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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中院「與相關部門溝通後下判」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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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瀘州市中級法院,於三月十六日上午九點在納溪看守所內對法輪功學員易群仁被非法判刑四年的上訴案進行審理。辯護律師指出,瀘州中院指示一審法庭「與相關部門溝通後下判」嚴重違法,要求撤銷判決。

易群仁,四十八歲,四川瀘縣奇峰鎮農村婦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被瀘縣國安警察以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為由綁架;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被瀘縣法院非法判刑四年。易群仁隨即上訴。

律師出示「新證據」證明一審嚴重違法

此次二審開庭,一審律師繼續為易群仁作無罪辯護。律師出示了「新證據」──當庭宣讀了瀘州市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對瀘縣法院的批覆:「建議你院在與相關部門溝通後下判」。

律師指出,瀘縣法院法庭在一審中沒有獨立行使審判權,違法向上級法院請示,按照二審法院的意見來落實判決,不僅違反憲法、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還違反了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屬於嚴重的程序違法。律師質問:「瀘州市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顯然是高於今天的合議庭的。今天的合議庭法官難道還能夠改變瀘州市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處理意見嗎?」

律師說,國家憲法明文規定把審判權賦予審判機關,而瀘州中院審判委員會卻指令瀘縣法院「與相關部門溝通後下判」,這個所謂的「相關部門」無論是國家的行政機關,還是政府機關,干預司法獨立都是嚴重違法,是對法制的破壞。

辯護律師進一步指出,一審司法人員把法輪功認定為「×教」,並稱是「國家早已確認」,這是一個彌天大謊。國家所有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將法輪功定為「×教」的法律條文,何來的「國家早已確認」?

易群仁重申遭警察恐嚇誘供

律師還指出,在一審中,法院包庇辦案人員,否定偵查人員對易群仁實行了威逼誘供的事實。

易群仁也再次描述當時遭遇:警察劉超,鄧暨祥等人來提訊,對她破口大罵,威脅說:「你不說,你那個十歲小兒子,我天天去吠他(騷擾、恐嚇),讓你那兒子讀不了書,把你的兒給你廢了。」「你不說,整死你當沒來(整死你當沒那回事)。」四人圍著罵,從上午罵到下午,中午不准吃飯,看守所警察怕犯錯誤進行了制止,才讓吃飯,吃了飯不准休息,繼續審,繼續罵,一直罵到下午四點半。第二天又採取「哄」的伎倆。他們說:「你都那麼大歲數了,娃兒又小,大的讀大學,丈夫沒手藝,你那個家怎麼辦嘛?你照著我們的意思說,就放你回去。」警察拿別人寫的東西要易群仁照著寫,還說:「一定要寫,不寫不行。」

易群仁還描述了當時被警察搜查的情況:抄家人員沒告知當事人搜查的理由,沒經本人同意便直闖家門,有人還欺騙說,我們來看看你,好久不見了;搜查者沒出示身份證件;十幾、二十個一大幫人參與搜查、抓人,只有一個是穿制服的;沒有當場清點相關物品,沒有現場查收筆錄,沒有當事人簽名等等。

律師指這些都證明一審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

律師要求撤銷原判

最後律師告誡法庭人員,當局再三強調完善審級制度,維護裁判的權威,要建立主審法官辦案終身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庭審不當庭宣判,「內定」的做法違背司法獨立的原則,是違法的,是要負責任的。雖然判決是「內定」的,但卻是你們簽字的,到時候責任就該由你們承擔。

最後律師要求,由於此案存在嚴重的違法問題,應該遵照227條規定撤銷原判,或發回重審。對此,合議庭回答:研究一下。並於當日中午十二點多結束庭審。

此次瀘州中院對易群仁開庭,只許兩位家屬進去旁聽,想進去旁聽的民眾被看守所門衛攔截。門衛還說:明告訴你吧,進不去。

二審責任人:

瀘州市中級法院:
刑庭審判長李旭東
審判員李瑞亮(音)
代理審判員楊靜(音)
書記員彭勤(音)

瀘州市檢察院:
司法檢察員韓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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