拘一個月。
二零零九年駱常勇被龍泉驛區國保隊非法關押在龍泉驛區公安分局審訊室十天十夜,前五天五夜不准睡覺,並遭到暴力毆打,使其左腿被打傷,以致龍泉驛區看守所拒收。在那十天中,駱常勇被打得兩次送到醫院去搶救和醫治。這顯然又是執法犯法的刑訊逼供。
二零一零年七月被龍泉驛區法院(庭長席孝富)誣判五年,二零一零年底,駱常勇被送到德陽監獄非法關押,又遭到惡警監區長陶某指使的刑事犯人牛紹宇、趙偉、黎明等十餘人的暴力毆打,以及刑事犯人郭偉、曹令友三個月的洗腦迫害等。在《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二千零一十)龍泉刑初字第二百四十三號,第七頁第二段明確寫著:「十四,防邪辦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這正是龍泉驛區610違法干預司法的鐵證。
講真相是為了他人,也是合法行為
駱常勇遭受了如此殘酷的迫害,仍然堅信法輪功,並冒著危險講真相,這究竟是為甚麼?是為了自己嗎?不是!這是法輪功的慈悲,是為了救度可貴的中國人。其實,法輪功是佛家修煉大法。迫害修佛的人,是要遭大惡報的。在這場迫害中,真正被迫害最嚴重的人,不是法輪功學員,而是沒有煉法輪功的那些人,因為他們在江澤民犯罪集團編造的謊言(如:天安門自焚)欺騙下,在思想中產生了仇恨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的念頭,有的人甚至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了迫害法輪功,那麼,這些人的生命就處在了被淘汰的極其危險的絕地上了。如果他們不及時地清醒過來,去掉仇恨法輪功的思想而將功補過,他們就會在將來的大劫難中被淘汰。法輪功學員本著慈悲救度眾生之心,冒著暴力和生命危險,去散發真相傳單,就是希望能有更多的眾生,特別是可貴的中國人能得救。那些非法抓捕、誣判以及解除駱常勇聘用合同的人已經造下了迫害佛法修煉人的罪業,如不及時清醒,悔改,並彌補造成的罪過,其結局是非常悲慘的!
儘管江澤民犯罪集團用盡最惡毒卑鄙的手段殘酷打壓迫害法輪功,欲置法輪功於死地而後快,但是,中國的憲法表明:法輪功在中國大陸是完全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才是真正的在犯法和犯罪。《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江澤民個人講話誣稱法輪功是「×教」,以及《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誣稱法輪功是「×教」違憲違法;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通過的處理「×教」的《決定》與法輪功無關;「兩高」的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故意套用、錯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迫害法輪功學員,是執法犯法。在這麼多年來遭到違法違憲的迫害,在這不公正的對待下,法輪功學員印刷傳單,打條幅講真相等都是合法的。
現在,新都區農發局依照龍泉驛區對駱常勇的違法誣判而作出單方面解除其聘用合同的決定,明顯是按照江澤民犯罪集團對法輪功「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迫害政策中的「經濟上截斷」在犯法犯罪,應當立即予以追究、糾正和撤銷。《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歷史上任何對正信的迫害,對修煉者的迫害,都沒有好下場。有的禍及家人,有的甚至子孫都得償還行惡者所做的壞事,遭著身體上和精神上的磨難。在此,提醒還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說:請靜下心來好好的了解了解法輪功,法輪功學員都是各個階層中的好人,對這些好人狠下毒手,你們的良心安穩嗎?你知道你的那些還有點良知的同事、領導怎麼看你嗎?!捫心自問,如果你的妻兒身邊有一個惡人,你會安心嗎?當前周永康、薄熙來、李東生等一系列貪腐高官被拉下馬、查處,大多數都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急先鋒。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在這場對法輪功的慘無人道的迫害中,沒有參與當然是幸運的。一個人如果參與了這場迫害,無論當初是基於何種情形,主動的或被動的參與了,如不及時省悟,將功補過,將會給自己和親人帶來不可挽回的結局。如果一個人選擇了善待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他和他的家人就會擁有美好的前程和幸福的未來。新都區農發局單方面解除駱常勇的聘用合同,既違法,又造下了迫害法輪功的罪業。希望新都區政府、區人大、人社局、農發局的相關領導、責任人及時糾正、撤銷「解除駱常勇聘用合同」的違法決定,恢復其工作和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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